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认定165是什么

   2022-10-29 00:19:29 网络1070
核心提示:是165项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2020年5月28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原由公安部归口管理的165项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划转至应急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后的标

公安部认定165是什么

是165项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2020年5月28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原由公安部归口管理的165项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划转至应急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后的标准编号由应急管理部发布。

机构改革后,公安部消防管理职能已经划转至应急管理部,原由公安部归口管理的消防救援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调整由应急管理部归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领域165项现行行业标准类别由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调整为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代号由“GA”调整为“XF”, 顺序号、年代号和内容保持不变。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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