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注册:2017最新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办理标准

   2022-11-12 23:20:23 网络1180
核心提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办理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一、分级标准(一)甲级l、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

云南工商注册:2017最新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办理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办理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一、分级标准

(一)甲级

l、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键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lO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成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l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予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3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展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呼和浩特公司注册,乌鲁木齐公司注册,重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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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注册公司:建筑三级资质及机电三级资质办理标准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奖励对象: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在项目决策、造价控制、工期和质量保证、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协调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四条 资金来源一般为项目结余投资或工程降造费。第五条 奖励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质量、概算、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综合考核的结果,考核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主要考核指标为:各项工程合格率均达到100%,优良率达50%以上(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考核);工期控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工程造价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含概算调整后不超过原《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进行奖励。第六条 奖励标准:达到奖励基本条件的项目,提取工程投资结余的10%-30%作为奖金。其中工程优良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资金额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工期每提前5天,资金额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工期提前所增加的奖金额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其中项目法定代表人奖励金额为奖金总额的5%-10%,具体金额报省政府确定。第七条 工程质量的认定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证书。投资结余的认定必须经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确认;属国家利率下调和减免税等政策性因素而产生的投资节余,不得作为奖金来源。第八条 对建设质量好、工期提前、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但无节余投资的特殊项目,是否予以奖励及奖金来源等由省政府专项研究决定。第九条 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自定奖励办法并给予奖励,资金从工程降造费中列支,并报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内部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资金获得者必须依法申报纳税。第十二条 开工前未经审计资金来源的项目,工程竣工后的投资结余不得作为资金来源;在概算编制过程中高估冒算及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出,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应当根据入情节、影响及损失程度,扣减整个项目应得奖金的5%-100%,出现3次以上(含3次)质量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即取消奖励资格。项目法定代表人按相同比例扣奖。第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并视情节扣减项目法人单位资金总额。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奖励方案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并报省政府审定。第十六条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谁知道建筑行业标准规范有哪些 一起发一下

办理建筑三级资质,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标准对企业的资产和企业的主要人员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首先,建筑三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净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其次,企业的主要人员应该符合以下的条件,具备相应的行业资历和人数规模:

(1)资质企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才能办理。

(2)办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三级资质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办理资质的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机电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

办理企业的净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办理机电三级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标准如下:

(1)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2)机电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办理三级资质的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办理需要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资质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一分目录,供参考。

建筑电气常用规范目录

2011.2.15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化 GB 50310-2002

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

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

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4

1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1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1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十月八日发布)

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53-15-2004

1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7-94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2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26、建筑物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规程(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067-1998

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 50116-2005

29、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30、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DL/T664-1999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3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95

3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化 GB 50169-2006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3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建设部发布>

3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3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39、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12-2007

40、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 308—2001

41、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

42、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 154-2007

4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44、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BMB5

4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BMZ1

46、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 BMZ3

4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06

4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

49、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文档管理规范CJJ/T 117-2007

50、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5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

52、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7-2008

5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2007

5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5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56、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070-2009

5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58、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429-2009

69、建筑照明设计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60、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0502-2009

6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2-2008

62、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2008

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6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2008

6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66、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67、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CB 50227-2008

68、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CB 50233-2005

6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CB 50059-92

7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CB 50060-2008

7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技术规范 JGJ 176-2009

7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73、居民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 132-2009

74、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B 50056-93

7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2007

7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7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7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注:2009年4月再版时改章节排版32开 DL 408-91

7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注:2009年4月再版时改章节排版3 DL 409-91

80、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1-2006

81、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 50356-2005

82、厅堂音质模型试验规范 GB/T 50412-2007

8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

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GBJ 76-84

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 185-2009

8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8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

8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4050-2008

89、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 GB 7947-1997

90、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 19517-2009

91、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01.8-1997

92、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93、阻燃和耐火电缆通则GB/T 19666-2005

94、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GB/T 15576-2008

95、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舞台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35-2009

100、舞台机械 操作与维修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37-2009

101、舞台机械 台上设备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28-2007

102、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36-2009

103、舞台机械 验收检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27-2007

10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10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575-2010

106、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0060-1993

10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2006

10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92

109、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 50417-2007

110、输电线路以无线电台影响防护设计规范 DL/T 5040-2006

1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12-2007

1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2006

11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11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1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116、电气绝缘的耐热性评定和分级 GB 11021-1989

117、标准电压 GB 156-2007

118、电气安全名词术语 GB 4776-1984

119、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 50515-2010

120、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 50582-2010

1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92

122、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GB JGJ/T 179-2009

12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50440-2007

124、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 50252-94

12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126、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2325-2008

12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208-2008

12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129、安全电压 GB 3805-1983

130、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建设单位负责、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建造优良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检测第六条 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所用的建筑构配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冶金、化工、市政等专业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部门专业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非专业性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及各种外加剂以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进行抽查;

(四)审核工程质量的保证资料和技术资料;

(五)负责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参与评定本地区的优质工程。

市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协调、督促和处理本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检查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二)统一对全市建设工程优良等级进行核验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必须持有省或者省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同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合格证书,并到市建筑业管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后,方能按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法定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规定报建和组织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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