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租车投诉地址在哪里

   2022-08-21 05:12:00 网络510
核心提示:1.拨打12328全国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说明司机的情况,投诉原因,投诉内容,以及自己的电话信息等。一般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乘客处理结果。投诉解决后,市交通部门督促承诺退费的涉事企业与乘客联系,将已付车费返还

宁波出租车投诉地址在哪里

1.拨打12328全国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说明司机的情况,投诉原因,投诉内容,以及自己的电话信息等。一般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乘客处理结果。投诉解决后,市交通部门督促承诺退费的涉事企业与乘客联系,将已付车费返还给用户。

2.拨打12345市政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按5号键进入“其他业务”,在选择“投诉和其他业务”给予反馈,或者通过人工服务说明情况。具体方法类似于12328投诉电话。

3.微信投诉。关注本地交通微信官方账号,如“广州交通”、“上海交通”等等,在微信官方账号主界面找到“交通”在盘子里“出租车服务评价”填好相应信息就可以投诉了。也可以搜索关注“中国12328 ”;微信官方账号并进入首页,点击“处理业务”找到“我要投诉”点击进入,填写省份、市区、联系人姓名、电话、验证码、回答者或单位、图片等信息,然后上传。

4.网上投诉。可以直接点击(12328官网)查找相应模块投诉或反馈。如需转官网,可加前缀,如浙江省“。Zhejiang . 12328 . cn ”;,杭州是“杭州. 12328 . cn ”;可以进入相应的官网。

5.现场投诉。可以向出租车所在公司投诉,也可以向当地运管部门投诉。一般在出租车的副驾驶位置会有服务监督卡,上面会有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相关信息,投诉电话等。可以写下来,也可以拍照。最好带发票(有出租车司机、公司、上下车时间、里程(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等信息。)出车前,可以作为投诉的依据之一。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及轿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宁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处、所(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需要及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第六条 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 对经营者及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管理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或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配比的经岗位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单位有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其中男性驾驶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驾驶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取得本市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经过出租汽车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服务证(以下简称岗位服务证)。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向当地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申请文件;

(二)运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对通过竞投拍卖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中标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税务、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出租汽车专用牌照、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

(四)运管部门按经营者注册的出租车辆数发给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区域核准证(以下简称经营区域核准证)以及税务部门委托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第十一条 申请者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满两个月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的,运管部门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经营者停业10日以上或合并、分立的,应向运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手续。第十三条 经营者歇业的,应在10日内向运管部门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结清税费手续,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回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第三章 车辆和营运管理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除应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身颜色统一;

(二)车顶设置运管部门认可的顶灯;

(三)在车内规定位置安装经标准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

(四)车门两侧喷印统一尺寸的经营者名称、编号;

(五)在规定位置张贴公里标价签、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号码、投诉方法;

(六)车容整洁、卫生。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二)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清运、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五)加强车辆管理,不将车辆交与无岗位服务证的人员营业;

(六)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客运出租服务的9座以下小客车。

客运出租服务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权的客运汽车,根据乘客意愿,按里程或时间计费,实行不定点、不定线运输的营运方式。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兼营,下同)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各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和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上简称运管部门)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行政、市政公用、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行统一管理。

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公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依法组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制定行业职业规范,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助运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有偿营运权的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经营客运业务要求的驾驶员和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需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核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其经营许可证无效。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后投放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可以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的经营者,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

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按一车一证颁发。

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使用期限为十五年,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继承,使用期满由发证部门收回。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有偿营运权的,有偿营运权使用期限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算。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其营运权尚未实行有偿使用的,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所得的收入,应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者凭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出租汽车上牌联系单和有关车辆资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领取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经营区域核准证,以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办理车辆保险。第十六条 持有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的经营者在经营满两年后,可以转让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并向运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营业、合并、分立的,应在10日前向运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在十日前向运管部门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回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出租车投诉地址在哪里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