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22-10-16 10:20:25 网络3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四条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由商标所有人申请并经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劳动保障、安监、质监、食药监、环保、财政、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申请认定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是依法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四)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且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有明确的商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十)商标所有人能够认真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二)项、第(七)项条件的限制。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日前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或资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商标权属证明文件;

(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本市或者省内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保护记录的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发布情况证明;

(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为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对不予推荐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什么是标识系统?标识系统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经销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销(以下简称生产、经销者)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伪造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或者假冒他人的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名优质量标志的;

(三)伪造或者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五)商品质量与其包装、说明书等标识明显不符或者商品名称与其质地不符的;

(六)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生产、组装商品的;

(七)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八)违法生产、经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商品的;

(九)经销失效、过期、变质商品的;

(十)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十一)生产、经销其它假冒伪劣商品的。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一)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应标明中文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厂名和厂址而未标明的;

(三)应标明产品标准代号、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涂改或者伪造日期的;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商品,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的;

(六)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应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明的;

(七)不合格商品按处理品经销时,未在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第五条 生产、经销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行为;

(二)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制约制度,规范生产、经销活动;

(三)按要求提交被检验商品及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报送质量标准。第六条 严禁向畜禽体内注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销注水肉。动物检疫部门应加强对肉类检疫。未按规定检疫的畜、禽肉不准销售。第七条 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滥用权力,限制或者阻碍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医药、卫生、农业、畜牧、盐政、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分管行业生产、经销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消费者协会应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生产、经销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及识别方法。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应予以立案查处;对移送案件有异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管辖,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案的部门查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需要对生产、经销者的帐目、库房、商品进行检查或者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时,生产、经销者应主动予以配合,不得擅自解封、转移、隐匿被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及其它标志进行检验、鉴定时,商品生产、经销者应提供必要的样品。经检验合格的,其费用由送检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合格的,由生产、经销者负担。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查扣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妥善保管,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通知行为人后,可先行处理。商品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的,可按无主财产处理。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可对违法者进行挂牌警告,其期限可根据违法者的改正情况予以终止,被警告者不得擅自摘牌。

齐立标识小区住宅标识系统设计三大核心要素是什么?

标识

是指信息、情报、视觉传达的媒介和符号

标识系统

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工艺、造型、色彩等,将特定区域内的标识物统一化、规范化、整体化,并以此为导视,综合解决信息传递、识别、辨别和形象传递等功能

导向标识

是传达信息的一种介质,传达“方向、位置、安全”信息,帮助人们构成从此地到达彼地并知道回路的行为模式

导向标识系统

利用各种导向标识传达环境空间信息,以辅助人在空间一系列的移动行动的一种标识系统

导向设计

基于人的空间认知方式,帮助人们从此地到达彼地并知道回路的空间信息设计

识别标识:名称标识、位置标识

引导标识:功能区引导、服务设施引导、公共服务设施引导

指南标识:区域地图、街区导向图、平面示意图、便携印刷品

标识标牌设计应该注意哪些

一、外观形状

不同行业的标识标牌的外观形状是不一样的,外观形状是根据所处的行业和周围的环境来设计和选择的。比如:一个高端小区的标识设计不能过于卡通,也不能过于简单,对于住宅标识系统来说,齐立标识系统可以间接向人们传播信息。

二、文字排版

标识牌上面的文字不能够使用繁体字,一般都是选用VI系统中的标准字体或者辅助字体。文字排版的组合要简单明了不能过于复杂,过于复杂的文字排版组合直接影响标识版面的视觉传达效果,齐立标识系统的文字排版是很讲究的。

三、材质的选择

标识系统分为室内标识、户外标识,这两种标识系统在材质选择上面有很大的差距,室内标识系统在材质选择上面没有太大的讲究,户外标识系统在材质选择上面要求就非常严格,户外标识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每天风吹日晒再加上人为因素的影响户外标识的损坏程度比室内标识系统损坏程度高。所以,齐立户外标识系统的选择要考虑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这两方面综合考虑。

1.所有标识系统的图形应符合“GB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最新的规定要求

2.标识系统的中英文字应符合国家和采购单位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没有的,译文需经设计

单位和采购单位确认;所有标识标牌的中英文文字、颜色等在制作前,均需书面提交采购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3.标识系统本体的各种金属型材、部件,连同内部型钢骨架,应满足国家有关设计要求(应符合抗风载荷的要求),保证强度;收口处应作防水处理

4.标识系统必须保证安装牢固,拆装方便。所有标识标牌系统的安装挂件、螺栓均应镀锌防腐

处理。所有标识系统的安装,需与其它设施密切配合,不留隐患

5.标识系统采用型材的部分,其切口不应留有毛刺、金属屑及其它污染物

6.标识系统成品的表面,不论是原有表面或有其它涂复层,其表面均不得有划痕和碰损

7.所有标识系统均应考虑安装及检修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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