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2022-09-02 21:59:37 网络810
核心提示: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怎样理解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一)教育法的涵义

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团体、该单位的人提供行为准则,而对其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所谓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像有些社会规范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

最后应当指出,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含、外延基本一致。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通过学习教育法的涵义,我们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这里是指党的政策)的关系有了一般的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教育政策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规范有着特殊的形式。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从词语看,法律条文使用的都是说明式的陈述句,且一般是主语明确的完全句。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谁必须做什么,谁不得做什么,谁可以做什么。从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看,相互协调、门类完备、层次分明,具有系统性。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则多样,如党的决议、决定、通知等,他们大多数比较原则,富于指导性和号召性,一般来说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的形式,有些党的政策则不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甚至有些在党内也不公开。

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虽然都是一种行为准则,但教育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概括,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教育法的规定则是具体、明确,它不仅对人们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而且还指出违反了它将会给行为者带来什么后果。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靠宣传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强制性。

分清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可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们各自发挥独自的作用。 二 . 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作为世界各国法学通用术语,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涵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行为规则,通过什麽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视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从广义上讲,法的渊源属于法的外部形式,但严格说,法的渊源不等于法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法的形式”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可做多种理解,更重要的是,法的渊源的本意并不仅仅是法的表现形式,它首先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法律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它的创制机关和创制方式,而这些都是隐藏在法律规范的形式背后并决定着它的形式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一般讲“法的形式”并不能把法的渊源的内涵准确、全部表达出来。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教育法渊源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新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①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②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③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甚至专门关于教育的章节。各国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通常规定教育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序言”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27等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宪法第49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宪法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宪法是一国内全部法的总渊源,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活动,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教育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教育基本法或类似于基本法的教育法律。日本国会于1947年通过的《教育基本法》,俄罗斯联邦1992年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匈牙利1973年的《匈牙利教育制度法》、美国联邦法典第31章《教育总则法》等,都是教育基本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10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教师法、学位法等。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教育单行法律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教育的主要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在学校教育(各级公立和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教育财政、教职员、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员会)方面都有单行教育法律,连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称为“教育小六法”。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按照时间顺序,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二十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评定和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9章43条,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日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指导思想、任务、管理体制、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教育行政法规这种形式在各国普遍存在。如日本,在学校教育方面,有国会通过的《学校教育法》,又有由内阁通过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③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批准方式:①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②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可有两种发布方式:①由国务院发布;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批准方式或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此外,还有一些形式或内容不够规范以及特殊形式的行政法规。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立法中加强科学性,教育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逐步走向完善统一。

4.地方性教育法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地方(省、州、郡)一定的立法权,其中相当数量是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这些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教师行业标准的四个基本理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此外,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教育行业干部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都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二)师德为先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三)能力为重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际谈谈对这些基本理念的认识,通过《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学习,我在思想受到了一定的启发,感受良多,现将自己学习后的点滴认识与学员交流:《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为:以学生为本,以师德为先,以能力为重,以终身学习为典范。所谓的以学生为本,是指要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回想几年的教学实践活动,本人还是很注重以学生为本的。在教学上,以学生的学习需求为主,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采用直观形象的教学方法,力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学生欲望,从而很好地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其次,以师德为先,告诉我们要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今年的教学活动中,我始终坚持以德育为先,把德育渗透在数学与美术课堂教学中,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教育,使学生明白做什么事都要学会独立思考,不可以过度依赖大人。根据教学内容,我还对学生进行了诚实守信教育,鼓励学生做错事要勇于承认错误,不要隐瞒错误,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另外,我还结合平时的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了了努力学习,与人合作等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与学习方法,让他们懂得与人合作的乐趣,懂得做什么事都要努力才能成功的道理。第三,以能力为重,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做为一名资深年长的教师,我总是把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当成首要任务,不仅在工作之余坚持教育教学理论的自学,还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进行各种各样的业务能力培训,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实践水平。在学中求进步,在进步中求知识,是我长期坚持的工作原则。第四,树立终身学习的典范。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十几年的教学经验并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教学变化,除了平时的业务学习,我利用网络平台,开通个人博客,加大与教师队伍的沟通交流,为自己开拓自己的视野做了较多的准备。平时积极撰写教学随笔,教学教育论文,为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我国的师范教育历史悠久,师范教育学也早有定位,师范教育在培养教师的地位上是很明确的,师范教育后的教师如何培养,迄今为止尚无定论,但从对我国教师教育的近期认识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价值的实践总结,他们为校本教育论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假说和论证。对于教师专业化这一概念,我们应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动态的角度来说,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在严格的专业训练和自身不断主动学习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人员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的实现不仅需要教师自身主动的学习和努力,以促进和提高自已的专业能力,而且良好外部环境的创设也是教师专业成长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确立严格的教师选拔和任用标准;建立教师专业组织和形成教师专业规范等。在教师的专业成长中,其自身和外部环境这两方面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而从静态的角度来讲,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职业真正成为一个专业,教师成为专业人员得到社会承认这一发展的结果。因此教师专业化不仅是教师培养、教师教育的过程,而且是教师培养、教师教育的目标和发展趋势,体现了对教师专业水平和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但是当前,尽管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医生、律师、工程师这些专业人员相比,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仍相对不足,并且相应其社会地位也未达到其他专业人员的水平,因此一些教育界人士认为,当前教师职业正在由“半专业化”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化”成为未来教师发展的努力方向。作为小学教师,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及其与现代教学相适应、现代教学所需的各种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日新月异,我们所学的知识不够丰富,各种新知识、新信息不断涌现,我们很快感到不能得心应手。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学习进修,否则不能应对学生的各种问题,会被学生问倒,也会削弱我们的威信。同时,一些新兴学科的出现,也要求我们去不断"充电",学生们所涉及的知识很宽很广,也有一定的深度,教师不学习不钻研行吗?因此,教育的改革发展,首先要求教师提升自己的专业业务知识结构。我们应该充分地学习掌握有关内容,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进行探索、尝试。包括教学目标的制定、教学方法的选择、对教材的应用等等。并且在学习实践过程中,边总结整理,把看到的、想到的及时记录下来,平时养成写课后笔记的习惯,碰到好的内容及时总结成教学案例,这样日积月累,我想一定会大大提高自己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现代信息技术对于教学过程的渗透以及教学活动对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需求随着新课程的深入,愈来愈强烈,因而,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活动有机结合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新课程注重学生研究性学习,它要求教师能够创设丰富的教学情景,激发学生探索问题,解决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必须成为探究性的学习者和实践者,以自身的探究性的学习经验和实践能力,去更好地指导、丰富和发展学生的探究性学习活动。在教学中,课后及时总结经验:成功的是什么,不足的是什么?如何改进?长期坚持,就一定会积累不少的教学经验与理论,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向教师专业发展又跨进了一步。另外,教师还要有广阔的教育前沿视野,敏感的教育问题意识,灵活有效的从事教育教学的能力,数学教学活动中实验的操作能力和设计能力,教学管理的能力等。所以,以后我会朝着这些方面努力,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专业化的人民教师。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世纪的教师不再只是教师匠,而是不断地向学者型发展。

以下供朋友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以及《江西新闻出版学院教师管理规定》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院和现代艺术设计系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院和现代艺术设计系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和系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系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本系科的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业余时间应主要用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每学期在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科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总结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系、教研室的负责人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职称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院和系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二、教师工作基本要求

1、在学院教务处的领导下,我系教师实行院、系的双重管理制度。系要热情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为他们参加培训、备课、授课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教师也要积极配合系所属教研室的管理,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2、教学基本规范

(一)编制授课计划:

每学期教师的教学任务,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结合专业实际,认真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对课堂讲演、习题课、多媒体课、复习、考试、机动等,做精心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学期授课计划说明,以及制订学期授课进度表,(实习课教师填写实习课授课计划表、学期实习授课计划说明和学期实习授课进度计划表),一式三份。给院教研处审核、批准。

批准后的授课计划不能随意改变,如须作局部调整时,需经系相关负责人同意,如有较大调整,必须报由系、院教研室签署意见后,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系、院教务处有权随时检查系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教师应认真汇报。

教材的选用和讲义的审定,经系办与院相关负责人讨论后,系办批准报院教务处。

(二)备课与编写教案:

1、备课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上好课的前提。教师备课除研究教学大纲,钻研教材外,还应全面了解学生,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

教师备课必须熟练掌握几个基本环节:

(1)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掌握好教学内容。

(2)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重点难点。

(3)全面了解学生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

(4)编写教案,熟悉教案和教具。

2、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教师在自备的基础上,应参加教研室定期组织的集体研究活动(每月一次),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抓住关键讲清重点,突破难点,交流经验。

3、在备课的基础上,教师必须写出教案才能上课,严禁无教案上课,教案要反映出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课的类型、实施的步骤和方法等。教案根据教学经验和熟练程度不同可详可略,但要系统、明确、实用。

4、教师要提前二周写好教案。教师教案必须随时接受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

5、中、高级职称教师有责任指导新教师备课,新教师要虚心向有经验的老教师学习。

(三)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师应按下列要求精心组织课堂教学,确保每堂课的教学质量。

2、教师必须按课程表的安排上课,并按时上、下课。因故需要调课时,必须经系或院教务处同意,提前将课程协调妥当。

3、上课前要求教师熟练地掌握教案内容,并提前做检查工作,准时进入教室。

4、教师要按预定的教案授课,保证落实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上课不得拖课或提前下课,不应随意变更进度、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上课应做到仪表庄重、教态自然、语言文明。教师应检查学生人数,做好考勤记录,然后才开始讲授。

6、课堂教学可采用讲授课、习题课、多媒体课等各种形式。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精心设计好每一堂课,要坚持课堂教学环节即复习旧课与引入新课,讲授新课,巩固新课,布置作业等,教师要根据现代教育学的观点,勇于改进和采用新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7、教师授课必须力求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语言生动,板书整齐,概念明确,重点突出,不要照本宣科;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要充分调动学生的思维能力,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努力提高讲课效果。要提倡教学相长,教师要虚心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8、教师要坚持互相听课制度,按院教务处的规定互相观摩和上公开课,并通过评议,交流经验,共同进步。教师应欢迎其他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人员的听课。听课后必须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和课堂教学评价表并交教务处存档。

9、多媒体课教师在多媒体教室和计算机房上课时,课前以及课后注意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向系办公室和院教务处汇报。

10、要注意抓好实习教学的四个环节,即:组织教学、入门指导、巡回指导、结束指导等,不断提高学生技术、技能和操作水平。

(四)课外作业与辅导:

1、任课教师必须按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合理、恰当地给学生布置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应在授课计划内注明以便审查),布置作业时应把作业的目的、要求、完成的时间向学生交代清楚。

2、作业题要注意选择典型性和代表性;份量要适当,难易要适中。

3、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确、及时批改学生作业,并对批改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必要的讲评。没有特殊的理由,应全批全改,评定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4、任课教师要负起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和答疑的责任,要做到满腔热忱,认真负责;承认差别,区别对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耐心启发,积极引导。特别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

5、教师辅导要有计划,可以利用课余或由教学办安排在自修课进行,辅导形式可以多样,可以全班参加,也可以个别或部分同学参加。考试复习时要按课表对学生进行辅导。

(五)教师期末要按时上缴教学总结和学生手册。

三、奖励与处分

1、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学生指导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评定,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措施见学院的教师奖励制度。

2、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及系规章制度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教师业务档案中。

(1)凡在教学过程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违法乱纪、影响教师形象,经教育后不改的,参考学院的相关制度给予相应惩罚。

(2)经教学检查或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在限期内改进,否则暂停任课资格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3)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作业批改不认真或随意不批改,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在教学过程中旷教,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4)凡由于主观原因,教师不能按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相应扣其教学工作量。

3、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以上就是关于怎样理解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