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速实现交通现代化,必须加强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运输生产、工业产品、救助打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该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规划、计划的编制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水运工程标准由交通部基建局负责,公路工程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局负责,其它标准由交通部科技局负责。第四条 交通标准化规划、计划是交通运输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规划、计划的编制由部科技局、基建局、公路局分别负责。制订、修订标准需要的重大科研项目,列入交通科技计划。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标准化规划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抄部有关局。第五条 每年七月份,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提出下年度国标、部标项目建议,分别报部科技局和有关局。部科技局会同有关局进行审查,汇总编制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调整计划,需经批准。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六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不断提高标准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零部件、元器件、构配件要提高通用互换程度。第八条 搞好运输、装卸、包装、储存、通讯等标准的制订工作,不断提高货运质量,保证安全。第九条 要认真研究,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有特殊需要时,可以直接采用有关标准。第十条 出口产品、对外承包或技术援助工程,必要时可由生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部有关局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标准。第十一条 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部标准每隔三至五年,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负责复审一次,提出继续使用、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部批准。
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部标准需要的费用列入部财务计划。制订修订企业标准的费用列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第四章 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第十三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我部负责编制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总局或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批和发布。部标准是指在交通系统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标准,由部审批和发布,报国家标准总局或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是标准工作的基础。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出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指标更先进的企业标准。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第五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第十七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标准发布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贯彻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支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计划。第十九条 一切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品的检验,都必须按标准进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
新产品投产前,由研究设计单位制订产品标准,否则不得批量生产。第二十条 新产品设计,老产品整顿改造,要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尽量采用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不断提高标准化程度。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产品在鉴定、定型时,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标准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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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定。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在哪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经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1]
行业标准分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出版一览表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代号
批准发布部门
标准组织制定部门
出版单位
1
安全生产
AQ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出版社
2
包装
BB
国家发改委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中国标准出版社
3
船舶
C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综合研究所
4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测绘出版社
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6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工业出版社
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部分)
8
地震
DB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
地震出版社
9
电力
DL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
中国电力出版社
10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1
核工业
E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标准化所
12
纺织
FZ
国家发改委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13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公安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4
建工国标5万号以上
GBJ
国防科工委
15
供销
GH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16
国军标
GJB
17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院
18
航空
H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301所
19
化工
HG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1
海关
HS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出版社
22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23
机械
JB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
24
建材
JC
国家发改委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材出版社
25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26
建工行标
JGJ
27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金融出版社
28
交通
JT
交通部
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29
教育
JY
教育部
教育部
语文出版社
30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1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32
粮食
LS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3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4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出版社
35
煤炭
MT
国家发改委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炭工业出版社(部分)
36
民政
MZ
民政部
民政部
中国社会出版社
37
农业
NY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38
轻工
QB
国家发改委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出版社
39
汽车
QC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计划出版社
40
航天
Q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天集团公司708所
41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42
国内贸易
SB
商务部
商务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43
水产
SC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44
石油化工
SH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石化出版社
45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46
水利
SL
水利部
水利部
中国水利出版社
47
商检
S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48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石油工业出版社
49
海洋石油天然气
SY(10000号以后)
国家发改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工业出版社
50
铁道
TB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出版社
51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2
铁道交通
TJ
铁道部标准所
53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54
物资管理
WB
国家发改委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55
文化
WH
文化部
文化部
文化部印刷厂
56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中国兵器标准化所
57
外经贸
WM
外经贸部科技司
58
卫生
WS
卫生部
卫生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9
文物保护
WW
国家文物局
60
稀土
XB
国家发改委稀土办公室
国家发改委会稀办公室
中国标准出版社
6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发改委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冶金工业出版社
62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3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64
有色冶金
YS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65
医药
YY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6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人民邮电出版社
67
中医药
ZY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例: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 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规、BJG、JZ”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T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BJG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CJJ(CJ)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交通运输标准 是国家标准吗
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办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规定,我们国家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当然交通运输标准也在此限。按照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为:国家标准
——
GB、交通行业标准
——
JT、地方标准
——
DB。实际上,“交通运输”词语的行业指向性太强,所以交通运输方面的国家标准相对要少一些,多为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这种部颁标准,一些人们也习惯称之为国家标准,但严格意义上应属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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