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对安装假肢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2022-07-24 14:23:54 网络1170
核心提示:您好:我是河南省假肢中心的. 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行业(以下简称“假肢行业”)是民政部主管的、专门为肢体残疾人服务的特殊行业。假肢、矫形器作为直接用于残疾人的康复器具,其产品质量、代偿功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身体康复和人身安全。因此,

关于国家对安装假肢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您好:我是河南省假肢中心的. 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行业(以下简称“假肢行业”)是民政部主管的、专门为肢体残疾人服务的特殊行业。假肢、矫形器作为直接用于残疾人的康复器具,其产品质量、代偿功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身体康复和人身安全。因此,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生产装配设备和合格的技术人员。 我省的假肢行业有了一定发展,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些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在设备、技术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开办,只顾赚钱不管产品质量;更有个别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有的还以国产低档零部件和材料混作进口原件和材料乱收费,牟取高额利润。 为加强对该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业登记管理法规,决定对假肢生产装配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实行登记注册前资格审查制度,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省民政厅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附件1),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单位的基本条件: 1、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执有民政部假肢与矫形器职业资格考核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条件见附件2)。 2、具有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包括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经营场地要具备假肢、矫形器的制作室、肢残患者接待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其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选派专人参加并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并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通知要求补办审查手续。对逾期不补办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一、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基本条件审核表(略) 二、参加假肢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 附件2: 参加假肢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 一、在国内、外假肢矫形器专业学校或设有该专业的院校学习后获取国家承认的毕业文凭,在民政部认可的假肢矫形器装配单位有三年以上的装配工作实践; 二、具有医学或其他理工科技术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在民政部认可的假肢矫形器装配单位有三年以上装配工作实践,并经过民政部承认的有关假肢矫形器专项培训累计学分 分以上,持有结业证书; 三、具有高中以上毕业文凭,在民政部认可的假肢矫形器装配单位有五年以上装配工作实践,并经过民政部承认的有关假肢矫形器专项培训累计学分 分以上,持有结业证书; 四、已获得假肢或矫形器技师技术职称者; 五、具有中级以上假肢矫形器装配工等级,并有20年以上的装配工作实践! 这是国家的民政部的规定,有什么问题还可以继续问,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保护残疾人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第三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假肢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简称CP)

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Orthotist(简称CO)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 and Orthotist(简称CPO)第四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具备该专项工作执业能力和水平的证明,亦作为上岗或依法申请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法定注册凭证。

凡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单位,其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由经注册登记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担任。第五条 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考试第六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并具有两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第八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为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制作师的注册及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条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制作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制作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制作师注册证,并将注册人员名单报民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注册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验证和重新注册。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第四章 职责第十六条 制作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以维护广大肢残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并对装配出的每具假肢、矫形器的质量负责。

谁知道郑州市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假肢矫形服务规范》的内容是什么吗?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装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资格认定。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

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第四条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第五条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设立具有装配业务的分公司,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1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资格认定。

郑州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假肢矫形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郑州市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是以共青团河南省委志工部、共青团郑州市委志工部、河南省慈善总会、郑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主管的一个志愿服务团队,主要是对脑瘫患儿的矫治康复。

第二条:郑州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坚持以“一切真诚帮助残疾人早日康复、帮助残疾人增强自信心、提高自理能力”为宗旨,通过助残志愿服务行动,推动建立助残服务的长效机制,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帮助解决广大残疾人生产生活、康复医疗教育、权益保障、参与社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主要开展对残疾人、特殊儿童、脑瘫患儿进行医治康复。

第四条:为更好地做好假肢矫形的工作,郑州市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结合自身实际,参考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GB22457假肢配置服务、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令第29号》和《上海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DB31/T714-2013》的地方标准,多次经过导师、专家、学者论证,特制定《黎文假肢矫形服务规范》。

第五条:郑州市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被列为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导师团青年创业就业项目,该团已被列为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导师团青年创业就业的基地。已被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导师团聘为3名假肢矫形导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接待人员应向用户了解情况,询问用户的基本情况,做的诚信、有效、礼貌周到。

第七条:尊重用户,保护隐私,具有安全保护措施,不得将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用于除本机构业务外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由矫形器导师负责,对用户身体状况和肢体等进行询问及检查,确保假肢矫形器产品,并向用户说明所用假肢矫形器功能的预期情况及使用要求。

第九条:征得用户同意后,由假肢、矫形导师开具假肢矫形配方,并经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条:应做好检查及项目的记录及跟踪服务。

第三章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矫形器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矫形器的知识:矫形器是指装配于人体四肢、躯干等部位的体外器具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矫正四肢、躯干的畸形或治疗骨关节及神经肌肉疾病并补偿其功能。

第十二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矫形器的基本功能。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与支持:通过限制肢体或躯干的异常运动来保持关节的稳定性,恢复承重或运动能力。

(2)固定与矫正:对已出现畸形的肢体或躯干,通过固定病变部位来矫正畸形或防止畸形加重。

(3)保护与免负荷:通过固定病变的肢体或关节,限制其异常活动,保持肢体、关节的正常对线关系,对下肢承重关节可以减轻或免除长轴承重。

(4)代偿与助动:通过某些装置如橡皮筋、弹簧等来提供动力或储能,代偿已经失去的肌肉功能,或对肌力较弱部分给予一定的助力来辅助肢体活动或使瘫痪的肢体产生运动。

第十三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矫形器的分类:根据安装部位分为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和脊柱矫形器三大类。

(1)上肢矫形器

上肢矫形器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即固定性(静止性)矫形器和功能性(能动性)矫形器。固定性矫形器没有可以活动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作固定肢体与功能位,限制异常活动,适用于上肢关节和腱鞘的炎症,促进骨折愈合等。功能性矫形器的特点是允许肢体有一定程度的活动,或通过支具的活动来达到治疗目的。有时,一具上肢矫形器也可兼有固定性和功能性两种。

肩肘腕手矫形器 Shoulder Elbow Wrist Hand Orthosis (SEWHO)

肘腕手矫形器 Elbow Wrist Hand Orthosis (EWHO)

腕手矫形器 Wrist Hand Orthosis (WHO)

手矫形器 Hand Orthosis (HO)

上肢矫形器根据功能分为固定性(静止性)和功能性(可动性)两大类。前者没有运动装置,用于固定、支持、制动。后者有运动装置,可允许肢体活动或控制、帮助肢体运动。

(2)下肢矫形器

髋膝踝足矫形器 Hip Knee Ankle Foot Orthosis (HKAFO)

膝矫形器 Knee Orthosis(KO)

膝踝足矫形器 Knee Ankle Foot Orthosis (KAFO)

踝足矫形器 Ankle Foot Orthosis (AFO)

足矫形器 Foot Orthosis (FO)

(3)脊柱矫形器

颈矫形器 Cervical Orthosis (CO)

胸腰骶矫形器 Thorax Lumbus Sacrum Orthosis (TLSO)

腰骶矫形器 Lumbus Sacrum Orthosis (LSO)

第十四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上肢矫形器主要用于补偿失去的肌力,扶持麻痹的肢体,保持或固定肢体与功能位,提供牵引力以防止挛缩,预防或矫正畸形。有时,也可作为一种附加装置用于病人。随着整形外科特别是手外科,以及康复医学的发展,上肢矫形器的品种日益复杂化,其中尤以各种手部支具的困难较多,需依靠医生和制作者共同努力方能取得应有成效。

第十五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上肢矫形器主要用于补偿功能性上肢矫形器的力源可来自自身,也可来自外部。自身力由病人肢体的肌肉运动提供,可通过自主运动,也可通过电刺激。外源力可来自各种弹性物如弹簧、橡筋、弹性塑料等,也可通过气动、电动或索控,后者系指用一根牵引索来使矫形器活动,例如,通过肩胛骨运动使肩带移动并拉紧牵引索而使手部矫形器活动。

第十六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下肢矫形器 主要作用是支撑体重,辅助或替代肢体功能,限制下肢关节不必要的活动,保持下肢稳定,改善站立和步行时姿态,预防和矫正畸形。选用下肢矫形器必须注意穿戴后对肢体没有明显的压迫,如用KAFO屈膝90°时不能压迫腘窝,内侧会阴处无压迫;对下肢有水肿的患者矫形器不宜紧贴皮肤。

第十七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脊柱矫形器 主要用于固定和保护脊柱,矫正脊柱的异常力学关系,减轻躯干的局部疼痛,保护病变部位免受进一步的损伤,支持麻痹的肌肉,预防、矫正畸形,通过对躯干的支持、运动限制和对脊柱对线的再调整达到矫治脊柱疾患的目的。

第十八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矫形器应轻便,按照郑州市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服务标准,矫形器必须配置外穿鞋,以保证孩子的整体协调稳定性。

第十九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应用辅具的注意事项:

① 佩戴要合适,防止矫形器对身体的压迫,应随年龄的增长调整更新

② 辅助器具的质量要轻,外形要美观统一

③ 穿戴要容易

④ 材料应结实、不易破损

⑤ 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年龄和症状而有所区别

第二十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矫形器维护与保养。

正确穿带,避免因穿脱不当损坏;保持干净、清洁,防止潮湿及生锈;

金属关节部位常涂抹润滑油以保持关节润滑;闲时应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重物挤压损坏;避免锐器损坏矫形器;避免接触高温环境,尤其是低温热塑材料;不能使用高浓度洗涤剂清洗,避免接触化学物品;若发现松动、破损等问题,应及时送交制作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脊柱侧弯是指脊柱的一个或数个关节偏离了脊柱中线形成了带有弧度的脊柱就叫脊柱侧弯。脊柱侧弯患者穿戴矫形器:

1.要在矫形导师或者家人的帮助下正确穿戴。要穿戴在一件比较紧身的棉质衣服上。

2.尽量把内衣拉平整,在矫形器压垫部位不要有褶皱,这样能减少对皮肤的压迫。

3.如果可以患者最好是躺下穿戴矫形器。拉紧搭扣,把上手放在腰间将矫形器往下压,使得脊柱伸展开来。

4.脊柱侧弯矫形器穿戴以后,要使骨盆围左右对称而且全部包围住,不会受到压痛,还要注意观察压力垫的地方是否有疼痛感。

5.当患者坐下时,矫形器的前下方应该不会挤压疼痛为主,后面要离椅子几厘米的距离。

6.第一次穿戴不要穿戴过久,以后可以逐渐增加穿戴的时间来矫正脊柱。

7.穿戴矫形器一个月以后就要定期的去复查,然后可以调整矫形器的大小。就可以定时的去检查和治疗。而且如果想不在穿矫形器时就要逐渐减少穿带的时间和次数。慢慢才可以脱下矫形器。

第二十二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了解下肢矫形器穿戴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1)肌张力低患者

肌张力低患者穿戴AFO的目的是希望能给孩子更多的支持,以方便运动。但长时间地穿戴AFO会使某些肌肉缺乏运动,造成肌力下降或者肌肉萎缩,反而会降低孩子的运动功能。所以该类型的孩子在平时不穿戴矫形器时,要给孩子做适当的按摩和肌力的训练。

(2)肌张力高患者

肌张力高的孩子,刚穿戴矫形器时,他的足跟往往不能穿到AFO足跟的相应位置,而压在AFO后壁上从而会在足跟处产生较大的压力,造成局部红肿甚至淤青。也有些孩子足内翻、足外翻比较严重,在穿戴AFO时,会在外踝、足舟骨等骨突出的部位造成局部卡压和疼痛。所以在穿戴时应采取背靠、屈髋、屈膝、屈踝的体位,以降低张力,缓解紧张,保证足跟到位,另外固定带不宜系得过紧,必要时穿戴一段时间需脱下矫形器,按摩一下休息后再穿,逐渐增加穿戴时间。一般情况下,压迫的问题孩子适应一段时间后就会好转。如果仍不适应就要和制作单位联系取得解决的办法。

(3)对于间歇性痉挛和张力不稳定的手足徐动型患儿

刚开始穿戴时常会感觉不适,按照上面介绍的办法处理,孩子不用多久就能适应了。

(4)爬行时穿戴下肢矫形器的处理办法

穿戴踝足矫形器孩子在爬行时会感到困难,那是因为矫形器妨碍了踝关节跖屈,他只能采用膝关节进一步屈曲,或者增加髋关节旋转外展的程度来向前爬行。爬行是孩子目前阶段中,边活动边自由探索的主要方法,那么在训练和游戏时最好脱下矫形器。

(5)长坐时的注意事项

穿着AFO坐在地上的稳定性会很差,这是因为孩子常有“W”坐的倾向,矫形器会对此有所限制。所以,长坐时一定要让孩子坐在椅子上或脱下AFO。

(6)适应性练习程序 

1)第1~2天,每天白天分3~4次每次穿戴0.5~1小时,夜间入睡前穿戴0.5~1小时,脱下后检查皮肤是否发红、患者有无不适感。

2)第3~4天,每天白天分3~4次每次穿戴2~3小时,夜间入睡穿戴1~2小时,然后脱下。 

3)第5~6天,每天白天持续穿戴,每4个小时脱下检查皮肤;夜间入睡穿戴1~2小时,然后脱下。

4)第二个星期,每天白天持续穿戴,每4个小时脱下检查皮肤;夜间入睡穿戴,若入睡困难可脱下,尽量延长穿戴时间。

5)以上练习过程往往须根据患者的适应能力而调整,使患者尽早地适应矫形器。

第二十三条:所有矫形器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矫形器穿戴的注意事项和方法。O型腿、X型腿,矫正是通过三点力生物力学原理,进行矫正。

0型腿,X型腿,内八,穿戴方法: 

1)  第1~2天,每天白天分3~4次每次穿戴0.5~1小时,夜间入睡前穿戴0.5~1小时,脱下后检查皮肤是否发红、患者有无不适感。

2)第3~4天,每天白天分3~4次每次穿戴2~3小时,夜间入睡穿戴1~2小时,然后脱下。 

3)第5~6天,每天白天持续穿戴,每4个小时脱下检查皮肤;夜间入睡穿戴1~2小时,然后脱下。

4)第二个星期,每天白天持续穿戴,每4个小时脱下检查皮肤;夜间入睡穿戴,若入睡困难可脱下,尽量延长穿戴时间。 

5)以上练习过程往往须根据患者的适应能力而调整,使患者尽早地适应矫形器。

6)O型、X型、内八佩戴上矫形器会出现不协调姿势。(如:内旋、外旋、半蹲、均属正常现象,适应后会逐步改善)

7)O型、X型、内八适应后(一个半月进行微调,两个月后复查)矫形导师应交待定期复查。

第四章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假肢基本知识

第二十四条:所有假肢操作人员必须熟练熟知假肢的定义。假肢就是用工程技术的手段和方法,为弥补截肢者或肢体不完全缺损的肢体而专门设计和制作装配的人工假体,又称“义肢”。

第二十五条:所有假肢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假肢的主要作用。它的主要作用是代替失去肢体的部分功能,使截肢者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其适用对象是因疾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运动创伤等原因的截肢者。

第二十六条:所有假肢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制作假肢的材料。制作假肢的材料主要是铝板、木材、皮革、塑料和金属机械部件。一个良好的假肢必需具备功能好、穿用舒适方便、轻便耐用和外观近似健肢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所有假肢操作人员必须懂得在我们所有使用的诸多假肢中,根据其使用的目的、部位、以及假肢的控制系统,有许多不同的分类和名称,以下将经常使用的和比较先进的假肢做一简要的介绍。

(1)装饰性上肢假肢:这种假肢没有从事工作和生活自理的功能,主要作用是弥补上肢外观和维持肢体的平衡。主要用于上臂高位截肢和肩关节离断、肩胛带离断者。

(2)工具手:是专为上肢截肢者设计制作的,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安装在残肢上的臂筒,臂筒被固定在残肢上,臂筒的末端有工具衔接器。二是各种各样劳动工具和生活用 具,如锤子、螺丝刀、挫刀、多用途钩子等劳动工具,牙刷、匙子等生活用具。通过衔接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各种工具和生活用具,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病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但是工具手没有人的正常肢体外形,使用范围也很受限制。

(3)牵引式机械假手:这种假手又称为机动假手和机械假手,是人手的一种替代物。这种假手是靠使用者自身残肢和健肢的协调动作,带动牵引索,操纵并控制假手的张开和握 住,实现抓握提取物件的动作。这种假手主要适用于前臂和上臂残缺者。由于它构造简单,性能可靠,便于掌握,使用方便,价格较低,在国内使用较普遍。

第五章 假肢矫形器的制作

第二十八条:假肢矫形器导师应了解配方要求,按程序开展工作: 测量、取型、修型、成型、组装等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并填写假肢矫形器配置的测量记录。

第二十九条:假肢矫形定做后,按照协议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并交付使用。

第六章 产品质量检查

第三十条:假肢矫形器装配工序交接中,假肢矫形器制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签字、逐级发表。矫形器全部制作完成后,在正式交付用户使用前应进行适配性终检。

第三十一条:假肢矫形适配性终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与处方一致性

2)主要部件和材质与配置协议一致性

3)各部件连接的牢固度

4)关节活动与治疗或康复要求的符合性

5)重要尺寸准确性

6)产品与治疗或康复要求的符合性。

第三十二条:假肢矫形制作导师检验签字。

第三十三条:假肢矫形终检合格后,方可交给用户正式使用。

第三十四条:假肢矫形导师指导用户及其家属正确使用矫形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七章 假肢矫形器交付

第三十五条:已检查合格的假肢矫形器,经用户确认后,办理交付手续,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为患者提供合格证、保修卡和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对用户提出问题或其他要求,应在48小时内及时答复。

第八章 跟踪服务

第三十八条:中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公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主动及时定期询问患者疗效,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有关产品使用的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负责维修服务,保证维修零配件的供应。

第四十一条:接待用户来信来访,耐心诚恳解答用户咨询、投诉,做好记录,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定期随访用户。

第四十三条:运用各种方式征集用户对机构产品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的信息,并持续改进。

第四十四条:收集服务信息应征得用户同意,并详细记录用户反馈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郑州黎文假肢矫形志愿服务团所有。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2017年5月27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国家对安装假肢有没有相关规定呢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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