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洗煤厂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都有什么?

   2023-04-17 16:21:10 网络1350
核心提示:《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

跟洗煤厂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都有什么?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关于煤炭销售的知识,如有知道请联系,谢谢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一个别人写的,希望能有帮助

1.煤炭主要产地:

在各大陆、大洋岛屿都有煤分布,但煤在全球的分布很不均衡,各个国家煤的储量也很不相同。中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是煤炭储量丰富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主要产煤国,其中中国是世界上煤产量最高的国家。中国的煤炭资源在世界居于前列,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

中国煤炭资源丰富,除上海以外其它各省区均有分布,但分布极不均衡。在中国北方的大兴安岭-太行山、贺兰山之间的地区,地理范围包括煤炭资源量大于1000亿吨以上的内蒙古、山西、陕西、宁夏、甘肃、河南6省区的全部或大部,是中国煤炭资源集中分布的地区,其资源量占全国煤炭资源量的50%左右,占中国北方地区煤炭资源量的55%以上。在中国南方,煤炭资源量主要集中于贵州、云南、四川三省,这三省煤炭资源量之和为3525.74亿吨,占中国南方煤炭资源量的91.47%;探明保有资源量也占中国南方探明保有资源量的90%以上。

2.煤的种类

1烟煤(末) 6000大卡,硫:0.8,挥发分:27,灰分:18

2动力煤7000大卡,硫:1,挥发分:13-15左右

3无烟煤7000大卡,硫:0.3

4主焦精煤硫:0.6,挥发分18-23,粘结指数>85

5肥精煤硫:0.6,挥发分:32,粘结指数>85

6 1/3焦精煤硫:0.6,挥发分:28,粘结指数>80

7无烟煤(中) 6800-7200大卡,硫:0.6-1,挥发分:9-10

8无烟煤(小) 6800-7200大卡,硫:0.6-1,挥发分:9-10

9无烟煤(末) 5500-6200大卡,硫:0.6-1.2,挥发分:9-12

10电煤5500大卡,硫:1,挥发分:28

3.煤炭消费用途:

煤炭的用途十分广泛,可以根据其使用目的总结为两大主要用途:(1)动力煤,(2)炼焦煤。

(1)动力煤

从世界范围来看,动力煤产量占煤炭总产量的80%以上。世界10大煤炭公司主要生产动力煤,其比重约占该10大公司煤炭总产量的82%;美国动力煤产量占其总产量的90%以上;我国动力煤产量也占到煤炭总产量的80%以上。

在国外,动力煤绝大部分用来发电,工业锅炉也有一些用量。全世界约有55%的煤炭用于发电,煤炭需求的增量部分基本上都在电力部门,但中国例外,在中国实施工业化的进程中,各行各业都需要大量的煤炭(动力煤)。

从动力煤的品种来看,以长焰煤和不粘煤储量最大,分别占全国动力煤总储量的21.70%和20.35%;褐煤和无烟煤也占有相当的比例,而贫煤和弱粘煤则相对较少,仅为全国动力煤总储量的7.66%和2.49%。

煤种

占全国动力煤储量,%

占全国煤炭总储量,%

长焰煤

21.70

16.14

不粘煤

20.35

15.14

褐煤

17.63

13.12

无烟煤

16.02

11.92

贫煤

7.66

5.70

弱粘煤

2.49

1.86

我国动力煤的主要用途有:

1)发电用煤:我国约1/3以上的煤用来发电,目前平均发电耗煤为标准煤370g/(kW·h)左右。电厂利用煤的热值,把热能转变为电能。

2)蒸汽机车用煤:占动力用煤2%左右,蒸汽机车锅炉平均耗煤指标为100kg/(万吨·km)左右。

3)建材用煤:约占动力用煤的l0%以上,以水泥用煤量最大,其次为玻璃、砖、瓦等

4)一般工业锅炉用煤:除热电厂及大型供热锅炉外,一般企业及取暖用的工业锅炉型号繁多,数量大且分散,用煤量约占动力煤的30%。

5)生活用煤:生活用煤的数量也较大,约占燃料用煤的20%。

6)冶金用动力煤:冶金用动力煤主要为烧结和高炉喷吹用无烟煤,其用量不到动力用煤量的1%。

(2)炼焦煤

我国虽然煤炭资源比较丰富,但炼焦煤资源还相对较少,炼焦煤储量仅占我国煤炭总储量27.65%。

炼焦煤类包括气煤(占13.75%),肥煤(占3.53%),主焦煤(占5.81%),瘦煤(占4.01%),其它为未分牌号的煤(占0.55%);非炼焦煤类包括无烟煤(占10.93%),贫煤(占5.55 % ),

弱碱煤(占1.74%),不缴煤(占13.8%),长焰煤(占12.52%),褐煤(占12.76%),天然焦(占0.19%),未分牌号的煤(占13.80%)和牌号不清的煤(占1.06%)。

炼焦煤的主要用途是炼焦炭,焦炭由焦煤或混合煤高温冶炼而成,一般1.3吨左右的焦煤才能炼一吨焦炭。焦炭多用于炼钢,是目前钢铁等行业的主要生产原料,被喻为钢铁工业的“基本食粮”,是各国在世界原料市场上必争的原料之一。

煤炭发热量分级

4.煤炭中转港:

秦皇岛天津京唐港日照枝城

连云港广州钦州徐州芜湖

煤炭调出区:

内蒙古山西陕西日照河南

宁夏黑龙江贵州四川新疆

煤炭调入区: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

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

5.煤炭报价方式:

1.坑口价:是在煤炭生产的地方交货的价格。

2.含税车板价:是指在火车车厢交货、含增值税的价格。

3.不含税车板价:是指在火车车厢交货、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也就是说,没有在煤价上加13%的税。

4.场地价:是指在某个堆放场地交货的价格,一般是不包括税的。

5.船板价:是指把煤装到船上,未经过平整(不包括这项费用)的交货价。

6.平仓价:是指把煤装到船上,经过平整以后,包括这项费用的交货价。

7.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是指价格里包括不包括增值税(13%),比如,不含税价是100,含税价就是113。

8.含税包干价、不含税包干价是指,把煤运到用户指定的地点的价格,一般是用火车或者船、或者汽车运输。含税和不含税是说用户需要不需要发票,如果需要发票,是以煤价和运费为基础,加上税。

9.含税车板基价:(和2.含税车板价一样),不包括火车运费的价格。

10.到站价:和含税包干价、不含税包干价一样。坑口价:是指在坑口进行交易的价格,一般不包含除煤价外的费用(如山西装火车费用的代发费、站台费、装车费、借户费、能源基金等等),也叫出厂价。

6.按加工方法分类:

按煤的加工方法和质量规格可分为原煤、精煤、粒级煤、洗选煤和低质煤等五类。

原煤

是指从地下或地下采掘出的毛煤经筛选加工去掉矸石、黄铁矿等后的煤。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未经加工的毛煤也叫原煤。包括天然焦及劣质煤,不包括低热值煤等。

精煤

是指经过精选(干选或湿选)后生产出来的,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粒级煤

是指煤通过筛选或精选生产的,粒度下限大于6mm,灰分小于或等于40%的煤。按不同的粒度可分为洗中块、中块、洗混中块、混中块、洗混块和混块、洗大块和大块、洗特大块和特大块、洗小块和小块、洗粒煤和粒煤。

洗选煤

是指将原煤经过洗选和筛选加工后,已除或减少原煤中所含的矸石、硫分等杂质,并按不同煤种、灰分、热值和粒度分成若干品种等级的煤。其粒度分级为50mm、258mm、20mm、13mm、6mm以下。洗选煤可分为洗原煤、洗混煤、混煤、洗混末煤、混末煤、洗末煤、末煤、洗粉煤、粉煤等品种。除洗混煤的灰分要求小于等于32%外,其余均要求小于等于40%。

低质煤

是指灰分含量很高的各种煤炭产品。低劣煤用于锅炉燃烧,不仅经济性差,而且造成燃烧辅助系统和对流受热面的严重磨损以及维修费用的增加,因为低劣煤灰分比较大,经济性差,灰分量大,对受热面的冲刷、磨损严重。

7.煤的工业分析中各项指标:

1、水分,水分一项重要的煤质指标、它在煤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加工利用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煤中水分随煤的变质程度加深而呈规律性变化:从泥炭、褐煤、烟煤、年轻无烟煤,水分逐渐减少,而从年轻无烟煤到年老无烟煤,水分又增加。煤的水分对其加工利用、贸易和储存运输都有很大影响。锅炉燃烧中,水分高会影响燃烧稳定性和热传导;在炼焦工业中,水分高会降低焦炭产率,而且由于水分大量蒸发带走热量而延长焦化周期;在煤炭贸易上,煤的水分是一个重要的计质和计量指标。在现代煤炭加工利用中,有时水分高反是一件好事,如煤中水分可作为加氢液化和加氢气化的供氢体。在煤质分析中,煤的水分是进行不同基的煤质分析结果换算的基础数据。

2、灰分,煤中灰分是另一项在煤质特性和利用研究中起重要作用的指标。在煤质研究中由于灰分与其他特性,如含碳量、发热量、结渣性、活性及可磨性等有程度不同的依赖关系,因此可以通过它来研究上述特性。由于煤灰是煤中矿物质的衍生物,因此可以用它来算媒中矿物质含量。此外,由于煤中灰分测定简单,而它在煤中的分布又不易均匀,因此在煤炭采样和制样方法研究中,一般都用它来评定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在煤炭洗选工艺研究中,一般也以煤的灰分作为一项洗选效率指标。在煤的燃烧和气化中,根据煤灰含量以及它的诸如熔点、粘度、导电性和化学组成等特性来预测燃烧和气化中可能出现的腐蚀、沾污、结渣问题,并据此进行炉型选择和煤灰渣利用研究。

3、挥发分,煤的挥发分产率与煤的变质程度有密切的关系。随着变质程度的提高,煤的挥发分逐渐降低。如煤化程度低的褐煤,挥发分产率为65%~>37%;变质阶段进人烟煤时,挥发分为55%~>10%;到达无烟煤阶段,挥发分就降到10%甚至3%以下。因此,根据煤的挥发分产率可以大致判断煤的煤化程度。在我国煤炭分类方案以及苏(原)、美、英、法、波和国际煤炭分类方案中都以挥发分作为第一分类指标。根据挥发分产率和测定挥发分后的焦渣特征可以初步确定煤的加工利用途径。如高挥发分煤,干馏时化学副产品产率高,适于作低温干馏或加氢液化的原料,也可作气化原料;挥发分适中的烟煤,粘结性较好,适于炼焦。在配煤炼焦中,要用挥发分来确定配煤比,以将配煤的挥发分控制到适宜范围25%~31%。此外,根据挥发分可以估算炼焦时焦炭、煤气和焦油等产率。在动力用煤中,可根据挥发分来选择特定的燃烧设备或特定设备的煤源。在气化和液化工艺的条件选择上,挥发分也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环境保护中,挥发分还作为一个制定烟雾法令的依据。此外、挥发分与其它媒质特性指标如发热量、碳和氢含量都有较好的相关关系。利用挥发分可以计算煤的发热量和碳、氢、氯含量及焦油产率。

4、固定碳,固定碳是煤炭分类、燃烧和焦化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煤的固定碳随变质程度的加深而增加。在煤的燃烧中,利用固定碳来计算燃烧设备的效率;在炼焦工业中,根据它来预计焦炭的产率。

8.煤炭质量指标分级:

煤炭质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适用性,其主要指标有灰分、水分、硫分、发热量、挥发分、块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结焦性、粘结性等。

正确使用微机量热仪、升降式微机全自动量热仪、微机灰熔点测定仪、自动测氢仪、工业分析仪、快速灰化炉、微电脑粘结指数测定仪、奥亚膨胀度测定仪煤燃点测定仪、煤炭结渣性测定仪、活性炭测定仪等煤炭化验设备,可以测试出煤炭的不同指标,从而可以确定煤炭质量。

煤炭硫分按下表进行分级:

序号

1

2

3

4

5

6

级别名称

特低硫煤

低硫分煤

低中硫煤

中硫分煤

中高硫煤

高硫分煤

代号

SLS

LS

LMS

MS

MHS

HS

灰分(Ad)范围,%

≤0.50

0.51~1.00

1.01~1.50

1.51~2.00

2.01~3.00

>3.00

煤炭灰分按下表进行分级:

序号

1

2

3

4

5

6

级别名称

特低灰煤

低灰分煤

低中灰煤

中灰分煤

中高灰煤

高灰分煤

代号

SLA

LA

LMA

MA

MHA

HA

灰分(Ad)范围,%

≤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1~50.00

煤的固定碳按下表进行分级

级别名称

特低固定碳煤

低固定碳煤

低固定碳煤

中等固定碳煤

中高固定碳煤

高固定碳煤

特高固定碳煤

代号

SLFC

LFC

LFC

MFC

MHFC

HFC

SHFC

分级范围(FCd),%

≤45.00

>45.00~55.00

>45.00~55.00

>55.00~65.00

>65.00~75.00

>75.00~85.00

>85.00

试验方法

GB212

9.煤实用分类的情况:

1989年10月,国家标准局发布《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5751-86),依据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粘结指数G、胶质层最大厚度Y、奥亚膨胀度b、煤样透光性P、煤的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等6项分类指标,将煤分为14类。即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1/2中粘煤、气煤、气肥煤、1/3焦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瘦煤、贫煤和无烟煤。

根据煤的煤化度,将我国所有的煤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三大煤类。又根据煤化度和工业利用的特点,将褐煤分成2个小类,无烟煤分成3个小类。烟煤比较复杂,按挥发分分为4个档次,即Vdaf>10~20%、>20~28%、>28~37%和>37%,分为低、中、中高和高四种挥发分烟煤。按粘结性可以分为5个或6个档次,即GR.I.为0~5,称不粘结或弱粘结煤;GR.I.>5~20,称弱粘结煤;GR.I.>20~50,称为中等偏弱粘结煤;GR.I.>50~65,称中等偏强粘结煤;GR.I.>65,称强粘结煤。在强粘结煤中,若y>25mm或b>150%(对于Vdaf>28%,的肥煤,b>220%)的煤,则称为特强粘结煤。参见GB5751-1986。各类煤的基本特征如下:

(1)无烟煤(WY)。无烟煤固定碳含量高,挥发分产率低,密度大,硬度大,燃点高,燃烧时不冒烟。01号无烟煤为年老无烟煤;02号无烟煤为典型无烟煤;03号无烟煤为年轻无烟煤。如北京、晋城、阳泉分别为01、02、03号无烟煤。

(2)贫煤(PM)。贫煤是煤化度最高的一种烟煤,不粘结或微具粘结性。在层状炼焦炉中不结焦。燃烧时火焰短,耐烧。

(3)贫瘦煤(PS)。贫瘦煤是高变质、低挥发分、弱粘结性的一种烟煤。结焦较典型瘦煤差,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粉较多。

(4)瘦煤(SM)。瘦煤是低挥发分的中等粘结性的炼焦用煤。在炼焦时能产生一定量的胶质体。单独炼焦时,能得到块度大、裂纹少、抗碎性较好的焦炭,但焦炭的耐磨性较差。

(5)焦煤(JM)。焦煤是中等及低挥发分的中等粘结性及强粘结性的一种烟煤。加热时能产生热稳定性很高的胶质体。单独炼焦时能得到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炭,其耐磨性也好。但单独炼焦时,产生的膨胀压力大,使推焦困难。

(6)肥煤(FM)。肥煤是低、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单独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好、强度较高的焦炭,其耐磨性有的也较焦煤焦炭为优。缺点是单独炼出的焦炭,横裂纹较多,焦根部分常有蜂焦。

(7)1/3焦煤(1/3JM)。1/3焦煤是新煤种,它是中高挥发分、强粘结性的一种烟煤,又是介于焦煤、肥煤、气煤三者之间的过渡煤。单独炼焦能生成熔融性较好、强度较高的焦炭。

(8)气肥煤(QF)。气肥煤是一种挥发分和胶质层都很高的强粘结性肥煤类,有的称为液肥煤。炼焦性能介于肥煤和气煤之间,单独炼焦时能产生大量的气体和液体化学产品。

(9)气煤(QM)。气煤是一种煤化度较浅的炼焦用煤。加热时能产生较高的挥发分和较多的焦油。胶质体的热稳定性低于肥煤,能够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细长条而易碎,有较多的纵裂纹,因而焦炭的抗碎强度和耐磨强度均较其他炼焦煤差。

(10)1/2中粘煤(1/2ZN)。1/2中粘煤是一种中等粘结性的中高挥发分烟煤。其中有一部分在单独炼焦时能形成一定强度的焦炭,可作为炼焦配煤的原料。粘结性较差的一部分煤在单独炼焦时,形成的焦炭强度差,粉焦率高。

(11)弱粘煤(RN)。弱粘煤是一种粘结性较弱的从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产生较少的胶质体。单独炼焦时,有的能结成强度很差的小焦块,有的则只有少部分凝结成碎焦屑,粉焦率很高。

(12)不粘煤(BN)。不粘煤是一种在成煤初期已经受到相当氧化作用的低变质程度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基本上不产生胶质体。煤的水分大,有的还含有一定的次生腐植酸,含氧量较多,有的高达10%以上。

(13)长焰煤(CY)。长焰煤是变质程度最低的一种烟煤,从无粘结性到弱粘结性的都有。其中最年轻的还含有一定数量的腐植酸。贮存时易风化碎裂。煤化度较高的年老煤,加热时能产生一定量的胶质体。单独炼焦时也能结成细小的长条形焦炭,但强度极差,粉焦率很高。

(14)褐煤(HM)。褐煤分为透光率Pm<30%的年轻褐煤和Pm>30~50%的年老褐煤两小类。褐煤的特点为:含水分大,密度较小,无粘结性,并含有不同数量的腐植酸,煤中氧含量高。常达15~30%左右。化学反应性强,热稳定性差,块煤加热时破碎严重。存放空气中易风化变质、破碎成效块甚至粉末状。发热量低,煤灰熔点也低,其灰中含有较多的CaO,而有较少的Al2O3。

除了以上的煤种以外,我国其它的煤炭品种尚有:

(1)烛煤:有一种炭,用纸就可点燃,并发出明亮的光焰,像蜡烛一样,因此人们称它为烛煤。烛煤通常呈灰黑色或褐色,光泽也较暗淡,有时略带油脂光泽,断口呈贝壳状,含植物小袍子较多,可含少量藻类,也可能不含。烛煤挥发物含量和焦油产出军较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大同,山东的新滇、兖州和枣庄。

(2)藻煤:有—种光泽暗淡、结构均一、呈块状构造、韧性较大、易燃、有沥青味的煤;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它主要是由密集的藻类组成的,也含有少量粘土矿物,这就是藻煤。藻煤的挥发物氢含量高、焦油产出宰高,但有时灰分也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蒲县,山东的肥城和兖州。

(3)弱钻煤:弱粘煤是隔绝空气加压时产生的。胶质体很少,有时也可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小块,易粉碎。炼焦时可小量配用。它的主要用途是作气化原料和机车、发电厂燃料。主要产地有陕西的彬(县)长(武)矿区、铜川的焦坪等。

(4)煤精:煤精是煤的一个特殊品种,煤精又称煤玉、炭精、灰根、乌玉、墨石、煤根石、墨精石等。它同普通煤一样可以燃烧,其主要特点是质地致密,具有一定的韧性,不透明,黝黑闪亮,抛光后呈玻璃光泽,硬度2.4—4,相对密度1.3—1.35,可用作工艺雕刻制品原料;实物资料证实,有些煤精制品及其坯料被埋在地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仍保存完好,没有风化、龟裂现象。沈阳新东遗址发掘出来的煤精雕刻制品,是我国从六七千年前石器时代就已开始利用煤炭的直接证据。

我国煤炭储量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地区,集中在昆仑山—秦岭—大别山以北的北方地区,以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的储量最为丰富。晋陕蒙(西)地区(简称“三西”地区)集中了中国煤炭资源的60%,另外还有近9%集中于川、云、贵、渝地区。

山西省是资源储量最多的省份,占全国总储量的30%。与资源分布相对应的,是煤炭生产也集中于这些地区。在漫长的地质演变过程中,煤田受到多种地质因素的作用;由于成煤年代、成煤原始物质、还原程度及成因类型上的差异,再加上各种变质作用并存,致使中国煤炭品种多样化,从低变及程度的褐煤到高变质程度的无烟煤都有储存。

按中国的煤种分类,其中炼焦煤类占27.65%,非炼焦煤类占72.35%。中国虽然煤炭资源丰富,但适于露天开采的煤炭储量少,仅占总储量的7%左右,其中70%是褐煤,主要分布在内蒙、新疆和云南。

10.煤的发热量:

煤炭发热量按下表进行分级:

序号

1

2

3

4

5

6

级别名称

低热值煤

中低热值煤

中热值煤

中高热值煤

高热值煤

特高热值煤

代号

LQ

MLQ

MQ

MHQ

HQ

SHQ

发热量(Qnet,ar)范围,MJ/kg

8.50~12.50

12.51~17.00

17.01~21.00

21.01~24.00

24.01~27.00

>27.00

煤的发热量,又称为煤的热值,即单位质量的煤完全燃烧所发出的热量。

煤的发热量时煤按热值计价的基础指标。煤作为动力燃料,主要是利用煤的发热量,发热量愈高,其经济价值愈大。同时发热量也是计算热平衡、热效率和煤耗的依据,以及锅炉设计的参数。

煤的发热量表征了煤的变质程度(煤化度),这里所说的煤的发热量,是指用1.4比重液分选后的浮煤的发热量(或灰分不超过10%的原煤的发热量)。成煤时代最晚煤化程度最低的泥炭发热量最低,一般为20.9~25.1MJ/Kg,成煤早于泥炭的褐煤发热量增高到25~31MJ/Kg,烟煤发热量继续增高,到焦煤和瘦煤时,碳含量虽然增加了,但由于挥发分的减少,特别是其中氢含量比烟煤低的多,有的低于1%,相当于烟煤的1/6,所以发热量最高的煤还是烟煤中的某些煤种。

鉴于低煤化度煤的发热量,随煤化度的变化较大,所以,一些国家常用煤的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作为区分低煤化度煤类别的指标。我国采用煤的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来划分褐煤和长焰煤。(1)发热量的单位

热量的表示单位主要有焦耳(J)、卡(cal)和英制热量单位Btu。

焦耳,是能量单位。1焦耳等于1牛顿(N)力在力的方向上通过1米的位移所做的功

1J=1N×0J1MJ=1000KJ

焦耳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采用的热量单位,也是我国1984年颁布的,1986年7月1日实施的法定计量热量的单位。煤的热量表示单位:

J/g、KJ/g、MJ/Kg

卡(cal)是我国建国后长期采用的一种热量单位。1cal是指1g纯水从19.5C加热到20.5C时所吸收的热量。

欧美一些国家多采用15Ccal,即1g纯水从14.5C加热到15.5C时所吸收的热量。

1cal(20Ccal)=4.1816J1cal(15Ccal)=4.1855J

1956年伦敦第误解蒸汽性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蒸汽表卡的温度比15Ccal还低,其定义如下:

1cal==4.1866J

从上看出,15Ccal中,每卡所含热能比20Ccal还高。

英、美等国家目前仍采用英制热量单位(Btu),其定义是:1磅纯水从32F加热到212F时,所需热量的1/180。

焦耳、卡、Btu之间的关系

1Btu=1055.79J(≈1.055×1000J)1J=9471.58×10的负7次方Btu

20Ccal/g与Btu/1b的换算公式:

因为1Btu=1055.79J,1B=453.6g所以1Btu/1b=1/1.8cal/g1cal/g=1.8Btu/1b

由于cal/g的热值表示因15Ccal或20Ccal等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国际贸易和科学交往中,尤其是采用进口苯甲酸(标明其cal/g)作为热量计的热容量标定时,一定要了解是什莫温度(C)或条件下的热值(cal/g),否则将会对燃烧的热值产生系统偏高或偏低。

为了使热量单位在国内外统一,不须以J取代cal作为煤的发热量表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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