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最新执行标准

   2023-03-08 10:33:35 网络1100
核心提示:一、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一)燕房组团(含燕山地区、城关街道)、长良组团(含拱辰街道、西潞街道、良乡镇、长阳镇)、窦店组团(含窦店镇)、阎村镇、新镇街道。(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

烟花爆竹最新执行标准

一、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燕房组团(含燕山地区、城关街道)、长良组团(含拱辰街道、西潞街道、良乡镇、长阳镇)、窦店组团(含窦店镇)、阎村镇、新镇街道。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3.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4.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5.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6.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7.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8.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9.各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全部作为禁放区。

以上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周口店镇、琉璃河镇、长沟镇、韩村河镇、青龙湖镇、石楼镇的行政区域内。

限制燃放区域内(除禁放的地点外),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24小时和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期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房山区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放限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放限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区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将禁放限放区域明确到各主责部门。

七、单位或个人储存、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以及在上述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内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第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第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石家庄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已被纳入为危险品运输。此类产品的运输也极具危险性,必须用专门的特种车辆来装载和运输。非法运输烟花爆竹20公斤就会被定罪。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标准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等。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分析: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法律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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