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和二类固废鉴定标准

   2023-02-12 09:31:17 网络2600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一类、二类固体废物鉴定检测机构识别固体废物是否为一般废物,然后检测一般固体废物是一类固体废物还是二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征和识别技术,固体废物危险属性鉴别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的定义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

一类和二类固废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类、二类固体废物鉴定检测机构识别固体废物是否为一般废物,然后检测一般固体废物是一类固体废物还是二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征和识别技术,

固体废物危险属性鉴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的定义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已经丧失其原始使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其使用价值但已经废弃或废弃的固体、半固体和气体物品和物质,以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

根据要求,有必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所鉴别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危险废物,说明判断依据,并以报告的形式说明判断结果。

一类、二类固体废物鉴别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GB 5085识别标准、GB 5086和GB/T15555识别方法确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2、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得到的浸出液中,任何污染物的浓度均不超过GB8978zui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其酸碱度在6 ~ 9的范围内。

3、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国标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得到的浸出液中,一种或多种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标8978zui的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酸碱度在6 ~ 9范围之外。

检测一类、二类固体废物鉴别范围

1、常规样品类型:污泥、污水、废液、废渣、催化剂废渣、煤渣、矿渣等。

2、其他样品类:有机溶剂废弃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染料涂料废弃物、有机树脂类废弃物、感光材料废弃物、表面处理废弃物、焚烧处理残渣、其他废弃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弃物检测指标跟固体废弃物的产生类型有关系,按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一)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

(二)危险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

(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四)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工业废渣指工业生产过程排出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冶炼及化工过程废渣等。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通常有以下检测指标:镉、铜、汞、总砷、硒、铍、镍、钴、pH值、氰化物、氟化物、浸出毒性、六价铬、铅、银、锌等。

固体废弃物检测鉴别主要标准及规范

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T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固体废弃物检测鉴定需要在有CMA资质和危险废弃物鉴定评价资质进行,证书如下:

一般固废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是2021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已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不同的固废处理标准是不一样的。这里简单说下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资质问题。根据《固体法》,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是不需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废弃物除外),产废单位和处废单位在处理一般固废时只需要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和国家相关控制标准即可,比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危险废物处置是必须要有经营许可证。无证处置或者交由无证企业处置都是违法的。现在环保检查越来越严格,虽然一般固废处理不需要相关资质,但是环保合规措施必不可少。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1、除了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就可以使用它原来用途的物质,或者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可以按照原始用途来使用的物质;

2、不需要经过贮存或堆积,在现场就可以直接返回到原来的生产过程或返回制造它的过程的物质;

3、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等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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