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楼房限购政策对二手房价有何影响?

   2022-07-11 12:33:52 网络590
核心提示:一、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

天津楼房限购政策对二手房价有何影响?

一、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金融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进行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至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较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五、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六、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及运行情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天津出台限购令以后还能卖出去房子吗

很多人都知道,全国热点城市的房价是在2016年暴涨,天津作为其中之一,去年9月天津重启限购,实施区域化限购,相对遏制了房价上涨势头,由于上涨期强烈,今年3月份底,天津再次出台新一轮调控政策。据统计,从去年“9·30”调控至今,全国有超过60个城市或区县发布调控政策160余次。

楼市调控政策在很大程度影响消费者的购房决定,其中限购、限贷、首付比例等条款,于是各种相关政策信息和解读层出不穷。相关政策稍有变动,不少人和机构“推波助澜”,甚至夸大分析和歪曲解读天津住房限购,外地人还能在天津购房吗;天津滨海不限购吗;听说天津承认河北和北京的社保,在北京有社保,能在天津买房吗?现在对最新的限购政策和相关部门的官方解读和后续补充进行汇总。

“3.31”新政:非本市户籍购房需要两年社保,认房又认贷

天津新的购房调控政策自去年9月30日开始执行(9月30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今年3月31日继续加码调控(3月31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也被称作“3.31”新政。

实施意见从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等多个维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调控,对于一般购房人群影响最大的就是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1)限购:本市户籍家庭单位限购2套,非本市估计需两年社保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2)差别化信贷:二套首付比例最低6成,认房又认贷

在天津市已经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2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在天津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补缴社保月数不超过3个月,可视为连续缴纳

上文限购和信贷内容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之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又针对此实施意见做了官方解读和补充公告。

官方解读主要针对购房资格、限购住房种类和住房套数标准等方面。节选如下: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海新区购买住房的,是否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是否需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3)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公寓是否纳入限购范围?房改购房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居住型公寓和已选择房屋用途为“居住”的混合型公寓纳入限购范围,其他类型公寓不纳入限购范围;房改购房不纳入限购范围且不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房改购房取得产权后再出售的,纳入限购范围,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补充公告则由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出,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获得方式和认定标准。

以“个人社会保险证明”为例,补充公告指出:《实施意见》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购房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费)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上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天津承认河北、北京社保 仅针对成建制落户

“社保同城化”新政后在北京有两年社保就可以在津购房”,这是对成建制落户的误读。

天津市公安局日前已对此事辟谣,另外,这一政策出自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和天津市教委共同出台的“”,政策条款也写的很清楚:制定成建制引进京冀企业职工原籍缴纳社会保险同城认定政策,即对成建制引进的京冀企业职工在京冀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准予在津申报成建制落户。

即,社会保险同城认定政策仅仅针对成建制引进的京冀企业职工。北京社保、天津买房目前还是无法实现。

天津限购房政策

您好,限购具有细则要求,符合要求就可以买房,既然能买房,那就能卖房,也就能卖得出去。

天津限购政策: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1、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2、在天津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3、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4、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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