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运动水平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2022-10-05 10:19:33 网络740
核心提示:第一标准:非举国体制下,该国在奥运会或者世锦赛上的成绩.也就是奖 牌数,强调这一点并非是针对中国,而是举国体制办体育确实相当 的畸形, 这种体制具有相当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可以说中国不用 这种体制根本夺不了跳水,射击,女举的金牌,因为跳水在

国家体育运动水平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第一标准:非举国体制下,该国在奥运会或者世锦赛上的成绩.也就是奖

牌数,强调这一点并非是针对中国,而是举国体制办体育确实相当

的畸形,

这种体制具有相当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可以说中国不用

这种体制根本夺不了跳水,射击,女举的金牌,因为跳水在中国

没有任何群众基础,枪更是禁物,中国女人力量上天生不如欧美,

而且中国妇人的思想也不适合去搞这个纯力量运动.

目前世界上用举国体制的只有中国,朝鲜.至于美国

等一些国家也会在大赛前搞集中训练.我认为这个和举国体制

没有任何关系,举国体制并不是指集中训练.

那么用举国体制是不是在夺金牌上有很大优势呢.

答案是肯定的,朝鲜由于其财力的物殊性,故不考虑在内.

请看1988年汉城奥运金牌榜中的东德和苏联.

第二十四届汉城奥运会(1988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55 31 46

民主德国 37 35 30

美国 36 31 27

韩国 12 10 11

西德 11 14 15

匈牙利 11 6 5

保加利亚 10 12 13

罗马尼亚 7 11 6

举国体制很明显已经被国际社会讨汰了,由于他的畸形性,虚伪性.

而且和政治紧密相连.严重违背了体育的初忠,中国不敢放弃举国体制,我认为有二个原因.

1,一旦放弃这种体制,在成绩上极有可能与印度为伍,而且会暴露

出中国社会的少少矛盾,政治问题我就不多说了.

2,在这种体制中有一大批即得利益集团.

第二个标准是:国家体育项目的职业化水平,要达到体育项目

职业化的条件,该国的国民有一定的消费水平,除非该项目在该国

极其受欢迎,比如南美一些国家的足球.

只有职业运动员才能代表运动的最高水平这一点毫无疑问.

工人的最大价值往往在资本家手上才能完全榨出来.

人们总是希望能有这种比较,就是各国的运动员都处于同等条件下

训练看到底谁的国家运动员最强,先不要说这种情况不可能,而且

过分强调这种概念很容易导致一种种族优越论,民族优越论的思想,

这种思想在国际上是相当敏感,忌讳的.二战的德国很大程度上

就是由这种思想引起的,如果问美国领导人,为什么美国的科技最发

达,他显然不能说是因为美国人比其他国家聪明,就是这个道理.

事实上也的确不是因为美国人聪明过人.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乒乓球

比日,韩厉害,肯定不是由于中国人天生就比日本人,韩国人适合打乒乓球.

当然,每个洲的人身体素质的确天生不一样的.

简单的说.

实际上哪个国家运动员水平高比的就是职业化水平.这个的国家职业运动员多,这个国家肯定是体育强国.

我国称得上职业运动员的只有男足,男篮,丁俊辉和一些棋类选手.

第三个标准就是体育项目的影响力和普及性:追求人的平等是合理的,但追求体育项目的平等则明显是违背自然性的,也是不可能达到的.

就像科技一样,只有在集成电路,软件,汽车,农业这种行业中出人

头地才称得上科技大国.神天上天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就以央视的体育新闻为例,除了大赛期间,报道量最高的项目肯定

是足球,网球,NBA,F1.(排名不分先手)

这些项目也是职业化的.

这些项目并非我国的优势项目,我国尚且如此,你还能指望别国

去关注我国优势项目跳水,举重之类的.

按照上面三个标准,我国不是体育强国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在刚刚结束的29届奥运会上,中国军团豪取51金遥居奖牌首位。对金牌数突破的欣喜,应当止于第29届奥运会圣火熄灭的时刻。在第29届奥运会结束之后,金牌数的竞争会成为历史。这种历史的全部意义就在于给我们标注曾经抵达的高度。超越这种高度,才意味着我们在进步。一个理性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不会因为抵达某个新的高度而陷入群体性的自满。奥运会的金牌,是衡量一个国家体育实力的部分标准,但却不是全部指标。金牌数多,并不一定意味着全民体育水平的高企;而金牌数少,也并非意味着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衰落。即便对于奥运会来说,金牌第一的宝座也不会被某一个国家永远把持。真正的问题在于,全社会是否从金牌突破中分享到了全民体育的健康和快乐;社会发展能否从成功奥运中找到健康的制度动力;而民族心理是否在此刻也真正开始强大,并足以承担所有的苦难和荣耀。虽说奥运金牌是国家实力的象征,但也仅仅是个象征而已,实际的意义仅限于振奋民族精神,奥运成绩的好坏需要以国家实力做基础而不是相反。所以,想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强国需要更高层次的追求。 对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定位在第二集团的前几名,这个评价是合适的,如果依靠一届奥运会争到了第一,也不会改变这个基本的定位。 如果进行国家间奥林匹克项目全面的一对一PK,我估计我国的名次起码在5名以后了。 “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个多少年前提出的口号仍具有指导意义。金牌的数量带来了荣耀,但如果不能带动全民健身,发展体育事业的目的就还没有全面实现。

第一标准:非举国体制下,该国在奥运会或者世锦赛上的成绩.也就是奖

牌数,强调这一点并非是针对中国,而是举国体制办体育确实相当

的畸形,

这种体制具有相当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可以说中国不用

这种体制根本夺不了跳水,射击,女举的金牌,因为跳水在中国

没有任何群众基础,枪更是禁物,中国女人力量上天生不如欧美,

而且中国妇人的思想也不适合去搞这个纯力量运动.

目前世界上用举国体制的只有中国,朝鲜.至于美国

等一些国家也会在大赛前搞集中训练.我认为这个和举国体制

没有任何关系,举国体制并不是指集中训练.

那么用举国体制是不是在夺金牌上有很大优势呢.

答案是肯定的,朝鲜由于其财力的物殊性,故不考虑在内.

请看1988年汉城奥运金牌榜中的东德和苏联.

第二十四届汉城奥运会(1988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55 31 46

民主德国 37 35 30

美国 36 31 27

韩国 12 10 11

西德 11 14 15

匈牙利 11 6 5

保加利亚 10 12 13

罗马尼亚 7 11 6

举国体制很明显已经被国际社会讨汰了,由于他的畸形性,虚伪性.

而且和政治紧密相连.严重违背了体育的初忠,中国不敢放弃举国体制,我认为有二个原因.

1,一旦放弃这种体制,在成绩上极有可能与印度为伍,而且会暴露

出中国社会的少少矛盾,政治问题我就不多说了.

2,在这种体制中有一大批即得利益集团.

第二个标准是:国家体育项目的职业化水平,要达到体育项目

职业化的条件,该国的国民有一定的消费水平,除非该项目在该国

极其受欢迎,比如南美一些国家的足球.

只有职业运动员才能代表运动的最高水平这一点毫无疑问.

工人的最大价值往往在资本家手上才能完全榨出来.

人们总是希望能有这种比较,就是各国的运动员都处于同等条件下

训练看到底谁的国家运动员最强,先不要说这种情况不可能,而且

过分强调这种概念很容易导致一种种族优越论,民族优越论的思想,

这种思想在国际上是相当敏感,忌讳的.二战的德国很大程度上

就是由这种思想引起的,如果问美国领导人,为什么美国的科技最发

达,他显然不能说是因为美国人比其他国家聪明,就是这个道理.

事实上也的确不是因为美国人聪明过人.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乒乓球

比日,韩厉害,肯定不是由于中国人天生就比日本人,韩国人适合打乒乓球.

当然,每个洲的人身体素质的确天生不一样的.

简单的说.

实际上哪个国家运动员水平高比的就是职业化水平.这个的国家职业运动员多,这个国家肯定是体育强国.

我国称得上职业运动员的只有男足,男篮,丁俊辉和一些棋类选手.

第三个标准就是体育项目的影响力和普及性:追求人的平等是合理的,但追求体育项目的平等则明显是违背自然性的,也是不可能达到的.

就像科技一样,只有在集成电路,软件,汽车,农业这种行业中出人

头地才称得上科技大国.神天上天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就以央视的体育新闻为例,除了大赛期间,报道量最高的项目肯定

是足球,网球,NBA,F1.(排名不分先手)

这些项目也是职业化的.

这些项目并非我国的优势项目,我国尚且如此,你还能指望别国

去关注我国优势项目跳水,举重之类的.

按照上面三个标准,我国不是体育强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八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九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第十二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第十三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第十五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第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八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第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体育运动水平的评价标准是什么?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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