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法律法规

   2023-03-13 16:40:18 网络1240
核心提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是一个规定。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法律依据

液化石油气法律法规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是一个规定。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2008修正)

液化石油气密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H/T 0221《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来的检测的,一般实验室使用的仪器是SC-0221液化石油气密度测定仪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等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液化气经营遵循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发展规划。报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第九条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十条 液化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一条 液化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液化气应当依法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未获得液化气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从事液化气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运输、接卸、储存、充装、计量设备和安全设施,储罐容积不低于二百立方米。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点)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用房和瓶库房,瓶库房面积不小于二十平方米,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内部及周边安全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化要求。第十三条 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凭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液化气经营者变更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

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经发证机关确认,经营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转让、冒用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申请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液化气经营者,在改建、扩建期间应当中止经营活动,由发证机关收回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改建、扩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具备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发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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