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2022-06-17 06:05:53 网络44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怎么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首先指的是在承发包双方,以合理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而明确制定的双方所需履行的权利与义务那么怎样做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呢?现在,小编就整理出管理工程的相关信息。

(1) 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部对合同问题应积极主动。项目合同管理部认真分析合同条款,加强施工图纸审查。一旦设计单位、业主任一方提出变更要求,积极会同工程技术部门做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相应的施工措施及变更报价书,尽量在施工前和业主对价格达成一致,以免施工完商谈价格,产生争议。

(2) 注重合作精神。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并非施工企业的敌人,而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伙伴,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相互信任。业主、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设计方、设备供货方等要有一个整体的团队精神。各方既要清楚各自的责任,也要明白其他各方的责任,诚实、公正地对待索赔事件,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 注重对基础资料等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是信息管理。合同的履行是个过程,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有较长的时间,涉及到空间分布,复杂的构筑过程。这些都在随着施工的进展而不断地变动着。因此,合同管理要求能在计算机中,随时地输出过去和现在的各种工程动态数据。

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尽量减少违约。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地按合同要求执行义务。如: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工程的维护和照管等。

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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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好合同管理需要认识到以下几点:

1)做好施工合同交底工作是成本控制的基础

良好的工程成本控制离不开施工合同,一切成本控制的依据都是施工合同。我们通过合同交底分解项目任务,明确施工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会在施工中牵涉到的关键工序和工作等,同时将责任落实到特定的部门和个人。

2)工程合同的变更、索赔管理是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

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是进行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变更、索赔事项。从合同出发,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有理有据的提出变更、索赔,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变更可以让复杂的施工简单化,也可以降低高额的施工成本。

3)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体系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因而必须按照施工合同建立具有责、权、利有机结合的成本控制体系,将三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工程合同文件为基础,从物资采购、人员工资、各施工工序的合理衔接等方面安排并控制施工程序,从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口市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第三条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各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协助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鉴证经济合同;

(四)检查、指导各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五)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六)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七)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八)制定经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五条 各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

(三)检查、指导所属单位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考核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依法调解本系统经济合同纠纷;

(五)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第六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的签约审批、履行检查、文本和印鉴使用、统计报告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定期自查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四)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

(五)发现订立无效经济合同,应及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 管理的内容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的标准格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附有照片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及本人签字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书面经济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不履行部分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不履行部分的定金。

定金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以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的当事人追偿。

国家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当事人提供保证。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抵押物。第十六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金的数额或比例、债权债务的承担、租赁收入的分配、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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