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2-06-17 01:24:56 网络98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奖励本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自然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的成果。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一)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取得同行或同学科专家的公认,或为社会公用者;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办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并在我省实际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我省委托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和委托外省(市)完成的项目或与我省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请贵州省科技进步奖。

(二)请奖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请奖项目,直接向有关主管委、办、厅、局申报。

各地(州、市)所属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报。

县(市)所属基层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县科委申报,县科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高等院校的请奖项目,向省教育委员会申报。医学院校的请奖项目,也可向省卫生厅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向所在地(州、市)科委或政府有关、办、厅、局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科委,应根据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对收到的请奖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省科委定时发送成果登记公报,自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科委专业组或有关委、办、厅、局进行初评。初评入选的项目,由省科委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年省科学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奖励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批准,并在贵州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报省政府授奖。如有异议,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科委裁决。第七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第八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九条 省科技进步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贵州省最美劳动者有什么奖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含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第十一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待遇一:物质奖励 202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一次性奖金标准提高到10000元,进一步彰显荣誉和奖励层级。

2.

待遇二:提高退休费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3.

待遇二:省级劳模待遇 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比如,江苏省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对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江苏省财政厅纳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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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学价值,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者社会公用的;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有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市属单位工作的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实施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在我市实施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并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第五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从市长基金中拨给。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所涉及专业的情况,提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市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申报、初审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业组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然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第十条 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励成果,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定。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的市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消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如发现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第十五条 已经申报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第十六条 区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办法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激励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富民兴黔作贡献,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特殊贡献人员,是指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科技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对同一项目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通过两个以上行政层次共同完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奖励:

(一)应用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在省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中缩短了建设周期,工程质量优良,使工程提前投入使用,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二)引入或推广新科技成果应用于我省经济建设,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创新,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有功者。

(四)发现我省新资源,并参予开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五)其它对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申报者担任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省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第四条 设立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第五条 奖励申报的基本程序为:个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进行初审,项目实施受益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该项目投产后三个内提出申请。凡对项目的奖励享受权及有功人员有争议的,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争议解决之前,不能申报奖励。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核实申报内容,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七条 评定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两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年节约资金或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达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达100万元以上(按申报之日上一年计算)。第八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各方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无明显需要复核的意见,评审结果自然生效。第九条 对受奖励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由省长签署的荣誉证书及资金。第十条 本办法资金标准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具体项目的受奖额度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对本行业奖励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农业方面的奖励,按“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申报。成绩特别突出的,经申报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申报的节约资金或税后利润须经当地财政、计划、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可。第十三条 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折价为住房、交通工具等其它实物。第十四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40%--50%发给主要有功人员。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人员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完成者主持分配。所得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 受奖励人员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受奖励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

(二)受奖人员奖励情况应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其配偶及子女可以优先迁入受益单位所在地落户;农业人口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就业;

(四)受奖励人员可按省内专家标准,享受一次性为期20天的国内疗养待遇。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

设立省长奖励专项经费。

资金来源:

(一)由省财政拨款100万元。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从获奖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单位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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