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2023-02-22 07:32:23 网络570
核心提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

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房屋主体报过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包括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有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

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小区维修基金由谁在保管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买房者都想要有一套好房,但是在选择楼盘的时候都会看很多楼盘,进行不断的比较,这样才能选择到便利的楼盘。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1、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来说是用在房屋保修期满后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还有一些就是公共部分和设施这些设施的维修与更换。房屋主体这个也是包括了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一般来说像公共部分这个就是包括了外墙面、 楼梯 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这个就是包括了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

2、一般来说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房屋维修基金这个也是由房管局代管,但是申请程序相对来说会比较复杂。如果想要支出房屋维修基金那么这个就是按照了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如果是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那么业主就是讨论通过以后才能进行申请。如果是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这个时候就是由物业出面办理申请手续,如果没有物业的小区一般来说就是会由社区出面申请。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销售时,这个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也是在当天签定一份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比如说像购房者应该按照房款2-3%的比例这个时候才能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会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这个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它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比如说像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就是按照了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就是按照了50元/平方米来收取。

总结:关于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一般来说这个使用时要根据家里实际情况来定,而且维修也是在房屋保修期满后才可以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