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格明显偏低是否偷税

   2022-11-18 11:54:46 网络560
核心提示:增值税价格明显偏低不能认定为偷税,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

增值税价格明显偏低是否偷税

增值税价格明显偏低不能认定为偷税,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

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率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算价格明显偏低了。具体规定如下: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何认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请问税务上“企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如何解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

通常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成比例关系,如果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后小于110%时,税务部门通过利润表分析,发现某企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单位自己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旁人不知道具体原因!是否存在遗漏结转销售成本或遗漏销售收入登账等情况,都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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