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2023-04-26 10:14:26 网络490
核心提示: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性质、来源与制备工艺、储存等各个环节制定的,用以检测其药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规定。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

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性质、来源与制备工艺、储存等各个环节制定的,用以检测其药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规定。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品;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标准,一些未列入国家药典的品种,将根据其质量情况、使用情况、地区性生产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入部颁标准与地方标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这些药物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依据。

为保证药品质量而对各种检查项目、指标、限度、范围等所做的规定,称为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标准是药品的纯度、成分含量、组分、生物有效性、疗效、毒副作用、热原度、无菌度、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杂质的综合表现。

药品质量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企业标准两种。法定标准又分为国家药典、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药品生产一律以药典为准,未收入药典的药品以行业标准为准,未收入行业标准的以地方标准为准。无法定标准和达不到法定标准的药品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药品质量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HG- 中国化工行业标准。

HG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常用的化工标准如下:

HG 3310—1999 邻苯二胺

HG 3616一1999 苏云金杆菌原粉

HG 3617—1999 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

HG 3618—1999 苏云金杆菌悬浮剂

HG 3619—1999 仲丁威原药

HG 3620—1999 仲丁威乳油

HG 3621—1999 克百威原药

HG 3622—1999 3%克百威颗粒剂

HG 3623—1999 三氯杀虫酯原药

HG 3624—1999 2,4-滴原药

HG 3625—1999 丙澳磷原药

HG 3626—1999 40%丙涅磷乳油

HG 3627—1999 氯氰菊酯原药

HG 3628—1999 氯氰菊酯乳油

HG 3629—1999 高效氯氰菊酯原药

HG 3630—1999 高效氯氰菊酯原药浓剂

HG 3631—1999 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

扩展资料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1、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2、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4、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5、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6、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是

药品质量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企业标准两种。法定标准又分为国家药典、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药品生产一律以药典为准,未收入药典的药品以行业标准为准,未收入行业标准的以地方标准为准。无法定标准和达不到法定标准的药品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药品质量验证内容有: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

扩展资料

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处方、制法、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共同遵循的技术标准,也是药品监管的法定技术依据,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代表国家药品质量控制水平。

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家对药品质量标准的重视,新药品和新检验方法不断出现,药品质量标准的数量大幅增加、内容不断更新。尤其是随着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和国家药品评价性抽检工作的开展,我国药品标准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药品标准的整体质量大幅提升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质量标准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

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药品质量标准是药品的纯度、成分含量、组分、生物有效性、疗效、毒副作用、热原度、无菌度、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杂质的综合表现。

药品质量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企业标准两种。法定标准又分为国家药典、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药品生产一律以药典为准,未收入药典的药品以行业标准为准,未收入行业标准的以地方标准为准。无法定标准和达不到法定标准的药品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药品质量验证内容有: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订验证的内容。附表中列出的分析项目和相应的验证内容可供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目前药品所有执行标准均为国家注册标准,主要包括:

1.药典标准

2.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一至二十一册

3.卫生部化学、生化、抗生素药品第一分册

4.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一册至六册;

5.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蒙药分册、维吾尔药分册;

6.新药转正标准1至88册(正不断更新)

7.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一至十六册;

8.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心系分册、内科肝胆分册、内科脾胃分册、内科气血津液分册、内科肺系(一)、(二)分册、内科肾系分册、外科妇科分册、骨伤科分册、口腔肿瘤儿科分册、眼科耳鼻喉皮肤科分册、经络肢体脑系分册;

9.国家注册标准(针对某一企业的标准,但同样是国家药品标准)

10.进口药品标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国家药品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医药行业技术进步,保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中间体等医药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医药行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全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贯彻执行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范围

医疗器械类

(一)医疗器械通用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

(二)普通外科与专科手术器械;

(三)普通诊察与注射穿刺器具;

(四)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五)医用光学仪器设备与内窥镜;

(六)医用超声、激光、高频仪器设备;

(七)理疗与中医仪器设备;

(八)医用射线、高能和核设备;

(九)医用生化仪器及化验设备;

(十)体外循环设备、人工脏器及其功能辅助装置;

(十一)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

(十二)医用高分子制品(如:输血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用高分子器具);

(十三)手术室设备;

(十四)公共医疗设备。

制药机械类

(一)制药机械与设备;

(二)药品包装机械;

(三)制药用监测及药品检测仪器;

医药包装类

(一)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包括玻璃、塑料、橡胶、金属、胶囊等制品的生产设备)及药品包装检测、试验仪器;

(二)药品包装标准;

制药用原料、辅料类

(一)制药用原料(中间体);

(二)制药用辅料;

(三)食品添加剂;

(四)饲料添加剂;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类

(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废弃污染物限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新工艺技术的污染物控制及治理标准;

医药能源管理类

(一)医药行业能源管理标准;

(二)产品用能标准;

(三)节能技术标准;

医药工业、商业质量管理标准类。第四条 医药行业制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技术指标:

(二)产品规格、生产工艺、检验规则、仓储保管,产品养护;

(三)安全要求,通用试验方法,生产、销售、使用规范;

(四)术语、符号、代号、通用技术语言要求。第五条 医药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共同技术依据,凡作为商品出售的医药产品,其安全要求,生产中应当统一的技术指标、方法都必须制定标准。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的规划、计划、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要纳入各级医药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制定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辅料等医药标准要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以及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或先进样机。第二章 标准分类第八条 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由于技术性能、制造质量的原因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标准及指导正确生产、使用以保护生命安全的通用要求,重要的技术管理规范。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下列产品或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代替和修复人体脏器、肢体的产品;直接参与人体生理功能的人工脏器;急救设备;用于治疗、诊断的医疗设备及器具;直接用于手术的设备和器具;计划生育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和材料;重要的医用检查和辅助设备;

(二)直接与药物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容器;

(三)直接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药检仪器、医药用压力容器;

(四)医药工业环境保护标准;

(五)节约能源、资源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七)法律、行政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下列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技术指标高于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标准;

(二)产品质量分等细则;

(三)一般技术管理规范;

以上就是关于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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