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指点一二,孕妇工作岗位被顶替该如何维权?

   2022-06-26 13:29:45 网络890
核心提示:休产假期间,遇到这种情况,女职工首先要仔细阅读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岗位的约定,了解本单位规章制度中该岗位的职责,如果单位随意调换该女职工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女职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另外,

请各位指点一二,孕妇工作岗位被顶替该如何维权?

休产假期间,遇到这种情况,女职工首先要仔细阅读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岗位的约定,了解本单位规章制度中该岗位的职责,如果单位随意调换该女职工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女职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另外,从职业的角度,女职工在休产假前要与接手工作者交接清楚,在休产假期间,时常与在岗者取得联系,了解工作进程,以便于在休假完毕后尽快适应工作。公司安排人顶替其岗位是出于工作的需要,重回公司以后公司给其重新安排的工作,如果没有关于违反哺乳期的规定就可以,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夜班工作、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合法的。具体,可与公司领导协商处理。

这种劳动关系的处理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如查劳动合同约定了顶岗期限是被顶替人休完产假上班为止,则有可能失去所顶替的岗位或工作。如果没有约定则由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可能继续现在工作,也可能另行安排工作。

入职3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你怎么看这种人?

不会。

面试通过,发现怀孕,人事一般都不认可,一般来说企业招聘的时候都要避免踩这个钉子。试想你入职后公司培训各种你可以胜任岗位了,你这里提出要请假去产检然后你领导就要把本该安排给你的工作分一些给别人,而人事就要开始重新招人顶替你休产假的空档。

怀孕不是你的错,而是件伟大的事。可是用人单位不是你家人不是你朋友,感知不到快乐反而要按月支付补贴。用人单位会比较,如果招进来的是未婚姑娘或者是男性,那起码姑娘从未婚到结婚怀孕有很长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可以给公司创造价值。而你这情况可能还没创造什么价值,公司就得养你一段时间。所以公司人事不会认可。

入职前谎称未婚,入职后怀孕,不及时告诉公司,公司能解雇吗?

本人做房地产,这行工作量大,之前有个员工怀孕,每天说自己眩晕,中午公司不允许睡觉,她光明正大趴那里睡觉,每天表现出非常虚弱的表情。

平时会经常加班,她也几乎不加班,这行靠业绩吃饭,必须加班加点才能有好成绩,她在这里对其他员工影响颇大,而且对她的特殊照顾她自己感觉是理所当然。

说难听点,她怀孕像是给整个部门怀的,后面谈了几次她才辞职,而且闹得很不愉快。

还有一个同事,刚怀孕就进来工作,也不说,直到5个月瞒不住了才说出来,直接回家休产假……

虽然影响不大,可是我们却一时之间找不到人顶替。经理没办法,把自己一个朋友找了过来开工资顶替了一段时间,要不然她的工作就够我们熬了。

其实她当时就算说了,公司也会看情况再招一个人先顶替,她休完产假坐完月子也可以调到另一个部门继续工作。

但是她又不说,等到别人发现,一时间工作就乱套了。这种情况下,单位确实也没什么办法,纯靠员工怎么做了,非要瞒着怀孕其实真的不是一个合适的做法。

网友二:

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那么距离生产还有八九个月。这期间上班了吗?如果上班了,该女职工尽了自己的职责,单位没损失!

重点:产假,我国的基本产假是98天,加上各种优惠政策,产假最多158天!也就是最多五个多月。

而这五个多月,如果是正规企业,企业和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包含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一定期限后(各地不同,有9个月、一年,不等),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中心发放的,单位也没损失!

即使没有买生育保险,企业也最多只养了她五个多月而已。

所以,我觉得这不是多大的问题。

现代女性,既有家庭责任又有社会义务,其中艰辛,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希望全社会能多给她们一些理解和宽容!

网友三:

我姨家弟妹就是这样,一直在家不找工作,后来怀孕了,跑去麦当劳工作。

她本身就很怕,一直很小心瞒着,估计也没被发现,就是为了生孩子有保险报销。

现在生完了几年了,今天听说辞职不上班了,逼着公婆去上班赚钱给她养孩子用。

对了,她们三口住了家里房子,让公婆在附近租房住,还在公婆家吃饭。

主要是我姨心疼儿子,一切都乐意。

我之前怀孕三个月,想找一份轻松的工作,平安保险打电话我主动说了我怀孕三个月,还是让我去上班。

我是觉得说出来和故意瞒着是完全不同的情况,说严重点就是人品的问题了,因为法律管不着。

网友四:

我的单位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国企,规模不大,300人左右,现在招的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很少签正式合同了,现在很多人对劳务派遣有抵触,企业为了减负也是没有办法。

单位有的部门大部分都是女性,招来的应届学生有的还是一对,入职前隐瞒,入职后才知道。

说个前几年的事情,招的结过婚的,可能学历高点,来了刚过试用期签完正式合同,就回去保胎,生孩子,每周开假条,从怀孕到生完孩子将近两年,哺乳期结束后干了一个月,辞职了。

企业白养了一名职工两年,没给企业创造任何价值,成本大概有10万左右,包括工资养老公积金医保之类的。

还有的本身就不想干了,也不辞职,必须得生完孩子再辞职,就为了半年多的产假工资,生完辞职走人,危机时还剩不到一半人,这个部门很长时间都是亏损,没办法只能又招人。

作为企业职工来讲对这样的事我也不好说什么,只能说这样的人比较自私吧,走了也不会给人留下一个好口碑。

这样的事情多了,造成现在企业招工都是劳务派遣,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所以奉劝待业青年一定要有自己的信用,有个好的单位尽量去坚持下去,尽量别做这样的事。

网友五:

对于隐孕这个问题,作为用人单位来说,确实是比较头疼的问题。

其实员工隐瞒怀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的员工确实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在入职之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作为单位来说还比较好接受。

比较让单位生气的是,有的员工明明知道自己已经怀孕,而故意不告诉单位,单位一旦录用之后马上向单位报告自己已经怀孕,随即休产假。

最绝的是,休完产假还立马辞职,这种行为明显就是为了骗取单位对于女性的照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员工,还要照发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怀孕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存在欺瞒的情况。

所以,只能说就是因为这种人太多,才造成女性找工作难。没结婚的不敢要,结婚没孩子的也不敢要。

女员工隐孕入职,公司可以开除吗?

这要看公司的态度,我认为公司如果想要解雇的话,作为员工也应该是没有什么话可说的,因为国家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在公司知情的基础上的。

如果入职前欺骗了公司,谎称自己没有结婚,但是在入职以后却怀孕了,这种欺骗公司的行为真要遭到公司解雇,也可能无法为自己维权,因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要建立在坦诚的基础上。

入职前谎称未婚

虽然说国家明文规定对于“三期”的女员工,公司不得违规辞退,用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有很多单位在招聘时,不愿意聘用已经结婚的女性。因此在招聘的时候都会问到是否结婚这个问题,一些女性为了能够尽快找到工作,就会谎称自己并没有结婚,因而和公司签约入职。其实这样做,也是有些女性的无奈之举。

入职后怀孕

或许当时自己想着工作几年后再怀孕要孩子,不过有时候事情却总是却偏偏出乎自己的意料之外。工作时间不长就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样的情况把自己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

告诉公司,意味着自己入职时欺骗了公司。不告诉公司的话,这样的事情是无论如何都是瞒不住的,因此,陷入了纠结痛苦的状态,主要的问题是担心自己会被公司解雇。其实遇到这样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及时地如实向公司禀告,尽量得到公司的谅解。

不及时告诉公司,公司能解雇吗?

及时向公司告知自己的实际情况,得到公司的谅解是最完美的一事情。但是如果公司因此而解雇自己,也要坦然接受。毕竟是自己隐瞒了婚史,有错在先才造成这样的被动局面。如果公司对你的婚姻状况知情,那完全就是另一回事了。

2012年8月, A应聘某公司的行政文员时,应聘申请表上的家庭状况中的“子女”“是否孕期”,A填写了“无”。该表下面还有一行字: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A签字表示明确同意。

A经过初试、复试,被公司录用为行政文员并签订劳动合同。A入职一个月后忽然请假去医院产检,公司诧异中并调查后得知:A应聘时已经怀孕三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

公司认为:A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并以A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而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后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工资损失。

【律师观点】

一、女员工隐孕入职,企业可否按欺诈入职予以解雇处理 ?

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A应聘公司的行政文员和办理入职时,故意向公司隐瞒自己的怀孕信息,且承诺:如填写的个人信息虚假,则可由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A存在欺诈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似乎并无不妥。但是,应聘者应聘和入职时隐瞒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8条)。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

应聘者在应聘或入职时所隐瞒的情况恰恰是其必须依法如实说明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如企业招聘的岗位系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且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则女性应聘者应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应聘者隐瞒怀孕事实办理入职,则企业日后按上述作法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企业招聘的岗位并非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则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则系其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虽然这种隐瞒是不诚信的行为,但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上评价,而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即不能按欺诈处理,换言之,隐瞒怀孕入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A应聘的岗位是行政文员,并非属于孕妇禁止岗位或不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A应聘和办理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不想招隐孕或备孕的女职工,怎么办?

招聘的时候可以询问女职工,是否已怀孕,近期是否有怀孕计划?并明确告知女职工,我公司的入职体检,特别要求女职工需要拍胸片的。HR再把体检要求和拍胸片后果都告诉有意向录用的女职工,对于那些当场回答或事后回答,不愿意拍胸片的,就可以淘汰掉了,因为,别人可能有备孕计划或已经怀孕了。

那么,企业真的需要要求女职工拍胸片吗?

我们建议最好不要,因为不少时候怀孕真的只是意外,任何时候,都不要赌上孩子的健康。

三、想解雇隐孕或入职后不久就怀孕的女职工,怎么办?

用人单位解雇情形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

二、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后果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1或N+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四、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8条),后果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2N)。

很显然,当企业碰到三期女职工时,是不能适用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雇。

所以,只剩下协商解除和劳动者过错性解除这两类了。

基于隐孕女职工入职年限比较短,所以,如果能说服女职工的话,协商解除是优选,因为经济补偿金才是半个月工资。

但难就难在,这种情况下,半个月的工资基本上是说服不了女职工的,绝大多数女职工会额外要求至三期期满的工资待遇,而这一点,基本上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无法接受的。

于是就只剩劳动者过错性解除,也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等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实际上,这六种情形,并不是单单处理三期女职工的,这是处理所有职工的尚方宝剑。

所以,归根到底,单位想合法有效地解雇隐孕入职或入职后不久就怀孕的女职工,还是要规范自己的用工流程和管理操作。

以上就是关于请各位指点一二,孕妇工作岗位被顶替该如何维权?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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