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热系数不确定度怎么算

   2022-07-28 01:55:06 网络580
核心提示:关于导热系数不确定度怎么算相关资料如下能源的需求日益旺盛,节能减排势在必行。在能源、化工、动力等行业强化传热是节能的主要手段。例如,通过增加有限空间的换热面积、改变流体的换热性能等手段对高效管、肋管、纳米材料等进行强化传热。换热器作为制冷空

导热系数不确定度怎么算

关于导热系数不确定度怎么算相关资料如下

能源的需求日益旺盛,节能减排势在必行。在能源、化工、动力等行业强化传热是节能的主要手段。例如,通过增加有限空间的换热面积、改变流体的换热性能等手段对高效管、肋管、纳米材料等进行强化传热。换热器作为制冷空调行业产品的重要部件,增强其换热能力既有利于提高机组性能,又有利于降低机组成本,因此高效管的替代成为一种趋势[1-6]。在比较两种不同强化管的性能时,不仅要对比综合传热系数,而且需要综合分析管内传热系数、管外传热系数等参数。如何评估以上参数测试的准确性成为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1970年前后,一些学者逐渐使用“不确定度”一词。1993年,《测量不确定度标识指南》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实施,并在世界各国得到执行和广泛引用 [7]。测量不确定度能很好地反映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对提高测量能力也有指导意义。

测量不确定度通常分为A类不确定度、B类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8]。A类不确定度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分析;B类不确定度是从测量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参考数据等方面来分析;标准不确定度是对A类和B类不确定度的合成;扩展不确定度则是在特定概率范围内的不确定度。本文将详细阐述并评价上述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讨论各分量对不确定度的贡献,同时也为提高测试能力指明方向。

WS/T 184—2017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简介

读数是实际的误差值.

通俗的说:是对被测试品(检验品)的实际测试结果不能超过该品(仪表/仪器)的显示(指示)读数的1%.这是对测试精度的要求.

举个例子:某温度计作标准测试.该温度计显示可以测试0-100度,就是要求该温度计的测量误差与实际温度要求在1%内,就是0-100度的1%.比如实际温度是25度,要求该温度计的误差是25度的1%,就是0.25度.表达是25度+/-0.25度.

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标准依据是什么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基本信息4 前言5 标准正文 5.1 1 范围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3 术语和定义5.4 4 材料与设备 5.4.1 4.1 空气采样系统5.4.2 4.2 过滤介质5.4.3 4.3 流量测量与控制装置5.4.4 4.4 抽气动力5.4.5 4.5 样品盒5.4.6 4.6 γ能谱仪 5.5 5 采样 5.5.1 5.1 采样原则5.5.2 5.2 环境空气采样5.5.3 5.3 工作场所空气采样5.5.4 5.4 个人空气采样5.5.5 5.5 采样信息记录5.5.6 5.6 最小采样体积5.5.7 5.7 空气采样体积5.5.8 5.8 空气采样体积修正 5.6 6 γ能谱仪刻度 5.6.1 6.1 能量刻度5.6.2 6.2 有源效率刻度5.6.3 6.3 无源效率刻度 5.7 7 测量与分析 5.7.1 7.1 过滤介质本底测量5.7.2 7.2 样品的测量5.7.3 7.3 核素的定性识别5.7.4 7.4 核素定量计算相对比较法5.7.5 7.5 核素定量计算效率曲线法5.7.6 7.6 衰变校正 5.8 8 结果报告 5.8.1 8.1 报告格式5.8.2 8.2 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 5.8.2.1 8.2.1 A类不确定度5.8.2.2 8.2.2 B类不确定度5.8.2.3 8.2.3 扩展不确定度 5.8.3 8.3 低于仪器测量探测下限的报告 6 标准全文 1 拼音

WS/T 184—2017 kōng qì zhōng fàng shè xìng hé sù de γnéng pǔ fēn xī fāng fǎ

2 英文参考

Deter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in air by gamma spectrometry

3 基本信息

ICS 13.280

C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184—2017 代替WS/T 184—1999《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Deter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in air by gamma spectrometry)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7日发布,自2018年05月01日起实施。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T 184—1999《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与WS/T 184—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

——“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9年版的第2章);

——“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9年版的第3章),删除了“工作场所和环境空气监测”和“呼吸带取样”(1999年版的3.1和3.4),修改了“气溶胶”、“空气取样器”、“呼吸带”和“个人空气取样器”(见3.1、3.2、3.3和3.4,1999年版的3.6、3.2、3.3和3.5);

——删除了“方法概述”(见1999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仪器与设备”中“空气采样系统组成示意图”、“组合取样器示意图”以及滤料的相关内容(见1999年版的5.1),“仪器与设备”修改为“材料与设备”(见第4章,1999年版的第5章):

——“滤料”修改为“过滤介质”(见4.2,1999年版的5.1.2);

——“采样方法”修改为“采样”,按监测类型分为“环境空气采样”、“工作场所空气采样”和“个

人空气采样”(见第5章,1999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最小采气量”(见5.6,1999年版的6.7);

——删除了“采样效率的确定”(见1999年版的6.9);

——修改了“谱仪刻度”(见第6章,1999年版的第7章),增加了“无源效率刻度”(见第6章);

——“测量与核素分析”修改为“测量与分析”(见第7章,1999年版的第8章);

——修改了“空气放射性浓度的计算”和“衰变校正”(见第7章,1999年版的8.4和8.5);

——修改了“结果报告”(见第8章,1999年版的第9章),增加了A类不确定度、B类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见第8章);

——删除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见1999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新疆维吾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庆、刘长安、徐翠华、拓飞、周强、张京、李文红、丁艳秋、袁龙、赵宇、

李慧娟、孟庆华、扈鹏超、许家昂、杨小勇、余宁乐、王玉文、郝建梅。

5 标准正文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5.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锗(HPGe)γ能谱仪测定空气中1,放射性核素组成及其活度浓度的方法,Ge(Li)探测器和碘化钠探测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

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713—2015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 11743—201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5.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溶胶 aerosol

固体或液体微粒物质在空气或其他气体介质中形成的气体分散体系。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气溶胶称为放射性气溶胶。

3.2

空气取样器 air sampler

利用抽吸的方法把气溶胶微粒或气态碘等收集或阻留在过滤介质上的装置。

3.3

呼吸带 breathing zone

操作人员的口腔和鼻孔附近的区域。操作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的过程中,该处的空气经口和鼻吸入人体。

3.4

个人空气取样器 personal air sampler

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空气取样器,用以得到有代表性的呼吸带的空气样品。

5.4 4 材料与设备5.4.1 4.1 空气采样系统

空气采样系统主要包括空气取样器、流量测量与控制装置和抽气动力。

5.4.2 4.2 过滤介质

应根据取样目的和采集对象,选用合适的过滤介质。过滤介质的有效采样面积应与空气取样器采样窗面积相符。本文件推荐常用的三种用途的过滤介质:

a)超细玻璃纤维滤纸:用于采集气溶胶微粒;

b)活性炭滤纸:用于采集气态元素态碘和气溶胶微粒;

c)活性炭滤筒:用于采集气态有机碘化物。

5.4.3 4.3 流量测量与控制装置

流量测量与控制装置宜具有即时流量显示、流量调节和采集体积累积等功能,流量测量装置应经法定计量单位标定,精度应好于5%。

5.4.4 4.4 抽气动力

抽气动力应与流量控制装置联动实现流量调节和维持流量恒定功能。

5.4.5 4.5 样品盒

它用于装过滤介质样品供1,能谱仪直接测量,样品盒材质宜选用聚乙烯。

5.4.6 4.6 γ能谱仪

HPGeγ能谱仪是测定放射性物质γ射线能量的仪器,它由屏蔽室、探测器、电子学系统、计算机和输出打印等设备组成,其相关性能指标要求参见GB/T 117132015的第3章。γ能谱仪应按规定周期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

5.5 5 采样5.5.1 5.1 采样原则

根据监测类型分为环境空气采样、工作场所空气采样和个人空气采样。空气样品的采样位置、时间和采样数量要有代表性。

5.5.2 5.2 环境空气采样

环境空气采样指在核设施、辐射源或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等边界外的环境中进行的空气采样,主要用于环境空气辐射水平的监测和控制。环境空气采样应按具体的辐射环境空气监测方案进行。空气的采样点应选择在周围没有树木、没有建筑物影响的开阔地,或在没有高大建筑物影响的建筑物的无遮盖平台上。在事故空气污染监测时,要特别注意采样的时效性和地理分布情况。

5.5.3 5.3 工作场所空气采样

工作场所空气采样指在核设施、辐射源或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等边界内进行的空气采样,主要用于工作场所空气辐射水平的监测。在没有个人空气取样器的情况下,可用于吸入空气的内照射个人剂量的估算。这时的采样点应设置在可能发生空气放射性污染的关键位置,通常采用固定点采样,其采样高度距地面1.5 m。

5.5.4 5.4 个人空气采样

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吸入工作场所中放射性污染空气进行监测宜采用个人空气取样器进行采样。个人空气取样器应佩带在呼吸带相应的人体部位进行采样,其空气采样速率应与人的呼吸率近似,佩带的时间取决于污染核素的类型和空气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

5.5.5 5.5 采样信息记录

采样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采样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采样流量、采样现场温度和气压、采样位置及周围环境特征、采样人、样品编号等信息。

5.5.6 5.6 最小采样体积

最小采样体积视取样目的、预估空气放射性活度浓度及分析方法的探测下限而定。

5.5.7 5.7 空气采样体积

由式(1)得到采样状态下的采样体积Vr:

VrQ×t …………(1)

式中:

Vr一一采样状态下的采样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Q一一空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分(m3/min);

t一一采样时间,单位为分(min)。

5.5.8 5.8 空气采样体积修正

气压和温度会影响气体采样的体积,当采样位置温度低于5℃或高于35℃、大气压低于98.8kPa或高于103.4 kPa时,用式(2)将采集空气的体积修正为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式中:

V0一一标准状态下的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Vr一一采样状态下的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P一一采样时的大气压,单位为千帕(kPa);

P0一一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P0101.3 kPa

T0一一标准状态下的空气绝对温度,T0273.15℃+20℃;

T一一采样状态下的空气绝对温度,采样时的摄氏温度值与273.15的和。

5.6 6 γ能谱仪刻度5.6.1 6.1 能量刻度

γ能谱仪能量刻度需要有己知γ射线能量的刻度源,其能量范围应能覆盖被检样品的γ射线能量,一般取40 keV~2000 keV,宜用于能量刻度的单能和多能核素见GB/T 11713—2015的附录A。刻度方法见GB/T 11713—2015的4.2。

5.6.2 6.2 有源效率刻度

γ能谱仪有源效率刻度需要有己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标准源,该源的基质应与被测样品的材质、密度等特性相一致或相近。标准源中含有的放射性核素发射的y射线能量宜在40 keV~2000 keV范围,宜用于效率刻度的单能和多能核素见GB/T 11713—2015的附录A,同时可添加天然放射性核素。刻度方法见GB/T 11713—2015的4.3。

5.6.3 6.3 无源效率刻度

γ能谱仪无源效率刻度仅针对完成无源效率刻度表征的探测器。利用无源效率刻度软件,输入被测样品和样品盒的密度、材质、尺寸、与探测器距离等参数,无源效率刻度软件自动完成γ能谱仪的效率刻度。

5.7 7 测量与分析5.7.1 7.1 过滤介质本底测量

取同批干净过滤介质,放于样品盒中加盖密封,在与效率刻度相同的条件下测量,测量时间一般不少于24 h或全能峰计数的统计涨落≤5%。

5.7.2 7.2 样品的测量

将采完样的过滤介质放于样品盒内,在与效率刻度相同的条件下测量,测量时间宜满足待测核素的最小全能峰计数的统计涨落≤5%。

5.7.3 7.3 核素的定性识别

准确的能量刻度是核素定性识别的基础,依据γ全能峰中心道的能量对比核素库中的核素能量识别核素。核素识别时应注意剔除γ射线能量相近的干扰,见GB/T 11743—2013的7.4。

5.7.4 7.4 核素定量计算相对比较法

相对比较法适用于有待测核素标准源可利用情况下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计算。

利用计算机解谱得到标准源和样品谱中各全能峰净面积。标准源中第j种核素的第i个全能峰的刻度系数Cji见式(3):

式中:

Cji一一标准源中第j中核素的第i个全能峰的刻度系数,单位为贝可秒每计数(Bq·s/计数);

Aj一一标准源中第种核素的活度,单位为贝可(Bq);

Netji——标准源中第j种核素的第i个全能峰净面积计数率,单位为计数每秒(计数/s)。被测样品中第j种核素的活度浓度Q,见式(4):

式中:

Qj一一被测样品中第j种核素的活度浓度,单位为贝可每立方米(Bq/m3);

Cji一一标准源中第j中核素的第i个全能峰的刻度系数,单位为贝可秒每计数(Bq·s/计数);

Netjis一一被测样品第j种核素的第i个全能峰净面积计数率,单位为计数每秒(计数/s);

Netjib——与Netjis相对应的全能峰本底净面积计数率,单位为计数每秒(计数/s);

V0一一被测样品标准状态 *** 积,单位为立方米(m3);

E一一过滤介质的捕集效率;

K1一一样品采集时到样品测量时的衰变校正因子;

K2一一样品测量过程中的衰变校正因子。

5.7.5 7.5 核素定量计算效率曲线法

效率曲线法适用于已有效率刻度曲线可利用情况下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计算。

根据效率刻度后的效率曲线或效率曲线的拟合函数求出某特定能量γ射线所对应的效率值ηji,被测样品中第j种核素的活度浓度Q见式(5):

式中:

Q,一一被测样品中第j中核素的活度浓度,单位为贝可每立方米(Bq/m3);

ηji一一第j种核素的第i个γ射线全能峰所对应的效率值;

Fji一一第j种核素发射第i个1,射线的发射概率;

Netjis一一被测样品第j种核素的第i个全能峰净面积计数率,单位为计数每秒(计数/s);

Netjib——与Netjis相对应的全能峰本底净面积计数率,单位为计数每秒(计数/s);

Vo一一被测样品标准状态 *** 积,单位为立方米(m3);

E一一过滤介质的捕集效率;

K1一一样品采集时到样品测量时的衰变校正因子;

K2一一样品测量过程中的衰变校正因子。

5.7.6 7.6 衰变校正

当采样时间、放置时间和测量时间大于待测核素的半衰期时,应对核素在各时间间隔的衰变进行校正。样品采集时到样品测量时的校正见式(6),样品测量过程中的校正见式(7):

式中:

K1一一样品采集时到样品测量时的衰变校正因子;

△t——样品采集时到样品测量时的时间差,单位为秒(s);

T1/2一一核素半衰期,单位为秒(s)。

式中:

K2一一样品测量过程中的衰变校正因子;

tr一一样品测量的实时间,单位为秒(s);

T1/2——核素半衰期,单位为秒(s)。

5.8 8 结果报告5.8.1 8.1 报告格式

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核素定量计算的结果和相应的扩展不确定度。

5.8.2 8.2 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5.8.2.1 8.2.1 A类不确定度

基于测量系列,用统计分析法评定A类不确定度,γ能谱分析的A类不确定度用式(8)评定:

式中:

μA——A类不确定度;

Ns一一样品全能峰净面积计数;

N0一一相应全能峰的本底净面积计数;

ts一一样品测量活时间,单位为秒(s)

tb一一本底测量活时间,单位为秒(s)。

5.8.2.2 8.2.2 B类不确定度

γ能谱分析的B类不确定度的来源如下:

a) 样品峰面积本底修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1);

b) 探测效率引入的不确定度(μB2);

c) 自吸收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3);

d) 符合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4);

e) 发射概率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5);

f) 核素衰变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6);

g) 刻度源引入的不确定度(μB7);

h) 体积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8);

i) 样品量引入的不确定度(μB9);

j) γ能谱仪测量死时间引入的不确定度(μB10)等。

上述B类不确定度中,贡献较大的是样品峰面积本底修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1),探测效率引入的不确定度(μB2)、自吸收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3)、符合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4)和发射概率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μB5)。μB1可由峰面积解谱软件得到。μB2:由效率刻度过程中计算效率值时产生。当被测样品与刻度源的基质或密度差别较大以至于需做自吸收校正时,自吸收校正计算过程中产生μB3,

若基质和密度的差别不需要做自吸收校正,则μB3取1。当被测样品中含有的多能核素活度较高以至于需要做符合校正时,在符合校正计算过程中得到μB4。μB5可由核素数据手册查到,解谱软件核素库也会提供。其他对总的B类不确定度的贡献很小,一般可以不考虑,因此,总的B类不确定度可用式(9)计算:

式中:

μB一一总的B类不确定度;

μB1、μB2、μB3、μB4、μB5一一分别表示样品峰面积本底修正、探测效率、自吸收校正、符合校正和发射概率校正引入的不确定度。

5.8.2.3 8.2.3 扩展不确定度

分析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用式(10)评定:

式中:

k一一包含因子,一般取2,相应的置信度水平为95%。

人体体表面积计算器 BMI指数计算及评价 女性安全期计算器 预产期计算器 孕期体重增长正常值 孕期用药安全性分级(FDA) 五行八字 成人血压评价 体温水平评价 糖尿病饮食建议 临床生化常用单位换算 基础代谢率计算 补钠计算器 补铁计算器 处方常用拉丁文缩写速查 药代动力学常用符号速查 有效血浆渗透压计算器 乙醇摄入量计算器

医学百科,马上计算!

5.8.3 8.3 低于仪器测量探测下限的报告

当核素定量计算结果低于仪器探测下限时,结果表示为“小于探测下限”,探测下限的计算方法见 GB/T 11713—2015 附录C。

6 标准全文

都是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详细信息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

附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5.6.3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8.7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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