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论文中正确引用国家标准?

   2022-09-13 22:40:31 网络620
核心提示:引用国家标准一般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

如何在论文中正确引用国家标准?

引用国家标准一般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

不再使用“参考文献”的说法。这两类文献著录或引证规范在中国影响较大,后者主要在层次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得到了应用。

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

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国家公布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5979-2002。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产品和生产环境卫生标准、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和相应检验方法,以及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要求和产品标识要求。

在本标准中,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本标准适用于国内从事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也适用于经销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例如,一次性使用手套或指套(不包括医用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卫生湿巾、电话膜、帽子、口罩、内裤、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包括卫生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不包括皱纹卫生纸等厕所用纸)、避孕套等,在本标准中统称为“卫生用品”。

4 产品卫生指标:

4.1 外观必须整洁,符合该卫生用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4.2 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4.3 产品须符合表1中微生物学指标。

表1

产品种类 微生物指标

初始污染菌1) cfu/g 细菌 菌落总数 cfu/g或cfu/mL 大肠菌群 致病性化脓菌2) 真菌 菌落总数 cfu/g或cfu/mL

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帽子内裤、电话膜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卫生湿巾 .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口罩 . . . . .

普通级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消毒级 ≤10 00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 .

普通级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消毒级 ≤10 00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普通级 .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消毒级 ≤10 00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避孕套 .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 如初始污染菌超过表内数值,应相应提高杀灭指数,使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细菌与真菌限值。 2) 致病性化脓菌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

4.4 卫生湿巾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须≥90%,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4.5 抗菌(或抑菌)产品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同类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抑菌率须≥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率≥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其抑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4.5 任何经环氧乙烷消毒的卫生用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μg/g。

5 生产环境卫生指标:

5.1 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2 500 cfu/m3。

5.2 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 cfu/cm2。

5.3 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6 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

6.1 环氧乙烷消毒: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胞(ATCC 9372)的杀灭指数应≥103。

6.2 电离辐射消毒:对短小杆菌芽胞E6d(ATCC 27142)的杀灭指数应≥103。

6.3 压力蒸气消毒:对嗜热脂肪杆菌芽胞(ATCC 7953)的杀灭指数应≥103。

7 原材料卫生要求:

7.1 原材料应无毒、无害、无污染;原材料包装应清洁,清楚标明内含物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影响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不裸露;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应标明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7.2 对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有相应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必要时需进行微生物监控和采取相应措施。

7.3 禁止使用废弃的卫生用品作原材料或半成品。

8 生产环境与过程卫生要求

8.1 生产区周围环境应整洁,无垃圾,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

8.2 生产区应有足够空间满足生产需要,布局必须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分隔合理,人、物分流,产品流程中无逆向与交叉。原料进入与成品出去应有防污染措施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减少生产环境微生物污染。

8.3 生产区内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面、工作台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便于除尘与清洗消毒,有充足的照明与空气消毒或净化措施,以保证生产环境满足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8.4 配置必需的生产和质检设备,有完整的生产和质检记录,切实保证产品卫生质量。

8.5 生产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产生有害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

8.6 原材料和成品应分开堆放,待检、合格、不合格原材料和成品应严格分开堆放并设明显标志。仓库内应干燥、清洁、通风,设防虫、防鼠设施与垫仓板,符合产品保存条件。

8.7进入生产区要换工作衣和工作鞋,戴工作帽,直接接触裸装产品的人员需戴口罩,清洗和消毒双手或戴手套;生产区前应相应设有更衣室、洗手池、消毒池与缓冲区。

8.8 从事卫生用品生产的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指甲,工作时不得戴手饰,长发应卷在工作帽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尖锐湿疣、淋病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参与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活动。

8.9 从事卫生用品生产的人员应在上岗前及定期(每年一次)进行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包括生产卫生、个人卫生、有关标准与规范)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9 消毒过程要求:

9.1 消毒级产品最终消毒必须采用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所用消毒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9.2 根据产品卫生标准、初始污染菌与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制定消毒程序、技术参数、工作制度,经验证后严格按照既定的消毒工艺操作。该消毒程序、技术参数或影响消毒效果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验证确定消毒工艺。

9.3 每次消毒过程必须进行相应的工艺(物理)和化学指示剂监测,每月用相应的生物指示剂监测,只有当工艺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达到规定要求时,被消毒物品才能出厂。

9.4 产品经消毒处理后,外观与性能应与消毒处理前无明显可见的差异。

10 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

10.1 执行卫生用品运输或贮存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生产者提供的运输与贮存要求进行运输或贮存。

10.2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清洁,产品的所有包装材料必须具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以达到保证产品在正常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不受污染的目的。

11 产品标识要求:

11.1 产品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明执行的卫生标准号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

11.2 消毒级产品还应在销售包装上注明“消毒级”字样以及消毒日期和有效期或消毒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在运输包装上标明“消毒级”字样以及消毒单位与地址、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或消毒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

请问谁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卫生行业标准)WS218-2002?急急!!!

【法律分析】: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由国家卫生部制定颁布,是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法律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4.1 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 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 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 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5.1 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 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

6.1 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机 构 属 性 代 码

XXXXXXXX - X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_____________| | | | |_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

6.2 编码方法

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

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 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 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 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

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 有限责任(公司)”、“23 港、澳、台独资”、“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其他港、澳、台投资”、“33 外资”、“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 其他国外投资”。

6.2.2.3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 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

-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

7 分类代码表

7.1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7.2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在论文中正确引用国家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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