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机动车道设计要求

   2023-03-23 15:44:53 网络820
核心提示:旅游机动车设计要求系统规划设计是风景区旅游规划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道路系统规划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资源分布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游客心理等诸多要素。武夷山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是福建省主要旅游项目。但其现有旅游道路系统存在类型单一、主题模糊

旅游机动车道设计要求

旅游机动车设计要求系统规划设计是风景区旅游规划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道路系统规划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资源分布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游客心理等诸多要素。武夷山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是福建省主要旅游项目。但其现有旅游道路系统存在类型单一、主题模糊、冷线路多、热线路少等诸多不足,影响其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发挥。本文以武夷山风景区为例,探析风景区旅游道路系统规划模式。风景区旅游道路是指供游人游览同时兼顾景区内外生产、安全、消防等运输作用的道路,属于园林型道路,由对内交通和对外交通两部分组成。风景区道路在景区内主要担负交通和景观功能,与此同时还应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共同营建景区交通系统的完整性。风景区旅游道路系统一般由旅游干支道、游步道、停车场、桥梁、索道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等,旅游道路规划设计的必要条件,但是其前提是必须保证交通安全。如果不能保证交通安全,不管道路本身多么优美都是毫无意义的。除此之外,便捷也是旅游的关键要素,合理的旅途时间是游览者选择旅途地点的先决依据。 关键是适应旅游客源市场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游览者的需要,路线设计必须符合旅游者的意愿和行为。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区道路工程质保期是1年。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风景区设置拦路杆是否合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120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的范围:东起朱备店(包括龙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岗山麓(包括土地岭、八都岗、牛背垄山麓、滴水岩、低岭脚等一线),北起庙前莲花峰山麓,南至南阳湾,面积53.85平方公里。第三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依法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

(四)审查、监督风景区内各种建设项目;

(五)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设立九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僧侣和游人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内的景物、林木植被和各项设施。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含二级保护区,下同)内采石、挖砂、取土;

(二)烧砖瓦、烧石灰;

(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进行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五)在景物上涂写、刻划;

(六)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内放牧牲畜;

(七)破坏景观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采、挖。

风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须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会指定采、挖地点。第十条 管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的护林、绿化、防火、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确需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的,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带内的非珍贵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和古民居、园林、奇峰、异石、名树、名泉、名瀑等,应当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

前款所列景物周围,除建设必要保护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等,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护原貌,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看具体情况

一、如果是公共交通道路,风景区擅自设置拦路杆,当然是非法的。

二、如果是景区内的道路,因为管理的需要,当然是可以的。

三、风景区的道路,如果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当然是非法的。

总之,是否合法,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有依据,这个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地方性的法规,如果设置收费,则必须是省级以上地方性法规规定,省级政府部门无权决定涉及收费的项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外滩风景区的管理,维护外滩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滩风景区,是指东起黄浦江西岸、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西侧人行道、南起东门路北侧人行道、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第三条 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滩风景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黄浦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黄浦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风景区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第六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外滩风景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外滩风景区的环境整洁。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七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

(三)采摘花卉;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五)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六)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八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损坏外滩防汛墙、黄浦江堤隔离护栏以及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进入外滩防汛墙空厢车库停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外滩风景区:

(一)非经营性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其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批准进入的车辆。第十条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堆物;

(二)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携犬进出;

(五)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六)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七)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活动。第十一条 外滩风景区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开发和布局,应当服从外滩风景区的游览、观光功能,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征得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在外滩风景区内占用道路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核发。

在外滩风景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因建设、修缮、养护等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第十四条 外滩风景区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遮阳棚、招牌、画廊、公告栏等公共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和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

各有关单位在外滩风景区内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游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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