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

   2017-05-17 09:45:04 797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山东股权融资,山东私募股权融资

山东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

各市金融办,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为规范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适度监管股权融资参与主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省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形势,通过发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规范发展。     ——坚持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原则。以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领域。     ——坚持金融创新、试点先行的原则。通过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机构强化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坚持风险自担的原则。在促进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稳健发展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降低成本,简化程序,提高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效率。     3.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私募股权融资项目领投能力的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畅通投融资渠道;孵化一批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二、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设立条件与业务规范     4.平台定义。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非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应通过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     5.平台设立的准入条件。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满足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好,诚实守信;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风险管理、投资者纠纷处理、应急预案、业务了结方案等;有与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平台建立独立评估融资项目的投融资专家委员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6.平台业务规范。提供互联网非公开方式融资服务,依法控制私募股权融资项目募集人数;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对融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核,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融资项目募集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以保证资金独立、安全;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妥善保管平台私募股权融资相关信息及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和打非工作;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股权融资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融资服务,但应妥善处理融资项目未尽事宜。     7.平台禁止行为。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不得以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开展股权融资;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不得利用不对称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不得利用平台开展资金池业务,将不同项目融资资金混同或将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不得挪用融资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不得开展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者的行为与责任     8.融资者主体与职责。融资者应当是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项目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发起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融资者应在线上或线下发布真实、完整的融资计划书,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如实披露融资者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内容;充分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和潜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符合项目融资计划投向;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信息。平台应明确融资项目和融资者的准入资格、尽职调查责任的承担主体、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等。平台要及时更新项目进度,明确募集资金划给融资方的条件和程序。在融资项目投资后,平台应承担投后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期限披露项目经营数据、重大事项等。     9.融资发行方式。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0.融资平台适当性要求。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对投资者在金融资产收入、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交易经历、诚信状况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向投资者公示。     11.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对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能辨识、判断和承担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者对单个项目投资不得超过项目融资总额的10%,对多个项目的投资累计不超过投资者现有金融资产的50%;项目领投人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20%。     12.支持具备条件的股权融资平台探索建立投资人理事会制度。规范约束投资人行为,提高投融资效率,防止风险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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