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文)

   2017-05-17 08:42:53 155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已经发布,内容涉及大气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情况、森林、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文)

《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已经发布,内容涉及大气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情况、森林、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2015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一、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趋好,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4.1%。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6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深化区域协作,将河南省、交通运输部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圆满完成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126万辆。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全年生产37.9万辆,比2014年增长4倍。全国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柴油,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率先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启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运输等环节监管,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     出台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落实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1940个考核断面。建立全国及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各省(区、市)均已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出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明确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开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各地排查确认近2000条城市黑臭水体。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把化肥、农药施用总量逐步减下来,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配方施肥面积达15亿亩。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推动健全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快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10省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支持3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开展综合防治示范。继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涉及16.23亿亩耕地。在长株潭地区实施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涉及170万亩。在新疆、甘肃等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地膜回收利用示范,面积约1200万亩。     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096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38万吨。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1.97%。2万余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完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近1亿千瓦现役煤电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新增脱硝机组容量1.4亿千瓦,累计1.6亿千瓦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4年下降3.1%、5.8%、3.6%和10.9%。     二、严格环保执法监管。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依法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环境保护部对33个市(区)开展综合督查,公开约谈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地对163个市开展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约谈、20个市县实施区域环评限批、176个问题挂牌督办,推动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以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案件8000余件,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800件。各地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国共检查企业17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企业19.1万家,责令关停取缔2万家、停产3.4万家、限期整改8.9万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28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保持良好安全运行记录,26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受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科学应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环境影响。     三、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共同形成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制度架构。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配套文件,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组合拳”。在河北省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试点。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将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建设和事权上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试点。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累计交易超过70亿元。在三江源等地区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积极推进环保费改税。北京、江苏等10省(市)大力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坚持预防为主,推动转方式调结构。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近三年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9000多万吨、电解铝100多万吨、水泥2.3亿吨、平板玻璃7600多万重量箱。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印发《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引导相关产业向适宜开发区域集聚。加快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编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江苏、天津等6省(市)基本完成划定工作。建立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战略环评。国家层面对石化、煤电基地等49项规划进行环评审查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加快水利、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审批,国家层面批复项目环评159个,涉及总投资1.5万多亿元;不予审批21个,涉及总投资1170多亿元。在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同时,采用“双随机”抽查、约谈、区域限批或上收审批权限等手段,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环境准入,发布国家环境标准83项。     五、持续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边界核定,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完成全国生态环境十年(2000-2010年)变化调查评估。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达2740个,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对12个开发建设活动严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新安江试点接续政策,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开展试点。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0亿元,支持各省(区、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践行绿色生活”为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及时主动公布空气、水环境质量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发布重点排污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开通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全国共收到并办理举报线索超过1.3万件。     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480个城市(区、县)开展了降水监测,酸雨城市比例为22.5%,酸雨频率平均为14.0%,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云贵高原以东地区。     全国967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开展了水质监测,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64.5%、26.7%和8.8%。511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为优良级的监测点比例为9.1%,良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25.0%,较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6%,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2.5%,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8.8%。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取水总量为355.43亿吨,达标取水量为345.06亿吨,占97.1%。     冬季、春季、夏季和秋季,劣四类海水海域面积分别占中国管辖海域面积的2.2%、1.7%、1.3%和2.1%。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沿岸、长江口、杭州湾、浙江沿岸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     321个进行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平均值为54.1 dB(A);324个进行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7.0 dB(A);308个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昼间监测点次达标率平均为92.4%,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平均为74.3%。     全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限值。     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40个,其中陆地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个,约占国土面积的10.0%。全国现有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活立木总蓄积164.33亿立方米;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     “十二五”环境保护成效     “十二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为重点,坚决向污染宣战,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坚决向污染宣战。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具备PM2.5等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比例下降6.8个百分点,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完成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推进污染减排。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由2010年的1.25亿吨增加到1.82亿吨。安装脱硫设施的煤电机组由5.8亿千瓦增加到8.9亿千瓦,安装率由83%增加到99%以上;安装脱硝设施的煤电机组由0.8亿千瓦增加到8.3亿千瓦,安装率由12%增加到92%。安装脱硫设施的钢铁烧结机面积由2.9万平方米增加到13.8万平方米,安装率由19%增加到88%;安装脱硝设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由0增加到16亿吨。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2.9%、18.0%、13.0%和18.6%。     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在4省(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6省(区)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环境功能区划。国家层面完成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各级环保部门完成4000多项规划环评审查,国家层面完成300多项。国家层面审批项目环评文件1164个,对153个不符合条件项目不予审批,涉及总投资7600多亿元。加强标准引导,发布国家环保标准493项,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275亿元,支持7.2万个村庄完成环境综合整治,1.2亿多农村人口直接受益。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安排中央专项资金172亿元,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事件由2010-2011年的每年10余起下降到2012-2015年的平均每年不到3起。全国堆存长达数十年的670万吨历史遗留铬渣处置完毕。各级环保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环境事件近2600起。     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以新《环境保护法》为标志,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取得明显进展。2011-2014年,联合多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924万余人(次),检查企业362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3.7万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环境司法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5年年会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2015年年会于11月9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主题为“绿色转型的国家治理能力”。会议听取了“国家绿色转型治理能力”“绿色金融改革与促进绿色转型”“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土壤污染管理”“应对气候变化与大气污染治理协同控制政策”等6个政策研究项目的成果汇报,同时举办“绿色‘一带一路’”“智库与绿色转型”“绿色金融与G20”三个分论坛,并讨论形成给中国政府的政策建议。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当今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高度、政策力度、实践深度不断提高,也取得显著成绩。“十三五”时期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将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有度有序利用自然;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健全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国际交流合作。     大气     状况     空气质量     地级以上城市 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     达标天数比例分析表明,338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19.2%~100%之间,平均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马尔康、丽江、香格里拉、塔城、阿里和林芝6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为100%,150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152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30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超标天数中以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首要污染物*****的居多,分别占超标天数的66.8%、16.9%和15.0%;以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碳(CO)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分别占0.5%、0.5%和0.3%。     各指标分析表明,PM2.5年均浓度范围为11~125微克/立方米,平均为50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43倍);日均值超标天数占监测天数的比例为17.5%;达标城市比例为22.5%。PM10年均浓度范围为24~357微克/立方米,平均为87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24倍),比2014年下降7.4%;日均值超标天数占监测天数的比例为12.1%;达标城市比例为34.6%。SO2年均浓度范围为3~87微克/立方米,平均为25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比2014年下降16.1%;日均值超标天数占监测天数的比例为0.7%;达标城市比例为96.7%。NO2年均浓度范围为8~63微克/立方米,平均为30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比2014年下降6.3%;日均值超标天数占监测天数的比例为1.6%;达标城市比例为81.7%。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范围为62~203微克/立方米,平均为134微克/立方米;日均值超标天数占监测天数的比例为4.6%;达标城市比例为84.0%。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为0.4~6.6毫克/立方米,平均为2.1毫克/立方米;日均值超标天数占监测天数的比例为0.5%;达标城市比例为96.7%。     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 2015年,74个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地级城市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监测结果显示,舟山、福州、厦门、深圳、珠海、江门、惠州、中山、海口、昆明和拉萨等11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比2014年增加3个,分别为厦门、江门和中山;6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     达标天数比例分析表明,74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32.9%~99.2%之间,平均为71.2%,比2014年上升5.2个百分点,比2013年上升10.7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8.8%,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9.5%,中度污染为5.2%,重度污染为3.2%,严重污染为0.9%。26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40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8个城市(衡水、济南、保定、郑州、邢台、邯郸、唐山和石家庄)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分析表明,74个城市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10个城市(从第1名到第10名)为海口、厦门、惠州、舟山、拉萨、福州、深圳、昆明、珠海和丽水,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从第74名到第65名)为保定、邢台、衡水、唐山、郑州、济南、邯郸、石家庄、廊坊和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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