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

   2022-07-04 04:54:38 网络4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具体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七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九座以下,下同)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

(四)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统一收费凭证。第八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第九条 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第四章 车辆管理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五)车内明显部位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按照乘客要求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客运车辆。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区、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价格、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五条 公民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六)处理乘客的投诉。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八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四)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装置、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第九条 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行政审批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负责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不得转让。第十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第十一条 未取得本市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定的营运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租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含兼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有权对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五条 货运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总量控制。

货运出租汽车在杭州市区的经营权通过公开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经营期限为8年。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凡需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运手续和工商、税务登记。第六条 每辆货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自备货车,不得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货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第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30 日内分别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相应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30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经核准后缴销《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营运证及收费票据,向税务机关办理结清税务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条 货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0.75吨以下(含0.75吨)单排座微型货运汽车(不包括厢式货运汽车);

(二)车顶应安装货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三)车辆喷有统一的标志色,两侧车门应标明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四)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两侧车窗玻璃上贴有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五)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第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不得自行印制票据。第十三条 凡通过公开竞投取得《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营运证的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转让和更新车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营运证但未通过竞投取得《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货运出租汽车,今后其经营期限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年,期满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营运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收回或变更营业执照。二年内车辆报废的,其营运证同时作废。货运出租汽车和营运证不得分离、不得转让。

在上述二年期间内,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开竞投取得《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其经营期限从二年期满之日起计算8年。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货运出租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接单件货物体积不得少于0.25立方米或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或长度不少于1.8米,或重量不小于40公斤,但不得超过限载规定的体积和重量,随车货主人数不得超过2人。第十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支付报酬。第十七条 货运承托运双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运输,严禁承运国家规定禁运的货物。第十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租车范围,有的限于当地城市,有的范围可以到全省,甚至有的可以进行跨省市租借归还。

企业单位需要的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委托书、单位公章、驾驶员身份证和正式驾照。

事业单位需要的证件——上级单位开具的担保书、本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公章、承办人的身份证和正式驾照。

国内居民需要的证件——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或本市企业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正式驾照。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宾客需要的证件——返乡证或护照、有效的中国驾驶执照(有的公司可以帮助办理国际驾照换成临时驾照)。

除此以外,各公司会根据用户租赁的不同车型,收取相应的押金。

上海一般租车公司租车手续

单位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合同或公章 ,承租方经办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租车手续 本市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以上证件需原件) 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非本市居民 身份证、 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担保人(本市户口)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以上证件需原件) 港、澳、台同胞及外宾 返乡证、护照(以上证件需原件) 中国驾照(以上证件需原件) 担保人本市户口薄、身份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租车,又称为“包车”与“汽车租赁”略有不同,该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对租车人来说具有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推荐。

在租车前该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然后,咨询这家公司的租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⑴应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您可根据情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⑵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⑶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⑷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1、提前试车

为了保障安全,同时避免交车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试乘试驾是必不可少的程序。通过试车,租赁公司可检验租车者的驾驶技术,租车者也可了解汽车的各项性能。

2、违章及事故处理

许多租车者开着租来的汽车随意闯红灯、随处停车,以为汽车租赁公司会为他们的违章行为埋单,其实情况并非如此。按照规定,在租车期间违章的话,经核实后,直接把违章记录和罚款转到租车人的驾驶证上。

3、牢记租车公司服务电话

如果在驾车途中发生各种突发事故,建议租车者先报告交警,然后通知汽车租赁公司。

4、租车保险

租车时购买的基本险只是为大额费用的保险事故提供基本的保障,一些小事故并没纳入范围之内,如果需要更为全面的保障,最好同时购买不计免赔险。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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