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编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什么编制的

   2022-10-16 20:24:11 网络1060
核心提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通风

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编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什么编制的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918-201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格式

一、标准简介

MH/T 5045-2020《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写规范》(pdf全文)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3月6日发布,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

二、编制情况

MH/T 5045-2020《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写规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写规范〉的公告》正式发布,本标准主编单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标准编写要求,确保标准编写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写内容及编写格式。

四、原文内容

MH/T 5045-2020《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写规范》封面如下图所示,共分6章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标准结构;层次划分及编号;格式编排;引用标准;编写规则。

全文内容浏览。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我国标准化是起源于机械行业,发布的多是产品标准。从世界层面看也是这样。机械产品的标准由机械部发布。反过来说,机械部只管理机械产品标准,其他的不管。随着科技发展,各行业都有了自己的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标准,就由国家建设部管理发布。原国家标准局统一作为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后,主要是以机械产品标准为主,我国国家标准中,机械产品标准占了相当大一部分。GB/T 1.1也是以产品标准编写为例。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统一管理不起来,目前还要靠建设部批准,再由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发布,或两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计划立项时,要先将计划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其关注项目列为建设部标准计划。并作预算,其余的我们可以列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计划,这样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在国家或行业标准年度计划中,计划号是单设系列的。

在标准编写格式方面,工程建设标准有建设部自己规定的编写格式,体现在:

1、开本不同,采用32开蓝色封面。

2、名称和编写格式规定不同。

3、标准内容包含条文说明。

在标准报批发布方面,国家不批建设部敏感问题的标准。由建设部发布,国家将五万号以后编号给建设标准,行业标准则要加“J”,如石油工程建设标准为“SYJ”。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中设计、施工和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制图、试验方法、术语、代号等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简称部基建司,下同)是交通部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交通部委托可承担标准的审查、成果审定等工作。第二章 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十年)和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建设单位等可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建议方案。

(二)部基建司对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在召开有关专家审查会的基础上,制定和下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第七条 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五年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报告,并填报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推荐性标准由标委会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申请。第八条 承担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由部基建司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编制计划的简要说明和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拟推荐的参加单位、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第十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做较大调整时,应向部基建司提交调整计划的建议和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部基建司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三章 制订、修订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编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什么编制的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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