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的行为规范要求是什么?

   2023-05-19 23:27:42 网络1340
核心提示:1、主持保安的全面工作,思想沟通,上班纪律监督及人员信息的反馈。2、防火、防盗、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3、全场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监管。4、每月28日抄宿舍楼电表,7号左右劳保物品的领发,1号做考勤,12日以前做上月的绩效评估分下属人员的思想沟通

保安员的行为规范要求是什么?

1、主持保安的全面工作,思想沟通,上班纪律监督及人员信息的反馈。

2、防火、防盗、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全场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4、每月28日抄宿舍楼电表,7号左右劳保物品的领发,1号做考勤,12日以前做上月的绩效评估分下属人员的思想沟通,每月不少于三次查夜和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的召开。

5、做好保安队伍的考勤和种勤人员的考勤。

6、全厂行政区域的卫生及绿化带的监督检查。

7、宿舍楼的卫生;实时的检查。

8、员工宿舍床位的安排及床位的重换。

9、跟踪来厂的外来维修人员,如电信、供电、建筑、设备的维修等。

10、新入职保安的培训。

保安巡逻规范标准

保安工作并不是某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保安人员也不是他们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保安工作虽然具有服务行业的性质,但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没有专业的素质技能,是无法达到要求的。而不同的物业公司,他们给出的待遇不同,对保安员本身的年龄、身高、以及文化程度的要求也千差万别。总体来看,多数用人单位对保安的年龄要求很高,一般在18——40左右。只要你的年龄符合要求,身体健康,没有明显的纹身,也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吸毒史,无传染类疾病。且具有小初文化,身高一般,只要你愿意留下来干,公司就会接纳你!物业公司对应聘保安的文化程度没有什么高要求,一般初中毕业的社会公民就可以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订)

保安员巡逻制度

1、上岗时着装整洁(穿保安制服,戴正帽子,配戴胸卡,穿黑皮鞋),仪容整洁(面部清洁,勤剃须,理短发,剪指甲),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2、规定的路线巡逻,认真做好巡逻记录。检查相关的如业主名册、内部电话联络表、业主装修时间统计表、业主投诉表、通告、通知等文件是否齐全,随时记录投诉和发现的问题。

3、注意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和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对巡逻区内的可疑人和物品,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检查有无杂物堆放在楼梯间或走廊通道内,影响通行和整体环境,阻止随意刻画、敲击、偷窃和损毁公共设施。

5、制止巡逻区内的打架、滋事等事件。

6、清理乱摆卖、发传单等闲杂人员、清理无证装修人员。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当班记录,交待清楚本班应注意的事项。

8、任何情况下不准与业主(住户)发生冲突。

9、检查装修施工人员是否配戴临时工作证,施工现场是否遵守放火规定及有关装修条例。监督各装修队在施工时把门关上,在门上贴好施工许可证。

10、检查业/租户单元的门、窗、锁,提醒业主注意防火防盗,发现单元无人且未锁门,可在门外临时把守,不要擅自进入,并上报公司尽快与业主联系。

11、注意进出及逗留人士,发现可疑人士要礼貌地进行跟踪监视并询问,详细记录其容貌特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安部领导。

12、检查进出的施工用具、材料、家具及设备,对可疑物品(匕首、撬棍、三角刀、自制火枪等管制物品)应阻止其进入,带出物品应有相关部门签发的出门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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