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隔断、设霸王条款?多地出台新规规范租房市场

   2023-02-19 05:33:35 网络410
核心提示:今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开始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针对“打隔断”群租、“黑中介”不退押金等问题作了规定。住房租赁市场涉及面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新华视点”记者了解到,近来,多地出台政策措施规范住房租赁,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提

打隔断、设霸王条款?多地出台新规规范租房市场

今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开始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针对“打隔断”群租、“黑中介”不退押金等问题作了规定。

住房租赁市场涉及面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新华视点”记者了解到,近来,多地出台政策措施规范住房租赁,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租房投诉多,多地出新规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住房租赁市场问题犹存。在黑猫投诉平台,记者以“租房”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共有3万多条投诉;其中,租赁机构不退押金的投诉尤其多,以“租房 押金”为关键词,检索到13000多条投诉。此外,出租房“打隔断”、合同设置“霸王条款”等方面的投诉案例也比较多。

今年7月底,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2年上半年住房租赁企业投诉情况的通报》,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投诉量排名前十的住房租赁企业。通报指出,这些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租赁附加服务不规范,服务态度差,处理当事人投诉不及时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今年以来,不少地方纷纷出台、实施住房租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

今年1月1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开始施行;今年下半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将推进住房租赁条例等立法项目。4月,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5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日开始施行。8月,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此外,今年以来,青岛、石家庄、合肥、郑州、福州、无锡等地也都出台了住房租赁方面的相关政策。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各地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整顿、规范,旨在遏制由于租赁机构违规经营而侵害租客和房东权益的现象,是治理住房租赁市场的有力举措。

保障租户权益,规范租房市场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出台的住房租赁规定,大都针对不退押金或租金、中介“打隔断”等群众反映较多的一些问题,注重保障租客权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加强资金监管,保障租户资金安全。

近期,郑州市房屋租赁平台上线“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功能,各住房租赁企业应选择一家与该平台对接的监管银行,开设唯一的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要求将承租人缴纳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

“租房的很多是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几千块钱租金、押金就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传文说,如果遇到不退押金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不少租客只能忍气吞声。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上海市规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利用个人“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由贷款机构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深圳市要求,在深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开立银行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

——治理“打隔断”群租房,保障公共安全。

不少地方明文规定,不允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以保障公共安全。如《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新修订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明确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加强合同备案管理,规范租房市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上海市规定,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南京、杭州、广州等城市基于租赁平台开展合同网签备案,实时掌握企业租赁经营情况,并督促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进行备案。

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动态管控

业内人士认为,出租房量大面广,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需要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压实责任,沉入社区实地摸排,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管控。

据悉,《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后,北京市住建委将全面开展条例执法,尤其针对长租、短租、群租、互联网平台等首次纳入立法事项的,开展专项执法,严肃处理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李传文认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很多不规范行为规定了罚则,在保护租赁关系、规范租赁市场、保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下一步,随着各地加速立法及出台规章制度,将有效促进住房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合同备案率低、租客退押金难等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建议,针对扣留押金等违法行为,各地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及时曝光,主动作为,降低租房者的维权成本。针对“打隔断”群租问题,各地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针对租房合同备案率低等问题,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一些奖惩措施,规范合同使用,促进备案率提升,解决市场长期存在的“底数不清”等问题。

此外,黄卉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对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企业的信用管理。今年6月,济南市住建局发布《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专家表示,从行业发展来看,目前租赁行业发展模式仍然较为单一。同时,由于从业人员的职业认证和人才培养体系仍不够完善,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应进一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机构化、专业化运营,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在产品结构、服务体验、租后服务等方面建立、完善行业标准,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向标准化、精细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租房子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对《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二、对《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临街非经营性单位免费开放厕所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厕所、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运营补贴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其增加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三、对《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文明施工方案,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施工现场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府令第2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就以下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未续订但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五、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六、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本市三环线以内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七)删去第十六条。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六部门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其中包含哪些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聪明的防范。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五、补救措施。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一般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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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10地出台租房新规 6地长租公寓迎强监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将房源信息纳入经营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不超过3个月,支付给房主的租金不得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严禁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从事转租业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不匹配的情况,建立资金池,控制房屋供应。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的信贷获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少数房屋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投资资金难以回笼,资金链断裂,将形成房屋租赁企业的雷声,房东和房客将蒙受惨重损失。

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经营信息。这一政策明确了房租监管的两个方面,系统地填补了以往房租监管存在的问题。过去对租金征收缺乏监管,导致了资金方面的诸多问题,也是财务风险的来源。积极化解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存在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屋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也要落实好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合作的房屋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虑到年轻人和大学毕业生的房租压力,我们不仅要保护他们免遭信用欺诈,还要为他们提供普惠性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针对个别房屋租赁企业哄抬租金等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市场租金水平,有利于承租人掌握市场情况,引导当事人签订合同备查,避免市场价格混乱。

12月1日起,新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实施,新版规定提出,广州市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然而,近期各地长租公寓“跑路”事件屡有发生。天眼查专业版数据显示,以工商登记为准,全国目前已经注销或吊销的长租公寓相关企业约有170家,占相关企业总量的15%。

如何顺利租到“放心房”,成为超2亿租客乃至监管部门关注重点。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下半年已有深圳、杭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等多地发布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新规。

资料图:湖北某小区外景,图文无关。熊思怡 摄

6地出手加强监管

从已出事长租公寓的前车之鉴看,“租金贷”广受诟病。针对此项问题,成都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深圳等多地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不仅如此,深圳金管局将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牵头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限制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开设银行账户。

对于“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相关问题,以重庆、西安为代表的城市选择将租金纳入监管。具体看,重庆等地明确,承租人支付超3个月的租金纳入监管账户,租金将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西安明确,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杭州明确,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

部分长租公寓“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竞价圈房同样引起监管警觉,武汉等地明文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西安拟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级,并规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抢占租赁房源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用分直接扣减为零,列入“黑名单”。

资料图:人民币。熊思怡 摄

深圳、武汉两地还在新规中明确: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此外,“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巧立名目收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违法行为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监管关注。

2亿租客前路何方?

长租公寓频频出事背后,巨大的住房租赁需求不容忽视。《2020中国青年租住生活蓝皮书》显示,全国整体城市租住群体已突破2亿,预计到2022年,中国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人口将达到2.4亿。

《蓝皮书》发布会上,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称,不管是从行业规模角度,还是政策支持来讲,租赁行业面临着从直租到机构化的趋势。他表示,伴随国家制度的保障和鼓励政策,期待未来会有平台化的公司,提高自身标准及消费者体验,带动整个行业水平提升。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下半年6地出手加强监管的同时,北京、南京、合肥、广州等地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也制定出台新规。其中,北京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可获得资金补助;南京提出,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10月1日起执行;合肥明确,非居住类型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改建为租赁住房;广州表示,支持个人和单位将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7月24日,住建部网站还公布第二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天津、石家庄、太原等8城入围。根据2019年印发文件,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主要目标是:用三年时间,中央分批支持部分人口净流入、租赁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有利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促进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发展,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加快形成租购并举的格局。

11月30日,一则好消息传来。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位于南京江北新区的政府主导租赁房社区即将对市场开放。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试点,南京希望这批由政府主导的租赁房源,除了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还将成为稳定南京市场租金水平的“压舱石”。

长租公寓还能信任吗?

12月3日,诸葛找房分析师陈霄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随着国家各项利好政策的落地以及长租公寓监管加强,行业规范化程度逐渐提升,加上租赁市场强大的市场需求,长租公寓未来发展仍可期。

如果继续选择长租公寓,陈霄建议,在长租公寓机构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平台机构,关注机构是否出现过负面新闻。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仔细查看,是否有保障自身权益的相关承诺等。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现在的情况说明品牌长租公寓也会出问题,并非品牌企业就一定会持续稳健经营。入住长租公寓时,建议稍微了解一下企业的经营压力等。

至于是否还能继续选择“租金贷”模式付房租,陈霄表示,在对“租金贷”的选择上建议要谨慎决定,尽量避免被“租金贷”,以免陷入贷款陷阱。但若因各种原因必须要选择办理“租金贷”时,也一定要注意选择信誉良好,规模大的正规贷款平台,并仔细查看相关贷款条例。

万一不幸选择“租金贷”后长租公寓出事,陈霄建议,首先要对相关的沟通记录、付款贷款记录等做好取证,保证在司法程序中有充足的证据。另外,要积极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组织相关受害者集体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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