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凹陷修复店铺备案需要怎么办理?

   2023-02-06 10:00:56 网络450
核心提示:一、正面回答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需要的手续:1、递交书面申请;2、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申请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再认真填报;3、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你申办的开

汽车凹陷修复店铺备案需要怎么办理?

一、正面回答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需要的手续:

1、递交书面申请;

2、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申请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再认真填报;

3、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你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还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

4、开业条件后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5、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6、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二、分析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需要的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是备案的责任主体。

二、备案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三)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附件2);

(四)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附件3)。

(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附件4);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经营范围由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三部分构成。

(1)业务类型: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

(2)业户类别: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3)项目种类:一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美容装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七)维修企业组织管理信息清单。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建设及公示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设情况(附件5)。

(八)环境保护条件。主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与具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危废转移危废协议;烤漆房排放达标专项达标证明等。

(九)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办理备案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除场地产权等非企业自有资料可以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外,自制材料(平面图等)加盖公章,其他使用原件。

三、备案流程

(一)材料报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二)材料审查:县区运管机构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写的规范性。对不符合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退还其报送资料;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在审查时,采用高拍仪直接拍照存档。

(三)备案办结时限: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区运管机构应于收到报送材料当日出具加盖印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附件6),同时把备案信息录入运政系统。

(四)备案信息公开:县区运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开场所定期向社会公告辖区内通过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五)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运管机构应参照初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出具原备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要求填写完整、真实;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三)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附件2);(四)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附件3)。(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附件4);(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汽车维修美容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摩托车、电瓶车、专用机械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按照《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农机、物价、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劳动、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是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其章程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其行业发展计划和规定的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禁止涂改、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收缴其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或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歇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特约维修资格证书,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类别标志牌,并按照核准的类别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有关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五条 维修机动车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当执行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承、托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与托修方协商一致。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在机动车修竣后到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性能检测单位进行修竣车辆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维修技术资料。其中,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业务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技术状况记录表。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承、托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取非法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机动车维修业务。第二十条 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和安全、价格、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机动车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销售机动车旧配件应当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并有明确标识。

汽车维修美容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汽车维修美容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开一家汽车美容店,办证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其实不论开什么店,手续都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分享汽车维修美容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一起看下吧。

汽车维修美容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1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过现在已经实行“三证合一”,即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合并核发一个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和环保许可证。

(1)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到运管所填写申请表,办理立项审查,得到立项批复后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评估;得到批复后再到运管所办理资质批准,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消防合格证办理:到消防部门填写申请表,办理消防评估;经现场查证获得通过,领取消防合格证。

(3)环保许可证办理,需要书面备案申请书、清洗美容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清洗美容店房、地产使用(包含租用)证明资料;以单位名义申办清洗美容店的,单位应出具法人代表委托书;洗车污泥清运、处置手续和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书; 其他有关材料;得到立项批复后,环保部门办理现场评估;经评估通过,领取环保许可证。

汽车维修美容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2

汽车快修美容店属于汽车维修行业,开一个汽车快修美容店除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要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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