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文:11+17!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022-06-14 08:50:01 网络840
核心提示:中国网地产讯 20日晚间,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涉建筑行业11条,房地产行业17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其中房地产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调整监管措

湖北发文:11+17!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网地产讯 20日晚间,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涉建筑行业11条,房地产行业17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其中房地产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给予税收减免支持;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

具体措施如下。

一、合理调整监管措施

1.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拓展财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予以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且有发展潜力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可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12.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3.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尽快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2020年计划供应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后加快拆迁平整进度,确保土地按时供应。适当调整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优先采取网上交易,疫情期间原则上不组织现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房地产售楼处、中介门店、房屋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防疫预案,强化防控物资保障,严格实行人员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强化疫情风险管控,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保机构和格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担疫情损失。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疫情导致施工、经营停滞的,停滞期间的项目损失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分担。对于疫情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停工损失和建造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消耗、劳务人员“点对点”包车运输、人员留观隔离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方承担。各地要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场指导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资材料供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上涨等问题。着力提升省域内砂石等主要建材的产能,优先保障供应省内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顺延时间除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止外,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15天的施工现场准备期。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项目招投标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且受到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各地应在今年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专项加分,但在百分制评审中企业最高加分不应超过2分,企业人员最高加分不应超过1分。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防疫指挥部),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业急需、群众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项目可列为应急抢险类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竞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发挥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对高端智力资源的引进,各地要在放宽落户条件、提供安居保障、帮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切实支持。积极推荐我省优秀建筑设计人才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缩短审批时间。创新项目监管方式,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尽快实施。完善服务企业机制,搭建诉求响应平台,及时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自身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质量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实行精准监管、重点帮扶。实行“互联网+监管”,开展线上监督指导,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实现点对点“网上会诊”,确保项目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国家防疫政策最新规定

3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将适度降低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意见》提及,202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完成基础工程前提下,适度降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进度条件。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视情增加1-2个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并适度降低各拨付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一般不低于《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留存比例10个百分点。

在地产项目的营销方式上,《意见》称,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售楼处、中介机构门店和住房租赁企业有序恢复营业。支持企业采用网络、电话、电视广告等方式发布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相关宣传信息,鼓励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销售活动,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签约。

此外,《意见》提出还将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弹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单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疫情防控一线缴存职工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贷款处理、不计个人罚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

另外还将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2020年6月30日前申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顺延3个月缴纳尚未销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减免公租房租赁费用方面,《意见》规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疫情防控期间按其享受的住房保障标准2倍发放。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对因疫情防控延误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

以下为《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统筹做好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着力在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上下功夫,坚持外防输入与内防扩散并举,坚持防控疫情与恢复生产并抓,坚持严管风险与服务群众并重,着力抓好建筑工地、环卫保洁、物业和房地产、公园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区域和行业疫情防控,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筑业转型升级、住建领域民生保障和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工作,为全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住建系统应有的贡献。

二、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

(一)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深刻吸取外省市开复工后发生聚集性疫情教训,严格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精准复工要求,严格督导建设单位在工地开复工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传达到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供货方等各相关单位,培训动员要到班组、到个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在工地显要位置公开公示。要在工地相对独立区域设立应急区域,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先行隔离再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加强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重新开放前要科学做好防控预案,避免出现聚集性感染。加大消毒杀菌力度,定时对公园内公厕、座椅、垃圾箱、健身器材等设施进行消毒。在公园主出入口设置疫情宣传牌,安排人员全天值守,提醒入园人员佩戴口罩。疫情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文化展览、科普教育、集庆展会等各类聚集性、规模性群体活动,避免近距离接触,减少人员集聚。加强城市建成区摊贩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贩卖野生动物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允许符合条件的沿街店铺适度店外经营,允许街道办事处利用空旷场地、次要道路设置临时便民市场,规定经营时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加强房地产经营场所管控。售楼处、房产中介门店、房屋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预案,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等各项防疫措施。严格实行客户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

(四)加强环卫保洁工作。各地要在城市居民小区、党政机关、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增设垃圾容器,增加收集清运频次,防止出现垃圾堆积。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防止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系统。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持续开展城市公厕、重点城市道路、垃圾收集站点、街道果壳箱等区域消毒杀菌行动,确保清洁卫生。

(五)加强物业服务保障。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调度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小区人员出入各项管理规定,在小区出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加强对外来人员、返城返乡等人员登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等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业主群等宣传防控知识,引导业主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疫情。

(六)加强疫情防控一线住建企业运行保障。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一线住建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其正常运行,在疫情防控中发挥应有作用。对城市供水、供气、环卫保洁等市政公用企业,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照鲁政办字〔2020〕5号文件要求,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各市可根据实际,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生活服务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线企业,各地要做好防疫物资协调、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及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核算优先办理等服务。各地要加大口罩、消毒液、手套、测温仪器等防疫物资协调力度,保障住建、城管和公积金行业各单位、项目的疫情防控需要。

三、统筹做好住建领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七)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各地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完善“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两个体系,着力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保持市场稳定。

二是创新房地产营销方式。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售楼处、中介机构门店和住房租赁企业有序恢复营业。支持企业采用网络、电话、电视广告等方式发布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相关宣传信息,鼓励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销售活动,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签约。

三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202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完成基础工程前提下,适度降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进度条件。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视情增加1-2个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并适度降低各拨付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一般不低于《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留存比例10个百分点。

四是妥善处理延期交付。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2020年6月30日前申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顺延3个月缴纳尚未销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着力深化建筑业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筑业改革发展十六条意见,选取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意愿强的企业纳入重点扶持名录,提升综合竞争力,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推行投标、履约保证保险,制定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指导意见,盘活企业流动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建设,加快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持续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出台推行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全过程工程咨询配套标准,推动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加快建筑业走出去步伐,实施建筑业外埠发展联络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作用,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二是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绿色通道”。建立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开展“不见面”远程审批服务。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实行承诺制。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尽早开复工的棚改项目,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所有企业复工复产,一律取消审批。

三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互帮互助,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成本,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支付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允许缓交3个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地施工企业因疫情防控无法履行合同的,可经协商后转让给本地施工企业实施。

四是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深入整治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完善第三方辅助巡查制度。严格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加快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九)全力保障改善住建领域民生

一是改进市政公用行业民生服务。加强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抓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严格供水消毒,保障供水、供气、供暖稳定供应。同时,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欠费不停供”的基本原则,提供正常经营服务,为居民生活和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减免公租房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疫情防控期间按其享受的住房保障标准2倍发放。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是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对因疫情防控延误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

四是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各地要按照年初确定的改造计划,抓紧开展入户调查、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尽早开工。适当调整改造内容,加快补齐老旧小区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短板。

(十)扎实推进农村改房改厕改暖

一是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精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及时将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纳入改造范围,确保按时完成3.3万户改造任务,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是切实提升农村改厕质量。深入贯彻落实无棣现场会精神,加快建立农村改厕规范升级和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年内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85%的县(市、区)实施规范升级,确保好事办好。

三是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建设。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尽早编制年度计划方案,有序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不断加大清洁取暖比重。

(十一)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全部许可事项实行“网上申报、邮寄送达、预约咨询”办理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对未实施网上办理的地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疫情过后补办手续,先行开工建设。如经审查需提供补正材料,因疫情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企业可提出申请适当延长补正时限。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借助爱山东APP等融媒体,完善并公布网上申报受理审核操作流程,为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网上服务。疫情期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组织进行各类现场检查、督查、考核等。

二是持续改进水气暖报装服务。大力推广网上报装、不见面报装,通过山东政务网、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开通报装等业务办理模块或入口,实现表格填报、资料上传等功能。依托热线电话、网上客服、样表案例等对网上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建立网上营业厅,实现线上、线下通办。疫情期间,对需要准备投产的项目,简化水气设施验收手续,或先投入使用再完善有关手续。

三是简化优化招投标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对集中收治场所等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办理。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通过邮寄方式提供,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是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弹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单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疫情防控一线缴存职工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贷款处理、不计个人罚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

五是对相关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其中,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企业,年度信用考核提高一个等次,在2020年申报各类资质、奖项时作为最高等级信用企业对待。

六是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十二)抓好年度其它重点工作。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国家和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精心开展城市设计,精致推进城市建设,精美呈现城市魅力,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生活品质和人文品质。加强城市管理体系化建设,持续提升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助力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建设。聚焦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狠抓存量渗滤液消减,新建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厂,持续抓好住建领域扬尘治理,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住建力量。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住建部门要紧密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实施好具体防控措施,完善疫情防控制度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同时,选择一批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作为应急队伍,保持待命状态,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应急抢险工程等建设、改造任务,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大局需要。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大力弘扬严实作风,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住建事业发展,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尤其是要强化狠抓落实的工作导向,对住建各项重点工作实行台账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制定任务书、时间表、责任状,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账销号、限时清零,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十五)加强指导监督。各地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开复工项目的监管,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凝聚住建领域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蓬勃力量,助力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相应条款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708696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大庆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是多少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

:防疫通行证办理流程如下:

1、打开手机上的微信APP;

2、在公众号搜索并关注本地宝;

3、发送关键词“通行证”,获取通行证入口链接;

4、在防疫电子通行证页面处,填写手机号及验证码再点击登录免费申领按钮;

5、然后选择添加电子通行证,阅读申领须知后点击好的;

6、填写领取人防疫基本信息,之后同意协议并选择申领电子通行证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我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局推出十项应对疫情稳就业扶持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项应对疫情稳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吸纳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青年见习补贴、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就业重点人群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各县区人社部门咨询及申报。

具体补贴条件、范围及额度如下:

一、吸纳就业补贴

拓宽招工渠道。加大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发布,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企业可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通过自有网站、第三方培训平台等途径开展线上理论课培训,做好线上培训考勤记录,留存理论授课全程视频材料,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人社部门将对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真实性。

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以下简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的,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四、以工代训补贴

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减免时限和范围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工作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确定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上报和向社会公告。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划型结果,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完善企业类型标识及缴费参数设置。税务部门依据当期计划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

七、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八、青年见习补贴

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常态化开发见习岗位,要调动相关部门单位积极性,充分挖掘企业用人市场潜力,见习单位和岗位不设数量限制,以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为重点设立见习单位,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青年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要求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对吸纳符合规定人员参加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九、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0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与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补贴标准相一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十、就业重点人群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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