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技术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2023-02-23 03:43:54 网络1130
核心提示:技术标准在批准发布前,需进行一次综合地、政策性地、全面地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与要点如下:(1)宏观审查。审查标准的幅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页数是否齐全,有无签字和公章,附件是否齐全。(2)完整性审查。标准内容是否完整。(3

标准的技术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技术标准在批准发布前,需进行一次综合地、政策性地、全面地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与要点如下:

(1)宏观审查。审查标准的幅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页数是否齐全,有无签字和公章,附件是否齐全。

(2)完整性审查。标准内容是否完整。

(3)内容审查。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有无互相矛盾之处,指标水平定得是否合适。

(4)格式审查。封面、正文各栏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章、条等的编号、移行等是否符合规定,公式、表格、标题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5)统一性审查。名称、计量单位及符号、引用标准的条文与原文等是否统一,与有关标准是否统一。

(6)数字审查。审查数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一定的规律,有关数值之间有无矛盾。

(7)图形审查。是否符合机械制图标准。

(8)文字审查。是否做到了层次分明、语言通顺、文字简练、限定准确、用语得当、用字正确、标点清楚。

产品标准化审查,都要审查哪些项目

合格制: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有限数量制: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评分

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新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为加强机电新产品标准化管理,贯彻各类技术标准,提高标准化水平,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简化设计、工艺,缩短设计、试制周期,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审查的机电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审查范围是各部门、各行业列入新产品计划的机械、仪器仪表、电工、电子、电讯、无线电等方面的机电产品。

第三条 从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到设计、试制、鉴定的各个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准化的要求。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标准化审查。

二、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新产品设计必须体现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趋向,适时地制定出新产品发展系列标准。

第五条 新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保证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充分考虑部件、元器件的继承性。新产品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是考核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的设计、工艺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新产品设计方案的讨论,必须有标准化专业人员参加。

第六条 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中对标准化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审查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有同级标准化专业人员参加。在设计之前,产品设计负责人应会同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提出《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第七条 《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是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的基本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

1�应符合产品系列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系数;

3�对材料和元器件标准化的要求;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化水平的对比,提出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

5�预测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第八条 根据《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结合新产品设计各阶段的任务,产品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拟订各个设计阶段的具体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九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内容:

1�图样和技术文件贯彻使用各类标准的正确性;

2�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3�零部件、元器件和大组件的标准化程度;

4�材料标准的贯彻情况。

三、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它是对新产品设计过程中贯彻《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和设计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是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也是产品鉴定时必须具备的一个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新产品的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2�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质量水平;

3�新产品标准化系数;

4�新产品预计标准化经济效果;

5�新产品标准草案;

6�贯彻各类标准情况,未予贯彻的标准的主要原因;

7�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8�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工艺工装的标准化情况及其继承性;

2�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意见的执行情况;

3�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4�引证主要文献的目录;

5�工装标准化系数,经济效果分析;

6�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7�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对正式投产的新产品,有的经过样机鉴定合格后尚需进行小批试制鉴定和标准化审查;有的则只作一次鉴定。对于只作一次鉴定的产品,鉴定的项目应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并取得新产品审定合格证,否则生产管理部门不准大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四、审查形式和职责

第十四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根据新产品计划,一般分为国家审查、部门审查、地方审查和基层审查四种形式。

1�国家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家标准总局或委托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2�部、委、总局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下属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3�地方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地方标准局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或委托厅、局(公司)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

4�基层单位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标准化审查。但对新产品的鉴定和投产,必须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新产品标准化审查项目,必须在各级组织新产品审查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以保证审查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新产品审查时,组织审查的单位应通知同级标准化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专业人员、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标准化的方针和原则,及时解决设计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共同搞好新产品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搞好新产品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对新产品提出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和标准化审查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标准化人员可建议主管生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标准的技术性审查有哪些内容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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