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计价标准”,就是执行国家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标准,例如:混凝土每立方米270元、沙垫层每立方米80元等,固定的价格;
2
、“及有关规定”就是执行国家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取费标准,即:计取施工规费时,二级企业10%、三级企业6.8%、四级企业1.5%。
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论发生任何情况,结算价均按签订的合同价执行,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你好:
“工程施工时合同里只说结算时按当地信息价结算”,那么。就是按照结算当日的价格计算。
参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除非可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否则只能按签订时的结算件执行。
当然如果具有重大情势变更,可以让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调整之外。至于重大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法解释(二)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过对于这种情势变更,法院目前适用得很少。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款结算方式:执行计价标准及有关规定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啊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