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广告牌的高度有要求吗

   2023-02-12 10:40:58 网络830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第一、对于建筑立面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形态关系,不得覆盖立面变化。第二、户外广告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如果无门楣且较难的墙面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但高度不可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国家对广告牌的高度有要求吗

法律分析:第一、对于建筑立面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形态关系,不得覆盖立面变化。第二、户外广告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如果无门楣且较难的墙面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但高度不可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第三、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宜采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第四、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第五、仿古商业街、仿古步行街鼓励设置多种形式的店招牌,其招牌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招牌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设定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周围环境对公路车辆通行的影响。

门头招牌有什么要求才能通过城管合格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文化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文化,系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建筑物、构筑物上等公共场所向公众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文字和图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市容文化的管理。第四条 济南市文化局是本市市容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容文化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含彩灯、灯箱,下同),其用字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标准用字和汉语拼音;

(二)大型的广告、商业牌匾、霓虹灯必须书写相应的外文;

(三)书写要正确、规范、美观;

(四)用语要准确,符合行业特点。第六条 公共场所内的社会用字一般不得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和异体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用字;

(二)建国前创立的老字号店铺招牌用字;

(三)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牌匾用字;

(四)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历史文化名人题写的牌匾。第七条 禁止使用自造字、错别字和未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简化字。第八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其图案内容要健康,造型美观、大方、新颖,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使用宣传庸俗、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内容的图案。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和霓虹灯,要定期检查维修。对字迹模糊,图案色彩脱落或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城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周围设置大型广告、牌匾、霓虹灯的,还须持设计样稿,到市文化局申请审核其用字和图案,经同意后方可制作设置。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美术设计的人员,必须到市文化局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美术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设计活动。对符合美术专业职称标准的,市文化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定职称。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由市文化局会同工商、城建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美术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市容文化设计活动的,由市文化局责令其补办资格审查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市容文化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持证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处罚时必须出具《处罚通知书》。执行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对干扰、阻挠市容文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市容文化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文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每个地区的招牌设置标准不一样,每个城市应该都出台了《门面招牌设置规范》类似的规定。例如武汉市规定,不得使用纯英文门面招牌,而须加注中文;除非是名人题字或注册的商标用了繁体字,否则必须使用简体字;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经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设置在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的经营门店招牌应当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繁华商业街道经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等等。具体请详询当地的城管局。

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 广告 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

第九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门店转让后,门店所有权人负责完全责任。

第十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住建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重新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品质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 传统 文化 特色。

第十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格控制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内容控制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条 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色调控制

第二十四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依据一街一品的原则设置。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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