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家具两项标准将于11月正式实施

   2023-03-25 03:43:41 网络790
核心提示: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红木商用名称》(SB/T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10759-2012)两项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8月1日发布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并将于20

红木家具两项标准将于11月正式实施

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红木商用名称》(SB/T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10759-2012)两项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8月1日发布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2010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377号)行业标准编制计划的要求,由红木专业委员会负责《红木商用名称》与《红木制品等级》这两项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在经历了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完成送审稿等阶段后,商务部于2012年5月5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审定会,与会专家对送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一致通过了对该两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按有关程序上报国家商务部。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发布了《红木商用名称》(SB/T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10759-2012)两项行业标准,这两项标准将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红木商用名称》(SB/T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10759-2012)两项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是红木行业的一件大事。标准实施可以加强对红木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与国外红木进出口制度相对应的体系,弘扬红木文化,避免因红木商用名称混乱而造成的纠纷与争端,使我国红木行业得到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切实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红木制品等级》(SB/T10759-2012)标准的实施将促进红木企业的科学管理,节约红木资源,推动红木制品的工艺与技术革新,推进产业升级,规避市场红木制品等级的混乱现状,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使上述两项新标准能够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将举行两项标准的宣贯会。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SL 575-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以后,除消费者主动要求增加的项目外,家装实际施工费用超过合同报价的8%,超过部分可能由企业承担。近日,国内首部家居家装行业贸易标准《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公示,对家装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家装增项、污染和保修服务据悉,标准制定计...

以后,除消费者主动要求增加的项目外,家装实际施工费用超过合同报价的8%,超过部分可能由企业承担。近日,国内首部家居家装行业贸易标准《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公示,对家装问题做出了规定。

明确了家装增项、污染和保修服务

据悉,标准制定计划由国家商务部2012年初下达,7月启动。中国商业联合会零供委执行主任谭新政介绍,该规范出台后其影响会覆盖至卖场、家具、家居产品制造、家装服务等领域。意见稿公示一个月后,即11月10日,将由评审会报批商务部等待发布。

意见稿对于家装行业出现的增项问题做出了规定: 家居装饰 服务实际施工的费用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工程合同报价的8%,超过部分由企业承担(顾客主动要求增加的项目除外)。对于 装修 易出现污染的问题,意见稿规定,顾客需要时,应顾客进行对包括甲醛、苯、氨、甲苯、二甲苯、tvoc等的室内环境检测服务,检测结果应符合gb50325的要求,验收时应由顾客在场监督并签字确认。对于售后服务问题,意见稿规定,必须向顾客明示地板、 门窗 、吊顶、 瓷砖 、水电系统、墙壁、 橱柜 等的具体包修时间和包修范围。

部分规定实施或有困难

对于家装行业关心的增项和污染检测问题,北京 业之峰诺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运营管理副总监冀仕丰提到,行业内的增项问题一直存在,将超过合同报价的施工实际费用限定在一定比例以内未必恰当。根据目前行业情况,8%这个数字应取自平均水平,比较合理。而对于装修后的污染检测问题,冀仕丰认为,装修后环保检测费用一般较高,目前行业内并没有形成家装公司自行检测的惯例。此项规定并未明确检测费用由谁担负,也未说明检测范围,可能在实施过程中有困难,希望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家装行业的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较多,《规范》的实施对企业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有利于引导整体行业良性发展。

法律知识

家居家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由国家商务部下达的2012年第一批国内贸易标准《家居家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计划,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组织,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北京五洲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单位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王民指出,《家居家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是我国家居家装行业第一部国内贸易标准,标准涉及面广、内容繁多,起草工作将经过各类调研、讨论、座谈、协调等形式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将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选择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美誉度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企业共同参与制定。

据负责标准起草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该标准对于规范行业经营服务,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家居家装企业和消费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标准着力解决家装行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装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家装市场缺少规范等问题 。目前家装行 业主 要问题体现在装修工程的质量未能达到业主的希望与要求装修工程的 造价 超过家装公司与业主事先预算装修最终效果未能达到设计效果水平装修材料以次充好,材料价格难以控制虚假或夸大成分的广告宣传普遍存在报价故意漏项,设计乱收费等现象普遍等。面对复杂的行业状况,标准起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使各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使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在前期的选择上及后期问题的处理中都能够得到有理可依及有据可查,达到明白消费、放心消费。另一方面是行业乱象重重,鱼龙混杂,往往是那些不法经营者及缺乏规范意识企业毁坏了行业信誉,标准将为加强培育规范化企业品牌及使消费者清楚选择家装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标准将针对家居家装行业使用劣质材料、假冒名牌、收费混乱等问题提出规范条文 。家具是家居装饰中最重要的部分,一个家居装饰最终的水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具的档次和风格。然而,现在市场上 家具风格 种类繁多,再加上多如牛毛的品牌,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通常一头雾水,甚至越比较越糊涂。经过千挑万选的“品牌”家具,等搬回家后,却发现毛病百出,与卖场上那些光芒四射的样品相差甚远。

三是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牵头能保证标准质量 。中国商业联合会是我国最大的商品生产、流通贸易与服务业的行业协会,已制定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等数百项国家标准、国内贸易标准,对于标准起草工作具有较为的理论经验与实践经验。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同时更是企业进一步加强自身经营服务规范,深入了解行业状况,把握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作为行业优秀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为 改善 我国家居家装行业经营现状及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作出贡献的同时,体现了企业自身的社会价值与诚信经营,无形中体现了企业在行业及消费者中较高的行业地位与较好的社会形象。

为保证标准起草公平、公正,起草小组决定起草单位将按企业类型方式征集,家居、家装生产企业8至11家,家装企业3至5家,行业协会1至3家,家居、家装卖场等5至7家,营销策划1至2家。

QB/T1952.1-2012是什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 则 1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

3 分部工程验收 6

4 单位工程验收 8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

6 阶 段 验 收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

7 专 项 验 收 20

8 竣 工 验 收 21

8.1 一 般 规 定 21

8.2 竣工验收自查 22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

8.5 竣 工 验 收 25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

9.1 工 程 交 接 26

9.2 工 程 移 交 26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

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

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

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

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

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

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

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

标准用词说明 83

条文说明………………………………………………………8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本标准与QB1952.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的属性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

--修改了范围,删除了标纤维床热可参照执行和本标准不适用于充水床垫和充气床垫;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弹簧覆盖率和压缩量定义,增加了围边高度的定义;

-修改了床垫宽度代号,增加了垫面高度、围边高度、硬度及其相关变化的代号;一增加了按产品铺面软硬程度和硬度等级的分类;

--修改了长度、高度尺寸偏差要求;

--修改了铺面缝纫和缝边要求,项目分类中不再规定分级项目:

--删除了面料克重、泡沫塑料密度、复合面料、铺垫料总克重的规定;

--增加了床垫的抑端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修改了甲醛释放量要求和试验方法;

--修改了阻燃性能的评价方法;

--修改了耐久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www.ctc-labs.com

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920-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GB/T6344-2008软质泡沫聚合材料拉伸强度和断裂仲长率的测定

GB/T6670-2008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回弹性能的测定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7927(所有部分)软体家具弹簧软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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