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火系统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2022-06-19 22:18:08 网络1050
核心提示:在发动机不同工况和使用条件下,点火系统应保证可靠而准确地点燃混合气。为此,点火装置应满足下列三个基本要求。能产生足以击穿火花塞间隙的电压。电火花应具有足够的能量。点火时刻应适应发动机的工况。目前应用在汽车上的点火装置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点火系统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在发动机不同工况和使用条件下,点火系统应保证可靠而准确地点燃混合气。为此,点火装置应满足下列三个基本要求。能产生足以击穿火花塞间隙的电压。电火花应具有足够的能量。点火时刻应适应发动机的工况。

目前应用在汽车上的点火装置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按点火能量的储存方式分类。 电感储能式电子点火系统(电感放电式电子点火系统)。电感储能式就是点火系统电火花的能量以磁场的形式储存在点火线圈中。

电容储能式电子点火系统(电容放电式电子点火系统)。电容储能式就是点火系统电火花的能量以电场的形式储存在专门的储能电容器中。按信号发生器的原理分类。电磁感应式电子点火系统(如丰田车系)。 霍尔效应式电子点火系统(如大众车系)。

光电式电子点火系统(如日产车系)。按照初级电路的控制方式分类。传统点火系统(或称为蓄电池点火系统,现已淘汰)。电子点火系统(应用于化油器式发动机的点火系统,如国产的解放CA1091、东风EQ1091及早期生产的普桑、捷达、奥迪、红旗等车型)。

计算机控制点火系统(广泛应用于电控发动机的点火系)。按照高压电的配电方式分类。机械配电点火系统(有分电器点火系统)。计算机配电点火系统(无分电器点火系统)。

在以上各种点火装置中,相对于电容储能式来说,电感储能式电子点火系统较为广泛;在电

电站锅炉点火用什么型号的点火器?

1.实际出水量不少于规定值的90%为合格。2.热水器的最高温升为50℃。3.正常火焰应为均匀蓝色,无黄焰或黑烟,且火焰稳定无离焰或回火等现象。4.点火装置可以连续10次启动,点燃不应少于8次。且启动时应无爆燃现象。5.热水器应有熄火保护装置。6.当水压发生波动的时候,其出水温度的波动范围不能超过±3°C,以此来确保出水温恒定。7.燃烧后烟气中CO含量低于600ppm;氮氧化物含量低于150ppm。

焦化行业标准

楼主你好,

一、技术参数:

1.电源电压:220V±10% 50/60HZ

2.适应燃料:轻油、重油、低热值燃气

3.点火杆耐温:1300℃

4.点火频率:16次/S

5.火花能量:20J

二、点火装置箱体尺寸

长×宽×高=400×225×125mm

三、点火杆及点火电缆

1.点火杆前端材料2520高温合金;semicond高温材料

2.外径Φ16,长度形状按需供应。点火电缆为专用高能电缆,长度根据用户要求供应,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80米

四、安装及接线

1.点火杆发火端安装在喷油(气)嘴前30~50mm处。本点火杆为一新型结构点火杆,不需调整放电距离。

2.该系列点火装置由箱体,专用高能电缆和点火杆三部分组成。安装时将点火装置箱体和点火杆用专用高能电缆连接即可。电源线AC220V.

五、使用

1.点火时,应先开点火装置,然后喷油(气)点火;一般点火时间不能超过30秒。

2.点火时,应关小助燃风,等着火后逐渐增大助燃风。

3.燃油应雾化良好,雾化质量太差影响点火成功率。

4.点火装置工作30秒,应休息1分钟再用,避免连续长期使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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