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之输血指南1

   2023-03-17 21:16:09 网络850
核心提示:《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之输血指南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

2019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之输血指南1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之输血指南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扩展资料:

输血治疗:

一、红细胞

1.1 红细胞输注使用限制性输血原则,除外大出血患者、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定期输血治疗的慢性贫血患者。

大出血(Major haemorrhage)定义为:24小时内失血量一个血容量;3小时内丢失血容量的50%;成人失血超过150ml/分钟;紧急情况下上述定义应用价值有限,指南新定义;失血导致收缩压低于90mm/Hg 或成人心率超过110次/分钟。

1.2 限制性的红细胞输注要求血红蛋白浓度低于70g/L,输注Hb目标值70-90g/L;

1.3 伴有急性冠脉综合征的患者低于80g/L,输注后Hb目标值80-100g/L;

1.4 定期输血治疗的慢性贫血患者应个体化设定红细胞输注指征和目标值;

1.5无活动性出血的成年患者考虑采用单个治疗量的红细胞输注(儿童以及低体重者以体重计算相应的输注量);

1.6每个治疗量红细胞输注后重新进行临床评估、检测Hb水平,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输注。

二、血小板

2.1血小板减少伴出血的患者:

2.1.1血小板计数低于30×109/L和血小板减少伴明显出血(WHO出血等级2级)的患者,应输注血小板;

2.1.2 严重出血(WHO出血等级3、4级)、重要部位出血(如中枢神经系统、眼)的血小板减少患者,可适当放宽血小板输注指征(最宽至100×109/L);

2.2 无出血且不进行手术和有创操作的患者:

除外慢性骨髓衰竭、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肝素诱导性血小板减少、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情况,血小板计数低于10×109/L时输注血小板;

2.3 接受手术或有创操作的患者:

2.3.1 考虑预防性输注血小板至50×109/L;

2.3.2 对接受手术或有创操作的高出血风险的患者考虑提高预防性输注血小板的目标值(如50–75×109/L);

高出血风险评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特殊的手术类型、引起血小板减少的原因、血小板是否仍在持续下降、合并其他止凝血异常的因素;

2.3.3 重要功能部位(如中枢神经系统、眼)手术的患者,考虑预防性输注血小板至100×109/L;

2.3.4 低出血风险的操作(如成人中心静脉置管或骨髓活检)不常规预防性输注血小板;

2. 4 预防性输注血小板的禁忌症:慢性骨髓衰竭;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肝素诱导性血小板减少;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5 使用量

2.5.1 血小板常规输注不应超过一个治疗量;

2.5.2 仅在伴有严重血小板低下或重要部位(如中枢神经系统、眼)出血时,才考虑给予一个治疗量以上的血小板;

2.5.3 每个治疗量血小板输注后重新进行临床评估、检测PLT水平,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输注。

三、血浆

3.1 严重出血(非大出血)患者若存在凝血检查异常(PT或APTT大于正常值的1.5倍)时考虑输注新鲜冰冻血浆;

3.2 以下情况不使用新鲜冰冻血浆纠正凝血异常:无严重出血(除进行有高出血风险有创操作或手术)、逆转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

3.3 凝血功能异常患者进行高出血风险的有创操作或手术前,考虑预防性使用新鲜冰冻血浆;

3.4 新鲜冰冻血浆输注后重新进行临床评估、凝血检查,若需要再继续输注。

涉及到输血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三点

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输血时间的长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输血应当按程序和规范来进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输血是指将血液通过静脉输注给病人的一种治疗方法,在临床上应用广泛。基本简介临床上一项重要的抢救和治疗措施。

扩展资料: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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