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车身及漆面:
1、保险杠不得有蚊虫尸体等附着物(清洗不掉的除外)中网、灯框、下进风口、前后车牌不能有泥沙、灰尘
2、车身无水迹;全车身无明显滴水;门边中缝无水迹、灰尘;车外边缝、引擎盖边缝、油箱盖、后备盖流水槽无泥沙、水迹
3、玻璃边角、后视镜内角不得有泥沙、灰尘、手印、水迹、蚊虫尸体等;升降玻璃的水印尽量擦拭干净
4、雨刮片无水;雨刮臂内及骨架无灰尘无泥沙、门把手无水、无泥沙、无泡沫
5、轮毂光亮无泥沙、无灰尘;轮胎增亮剂涂刷均匀、无遗漏,涂刷面积不低于第一条轮胎线(锈斑等除外)
6、挡泥板不能有泥沙,橡胶部分增亮剂涂刷均匀完全,轮眉、裙边不得有泥沙灰尘(锈斑等除外)
7、天窗内外玻璃及外面四周的胶条无水、无泥沙、无灰尘、天窗滑槽及滑槽四周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处理
内饰
1、倒车后视镜无灰尘水印;遮阳板干净
洗扫车进入作业状态时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清洗保洁工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应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由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安、规划、土地、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市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拟定管理规范,对全市机动车清洗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天津市机动车清洗许可证》;
(三)审核机动车清洗单位保洁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四)统一核发并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工作的许可证、有关单据及其他报表材料;
(五)制定对机动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六)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者的投诉、举报;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清洗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机动车清洗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和经营场地;
(五)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及必要的资金。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核发的《天津市机动车清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机动车清洗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进行登记。经审核,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由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责令停业整顿,待符合条件后,再颁发《天津市机动车清洗许可证》。第九条 对持有《天津市机动车清洗许可证》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审核一次。第十条 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落实清洗保洁措施。对车容不洁的车辆,由驾驶人员自行清洗后方可驶离单位,也可委托机动车清洗单位代为清洗,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不洁车辆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对机动车车轮、车身及车轮防护网明显粘带尘土或泥浆等污物的,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根据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的管理监察人员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的车容卫生监管,区别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措施:
(一)对车轮、车身及车轮防护网整洁的机动车辆,不必清洗即可准予入市行驶;
(二)对车轮、车身及车轮防护网不洁的机动车辆,应教育并责令其主动自行清洗;
(三)对不接受管理又不自行清洗的,可对其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待改正后放行;
(四)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可免于清洗,但上述车辆必须自觉保持清洁。第十三条 需清洗的车辆如载有怕水浸物品,驾驶人员或物主应提前向管理或工作人员声明。确因机动车清洗单位清洗造成机动车所载物品损坏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清洗质量,做到文明清洗、优质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清洗或刁难驾驶人员及物主。严禁在道路上进行清洗机动车辆的活动。第十五条 清洗车辆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应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倾倒或堆存,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机动车清洗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使用由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并加印天津市财政局收费票证监制章的票据。
洗扫车作业状态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上路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空驶速度不得超于60km/h,作业速度保持在10~20km/h
2)按规定行车路线、速度驶入作业区域,注意避让社会车辆
3)到达作业地点后,必须正确开启导向灯、双闪、警示灯
4)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道路清扫作业质量标准”进行,作业时随时观看后视镜查看路面洗扫情况
5)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免损坏设备
6)行驶中检视各仪表工作情况,检视手、脚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
7)注意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
8)利用途中停车时间检查路面清扫情况,吸筒有无堵塞,轮胎气压和螺母紧固情况,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9)作业时应时刻注意降尘喷嘴与路缘间距,以防损坏水喷嘴及喷管。
10)作业时经过道路进出口,必须注意车辆,确保安全通过。
扩展阅读:
洗扫车是指承担城区或者国道,高速公路等的道路的洗扫、冲洗、清扫作业的车辆,车辆中置两刷盘,中置宽吸盘,或者四盘扫,后置吸口。类型的道路作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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