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缝检验项目及检验的标准

   2022-11-09 00:46:48 网络620
核心提示:一级焊缝不允许;三级焊缝每50mm长度焊缝内允许直径≤0.4t。且≤3mm气孔2个,气孔间距≤6倍孔径。二级焊缝:咬边深度≤0.05t,且≤0.5mm,连续长度≤100mm,且两侧咬边总长≤10%焊缝长度。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

压力容器焊缝检验项目及检验的标准

一级焊缝不允许;三级焊缝每50mm长度焊缝内允许直径≤0.4t。且≤3mm气孔2个,气孔间距≤6倍孔径。二级焊缝:咬边深度≤0.05t,且≤0.5mm,连续长度≤100mm,且两侧咬边总长≤10%焊缝长度。

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一般而言,标准文件的制定都经过协商过程,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

扩展资料:

施工图样。图样是生产中使用的最基本材料,加工制作应按图样的规定进行。图样规定了原材料、焊缝位置、坡口形式和尺寸及焊缝的检验要求。

技术标准。包括有关的技术文件,它规定焊接产品的质量要求和质量评定方法,是从事检验工作指导性文件。

检验文件。包括工艺规程、检验规程、检验工艺灯,它们具体规定了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知道现场检验人员进行工作。此外,还包括检查过程中收集的检验单据:检验报告、不良品处理单、更改通知单,如图样更改、工艺更改、材料代用、追加或改变检验要求等所使用的书面通知。

订货合同。用户对产品焊接质量的要求在合同中有明标定的,也可作为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补充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焊接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的标准体系是什么?

【法规名称】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19850606

【实施日期】19851101

【所属分类】全国法律法规库|部委行业规章库|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已变更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变更为国家质检总局)

器行炉锅容管压口器管理炉出监进器试(试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颁发,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

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

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

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

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

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

察机构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申请监督检验,并报锅炉

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

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

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

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

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

和可靠性负责。

外贸经营单位在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

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压力容器业务的人员参加谈判,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

款中必须明确下列各项:

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

书、使用安装说明、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

3。是否需在制造国进行监造;

4。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外贸经营单位签订合约后,应及时将上述内容报送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

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货抵安装现场后,由当地商检机构和省级锅

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第八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包括:

1。校核第六条第2款所提出的技术文件;

2。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和数量由检验单位提出,省级锅炉

监察机构核定;

3。合约中其他需要检验的安全性能项目。

第九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进口设备安装所在地的省级

锅炉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他单位(以下统

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十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收用货

单位根据检验报告提出索赔要求,由商检机构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第十一条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代外商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

检验,原则上应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确定检验单位。

货到安装现场后,可不重复检验。

第三章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对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出口锅炉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批准。承担出口压力容器的

设计单位,必须持有设计批准书。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须持有制造

许可证。

第十三条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一律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厂所在地的省

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按合同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应按合约规定执

行。合约中未作规定的,执行我国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

必须持有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无此报告者,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十六条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合约规定出具商检证书的,

外贸经营单位须持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检定单,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经查验

合格,出具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由海关监督放行。

第十七条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内容,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均按

《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制造厂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外贸经营单位、生产、收用货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情

况,索赔情况要及时提供给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商检机构和省级

锅炉监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

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进行检验时,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商检费和安全性能检验费。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在执行检验任务时,有关单位必须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

级锅炉监察机构和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锅炉监察局和

国家商检局提申诉,由锅炉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织检验,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制定,未尽事宜按《商检条例》

和《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各地商检局可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锅炉压力容器法规体系结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

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

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

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中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

专门法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

2009-05-01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1.1 第一层次: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法规性文件:

(3)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

(1) 部门规章: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的“办法”、“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

年7 月18 日劳动部令第8 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

年6 月15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 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 年6 月29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发布)。

(2) 规范性文件: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

① 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

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人员考核注册

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② 安全监察规程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③ 技术检验规则类: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1.3 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

(1) 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

相关标准,列有: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 《钢制球形储罐》

----GB 1576 《低压锅炉水质》

----GB 12241 《安全阀一般要求》

----GB 9222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 16508 《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 1152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 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 1613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 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2) 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

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 号)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

[1989]46 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 号)

----《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 号)

----《工业锅炉T 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

号)……

以上就是关于压力容器焊缝检验项目及检验的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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