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怎么区别排放标准

   2022-05-31 02:47:20 网络510
核心提示:拖拉机是以柴油机为动力的。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实施,针对农用柴油机产品因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从中国第二阶段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变更要求(一)农用柴油机。对于通过中

拖拉机怎么区别排放标准

拖拉机是以柴油机为动力的。

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实施,针对农用柴油机产品因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从中国第二阶段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

变更要求

(一)农用柴油机。对于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产品,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变更。进行信息变更。

1.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农用柴油机产品,如产品型号和产品结构均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不需要申请变更。

2.如产品型号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但变化符合附件1规定,则可以申请变更(含涵盖机型)。

3.超出附件1规定,则不允许变更。

4.附件1中未涉及的产品结构参数,仍按《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执行。

(二)农业拖拉机产品(含轮式、履带式和手扶式)。因配套获得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的柴油机产品所导致的变化,符合附件2规定可以申请变更。

(三)其他农业机械。因配套获得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的柴油机产品所导致的变化,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有规定的产品按照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执行,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未含的产品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信息变更。

审查方法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变更申请材料,采用文件审查评价方式进行确认,主要审查申请变更的产品信息是否符合变更要求。全部项目审查合格后方能确认变更。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产品有效期内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可与原鉴定证书和报告一同使用。

变更信息申请方式与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信息变更程序相同。

实施时间

(一)即日起至2016年4月1日前受理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农用柴油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的信息变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即日起不再受理中国第二阶段排放农用柴油机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三)即日起受理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拖拉机产品涉及柴油机中国第三阶段排放的信息变更申请。

(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农业拖拉机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五)从2016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其他农业机械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农业机械的分类标准

农机补贴政策2021标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一般按用途分类。其中大部分机械是根据农业的特点和各项作业的特殊要求而专门设计制造的,如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畜牧业机械以及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另一部分农业机械则与其他行业通用,可以根据农业的特点和需要直接选用,如农用动力机械、农田排灌机械中的水泵等;或者根据农业的特点和需要把这些机械设计成农用变型,如农业运输机械中的农用汽车、挂车和农田建设机械中的土、石方机械等。

农业机械还可按所用动力及其配套方式分类。农业机械应用的动力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农业机械的行走或移动,据此可分为人力(手提、背负、胸挂和推拉)、畜力牵引、拖拉机牵引和动力自走式等类型;另一部分用于农业机械工作部件的驱动,据此可分为人力(手摇、脚踏等)驱动、畜力驱动、机电动力驱动(利用内燃机、风力机、电动机等)和拖拉机驱动等类型。在同一台农业机械上,这两部分可以使用相同的或不同的动力。按农业机械与拖拉机的配套方式,可分为牵引、悬挂和半悬挂等类型。

按照作业方式,农业机械可分为行走作业和固定作业的两大类。在行走作业的农业机械中,又有在连续行进过程中作业的连续行走式和行进与作业过程交替进行的间歇行走式两类。在固定作业的农业机械中,则有在非作业状态下可以转移作业地点的可移动式和作业地点始终固定的不可移动式两类。

按照作业地点,农业机械分为野外作业(田间、牧场和果园等)、场院作业、室内作业(厂房、机房、库房、温室和禽畜舍等)、水中或水上作业(河流、渠道、水库和水井等)、道路作业和航空作业等类型。

行驶证的样式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什么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不含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和渔船)、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依照规定进行本乡镇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水利、水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拖拉机的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实行指导和检查。

发生在县道以下(不含县道)且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其他机动车类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的规定,逐年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引进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农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第七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目录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必须经过批准。

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必须取得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颁发的投产技术鉴定合格证书。第八条 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九条 经营农业机械,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情况,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在保证期内必须包修、包退、包换,并供应所售农业机械的配件。第十条 销售旧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检验,并有其出具的相关性能证明。第十一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维修场所、设备和仪器;

(二)配备符合规定技术等级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人员;

(三)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合格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在核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修理质量。农业机械修理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拖拉机、收获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必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主要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必须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或报废手续。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或考核,并持证上岗。

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颁发。

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组织的检验和审验。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以供应、维修、培训、推广和作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原则,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可以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其损耗由调集农业机械的人民政府补偿。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相关登记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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