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2022-10-05 02:22:34 网络90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微轻型无人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微轻型无人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

其他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执法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民用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民用遥控驾驶航空器,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国家对民用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无人机,包括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第四条 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协调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对无人机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与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无人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无人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无人机管理责任;

(二)建立深圳无人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并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做好与飞行管制部门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根据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划设和公布本市范围内的无人机禁止飞行区域;

(四)依法对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无人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

(五)协助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无人机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划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协助做好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第九条 无人机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前,市工业信息、市发展改革、市科技创新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指导深圳市无人机生产企业制定无人机团体标准。轻型无人机的团体标准应当实现实名登记、坐标定位、电子围栏、平台接入等技术功能,满足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基本功能要求。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人机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第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控制台(站)和反无人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机场范围的无人机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航空、无人机、航拍等行业协会建立无人机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飞行管理及安全规范等知识,增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意识。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十四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外包装和机体明显位置标注无人机类型,并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第十五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飞行时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禁飞数据设置实时、有效。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人机进行管控,依法提供无人机品牌、型号、独立编码、实时飞行信息(速度、高度、轨迹等)和所有人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

无人机飞行管理有什么规定

轻型无人机是质量大于7kg,但小于等于116kg的无人机。

按尺度分类(民航法规),无人机可分为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以及大型无人机。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7kg,轻型无人机质量大于7kg,但小于等于116kg的无人机,且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km/h(55nmile/h),升限小于3000m。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5700kg的无人机,微型和轻型无人机除外。大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大于5700kg的无人机。

扩展资料:

一、根据2013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下发的《民用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民用无人机按照空机质量划分为以下4类:

(1)微型无人机:0千克<微型无人机≤7千克

(2)轻型无人机:7千克<轻型无人机≤116千克

(3)小型无人机:116千克<小型无人机≤5700千克

(4)大型无人机:5700千克<大型无人机

并且,将空域划分为隔离空域,融合空域。隔离空域指的是3000米以下空域,单独划分给无人机飞行使用。无人机如果飞入3000米以上空域则必须至少持有符合机型、等级的民航局核发《飞行执照(私用)》。

同时民航局将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的考试权、发证权委托给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参加培训的学员通过培训考试,核发《民用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合格证》具有与民航局核发的《飞行执照》同等法律效力。

二、无人机的工作流程:

(1)开始界面:快捷实现任务的规划,进入任务监控界面,实现航拍任务的快速自动归档,各功能划分开来,实现软件运行的专一而稳定。

(2)航前检查:为保证任务的安全进行,起飞前结合飞行控制软件进行自动检测,确保飞机的GPS、罗盘、空速管及其俯仰翻滚等状态良好,避免在航拍中危险情况的发生。

(3)飞行任务规划:在区域空照、导航、混合三种模式下进行飞行任务的规划。

(4)航飞监控:实时掌握飞机的姿态、方位、空速、位置、电池电压、即时风速风向、任务时间等重要状态,便于操作人员实时判断任务的可执行性,进一步保证任务的安全。

(5)影像拼接:航拍任务完成后,导航航拍影像进行研究区域的影像拼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人机

如今人们都知道,无人机在未来的民用市场潜力巨大,所以对于无人机的管理需更加谨慎。关于无人机飞行的管理到底有什么样的规定,现在和我一起看下面的内容吧。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下摘取的部分无人机法规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 其它 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13)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4)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15)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16)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17)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18)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 措施 (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无人机发展现状

一、无人机发展现状

(一)无人机概述

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或drone)是一种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机用途广泛,成本低,效费比好,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在现代战争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民用领域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结合公安边防部队的实际,无人机在边境地区的发展使用具有广阔空间,能够为边防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国内无人机发展现状

国内无人机近几年来发展比较快,民企也多 通过第三届 尖兵之翼就可以看出 国内现在发展无人机的趋势越来越好。

而除军事用途外,由于无人机成本相对较低、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等的优势,使得无人机在航空拍照、地质测量、高压输电线路巡视、油田管路检查、高速公路管理、森林防火巡查、毒气勘察、缉毒和应急救援、救护等民用领域应用前景极为广阔。正是因为看到未来无人机的民用市场潜力巨大,除一些科研院所外,民营企业也开始介入无人机市场。目前粗略估计全国约有170多家单位在生产无人机。“就低端产品而言,一套无人机系统的生产成本有可能不超过几十万元,这也是中国有众多厂家看重无人机市场前景的一个原因。

我国无人机当前只具备侦查能力,无人机并不被现代战争看好,机器造价昂贵,战场灵敏度低,极易被敌人捕捉,无法防御最新的电磁干扰等种种弊端,即便是美国也无能力大规模生产,另外你提到的对地攻击型无人机只在极少的战争中出现,而且处于测试阶段,他的攻击方式并不算先进,GPS定位导弹一样做的到。

(三)国外无人机发展现状

1. 无人机应用技术论文

2. 无人驾驶直升机创新科技论文

3. 最新版治安管理条例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5. 世界上最小的无人机的型号是什么呢

6. 世界最小无人机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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