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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3 00:22:23 网络1090
核心提示:一、森林法概述 (一)关于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学关于森林概念:“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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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概述

(一)关于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学关于森林概念:“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覆盖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也最关键。森林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储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类进化的摇篮,也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人类的祖先由森林动物中的一员,逐渐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为原始人类提供了生活生存条件,森林是他们栖息、取食、劳动,甚至也是御敌的场所,从而成为人类繁衍进化的发源地。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失去依托。人类的生活方式走过了一条“完全依赖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归森林”的道路。

森林锐减导致六大生态危机。最近一百多年,人类对森林的利用和破坏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人类文明初期,地球陆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盖,约为76亿公顷;二十世纪末期又减少到34.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从全球角度看,森林锐减直接导致了六大生态危机。1.土地严重沙漠化;2.严重水土流失;3.严重干旱缺水;4.严重的洪涝灾害;5. 大量动植物物种灭绝;6. 温室效应加剧。

从这六大生态危机可以看出,破坏森林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科学家断言,假如森林从地球上消失,陆地90%的生物将灭绝;全球90%的淡水将流入大海;生物固氮将减少90%;生物放氧将减少60%;同时将伴生许多生态问题和生产问题,人类将无法生存。

我国森林的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8%,沙化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15—20%的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近年中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4%。

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森林的培育、管理和保护的森林法规,是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民国政府制定的“林政纲要”。在“林政纲要”的基础上,民国政府于1914年颁布了《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条;1915年颁布了《森林法施行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1932年民国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森林法》,共十章七十七条。

2、现行森林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森林立法工作成绩卓然。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这一规定,是我国森林资源全民所有制建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此后,国家根据不同时期对林业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法令。

共和国第一部森林法规,是1963年制定的《森林保护条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部单项经济法律。

在《森林法(试行)》施行5年的基础上,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森林法》,即现行的《森林法》。

3、森林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现行的《森林法》共7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0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共7章48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森林法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林权;(2)鼓励造林;(3)保护资源;(4)改善环境。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其全部内容,指导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根本准则,是每一个具体条文的依据和灵魂。我国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生态效益优先原则;(2)遵循森林资源自身规律原则;(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4)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原则。

二、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概述

现行森林法,设定了一系列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大类:1.林权制度; 2.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3.植树造林制度; 4.森林保护制度; 5.森林采伐制度。

(一)林权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简称林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即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森林法设定的林权制度主要规范有以下四项:

1、林权之物权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林权的种类和发证规范。

①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法定的种类为6类,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②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权利人的权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2、林权纠纷处理规范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林权纠纷处理的主体、救济程序和有关规范。

①林权纠纷处理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政府。这是一个行政裁决前置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②林权纠纷处理的救济程序。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发生林权纠纷时保护林权人权益和森林资源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林权流转规范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林权流转的条件和有关事项。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森林法时规定了林权流转有关政策,主要规范:

一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二是林权流转的条件,林权权利人拥有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实质是放开商品林的流转,限制公益林的流转。

三是规定了预防流转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措施,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4、权益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规定了林权的保护措施和减轻林农的负担等。

①关于林权的保护措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②关于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③关于减轻林农负担,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森林经营和生态建设过程中一次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以木材生产利用为唯一目的的林业经营体制,标志着森林在生态建设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公益林区划规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益林区划主体、批准程序,以及面积控制标准。

①国家重点公益林(原文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点公益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1、确立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所谓“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结合,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达到源源不断地满足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推广

《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科教兴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之一,林业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在林业的发展中,科技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二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三是通过科学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进而提高林分质量和林业生产力。

3、扶持植树造林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条对植树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规定。

鉴于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森林法对扶持植树造林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

①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②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育林费,就是从木材等林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征收一定数额的资金,用来造林,也称育林基金。

③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育林费、捐赠款,以及其他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植树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4、义务植树规定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键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导,颁布施行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森林法》第十一条对义务植树做了进一步重申。义务植树是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劳动。“义务植树”有三性:一是法定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强制性。

5、关于植树造林的分工与责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对植树造林规划、任务落实和部门责任等做了规定。

①规定植树造林规划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指导植树造林工作的蓝图。森林覆盖率的多少,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森林资源的多少和实现绿化程度。

②关于植树造林任务的落实。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社会和各行各业都参加的工作。为保证植树造林规划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和领导工作。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植树造林规划,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同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把造林绿化工作作为考核各级行政领导,特别是县、乡行政领导行政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③关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为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森林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造林。

同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实行承包造林。实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调动单位或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绿化进程。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这是国家鼓励林业发展的特别政策性规定。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开发的积极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目前全省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今年全省植树造林,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工人等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荒山造林开发面积占一半以上。

④关于铁路、公路、江湖等部门区域造林的规定。搞好铁路、公路两旁、江河、湖泊周围和工矿、机关、学校用地以及农场、牧场等区域的植树造林,有利于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的区域组织或者负责造林。如铁路、公路两旁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组织造林。学校、部队等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应当在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的同时,大力发展封山育林。

(四)森林保护制度

森林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管理规范。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具体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植物条例》等分别作了具体规范。这里主要介绍森林法本身的六个方面规定。

1、关于森林资源清查

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森林资源清查是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分布和种类,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合理的、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材料、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标准、分类调查制度。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全国性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清查”,由林业部组织,以省为单位进行;二是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清查”,由省林业部门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三是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清查”,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详细调查。

2、林地占用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

①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②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批准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③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3、护林规范

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护林组织设立和护林员职责。

①护林组织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②护林员职责。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森林防火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政府的预防扑救职责。一是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是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是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按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5、森林病虫害防治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规范。主要是两个方面规定:一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另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6、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规范。

主要是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二是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三是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五)森林采伐制度

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五个方面主要规范如下:

1、森林限额采伐规范

森林采伐限额规范是森林采伐管理的核心规范。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的最大量。《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年采伐限额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以及采伐限额的批准程序。

①编制原则,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②编制主体,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③采伐限额批准程序,各编制主体制定年采伐限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一次,一定5年不变;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1]55号文件下达了我省“十五”期间(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在整个“十五”期间得到了严格执行,使我省森林采伐量连年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确保了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我省“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省政府已经以皖政[2006]43号文件下达执行。

2、关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森林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原则等。

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确定一次。

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原则,是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③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3、采伐许可规范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经营者提出采伐林木申请,在审查决定的基础上核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许可证件。

①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ca>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影响林木资产价值评估价值是什么

答:树木可以分为乔木和灌木。

1、木本植物:茎含有大量的木质,一般比较坚硬。

乔木:有明显主干的高大树木

灌木:主干不明显,比较矮小,常由基部分枝,如:月季、蔷薇、紫荆等。

http://www.nuist.edu.cn/courses/zwx/content/Botany2/xingtaixue/jing/1.htm

我国森林资源现状与特点

1 森林资源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气候类型多样;植被丰富,森林类型繁多;林木资源丰富,动植物种类独特,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

1.1 森林动植物资源

在我国天然森林的分布地区的气候条件是太阳总辐射 3500 ~ 6200MJ/平方米 ,平均气温-2 ~ 26℃ ,年降水量350 ~ 2400mm 。受温度和水分条件的影响,我国森林植被由南向北依次分布着热带雨林和季雨林带、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带、温带针叶落叶阔叶林带和寒温带针叶林带。在西北和西南等地区还存在植被的非地带性分布。这些森林植被中,以乔木为主体的群落有 14 个植被型、 25 个植被亚型、 48 个群系组;各植被类型内的气候资源,尤其是水热资源各有自己的特征。多样化的气候资源和繁多的森林植被类型,为我国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动植物区系丰富。有高等植物 470 科、3700 属、32800 种,其中我国特有种18000 种,其丰富程度仅次于巴西 (56215 种 ) 和哥伦比亚 (51220 种 ) 。我国的木本植物共有 115 科、302 属、7000 多种;世界上 95 %以上的木本植物属在我国都有代表种分布,在北半球是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我国有乔木树种约 2800 种,且大多为优良用材和特用经济树种,其中重要经济树种就有 1000 余种;在针叶树种中,构成北半球主要森林树种的松杉柏科植物共32 个属、396 种,我国就有23 属、130 种。我国森林植物的特有种共有 3 科、196 属、1000 多种,如水杉属、银杉属、金钱松属、水松属、台湾杉属、油杉属、福建柏属、杉木属、珙桐属、杜仲属、旱莲属、山荔枝属、香果属、银鹊树属;其中不少是古代残留下孑遗植物,如银杏、水杉、竹柏、水松等。我国还有灌木5000 余种。我国也是世界上拥有动物种类较多的国家之一。高等陆栖动物有 2300 余种,其中哺乳动物394 种、鸟类1795 种、两栖动物 265 种、爬行动物 380 种,还有大量的昆虫。我国的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分别占世界总量的9.57 %、 12.06 %、4.11 %和 7.85 %。我国野生动物的特有种共333 种,其中兽类 62 种、鸟类66 种、两栖类74 种、爬行类 131 种。我国在物种总数丰富程度和生物特有性多样程度方面均位居世界前列,是世界上 12 个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之一。

1.2 森林景观和旅游资源

资料表明,全国 4200 多个国有林场中,拥有森林风景资源、具备旅游开发价值的有 600 多处,这些国有林场大多处在风景旅游区附近,其中不少地处名山大川,拥有历史文化遗迹。在广阔的林区范围内,蕴藏着丰富而绚丽多彩的森林景观资源。从沿海的红树林到大兴安岭的落叶针叶林,组成了丰富的森林旅游资源。有瑰丽的森林和浪漫的林野风情,也有奇特的地形地貌、雄伟的瀑布、溪流、神秘的气候气象变化等,是人们进行观光、游览、休息、度假、登山、垂钓、狩猎、野营、滑雪、探险等活动的极好场所,再加上多民族的风土人情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为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在 1991 年海内外游客评出的“中国旅游胜地40佳”中,就有35处与森林密切相关。到 1992 年底,国家已批准建立了森林公园 255 处 ( 其中国家森林公园 155 处 ) ,其中235个分布在我国东南部宜林区,占全国总量的 92 %;而西北部仅占总量的 8 %;总面积达 182.5 万公顷 。 1994 年森林公园面积已增加到600万公顷 ;内有珍稀植物100 多种,保护动物近 100 种;森林公园遍布在 24 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但分布也很不均匀,例如山东、安徽、浙江、湖北的森林公园分别达 20 个、 23 个、 30 个和 36 个,共占全国总量的 42.7 %;湖南、四川、河南、山西、辽宁为 13 ~ 15 个;除云南有 11 个外,其他均少于 1-0 个,其中河北和海南分别只有 1 个。

1.3 林木资源

根据“九五”期间我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报告,除台湾、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西藏控制线以外,我国有林地面积1.58 亿 公顷,其中林分面积1.32亿公顷 ,占有林地面积的83.78 %,经济林面积 2111.99 万公顷 ,占13.37%;竹林面积450.19 万 公顷,占2.85 %。森林覆盖率17.00 %。活立木总蓄积量126.94亿立方米 ,其中林分蓄积量103.11亿立方米。

2 我国森林资源特点

2.1 资源类型多

主要指的是树种和树种组多,森林类型多和珍贵经济林木多。

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气候条件等自然因素复杂多样,形成了我国森林资源类型多的特点。全世界木本植物 2 万余种,我国有约 8000 余种,有世界木本植物种类的 40 %,其中乔木有 2000 多种。竹类资源也十分丰富,约有 30 个属, 300 多个种,总面积达 340 多万 公顷 ,是世界上竹类资源最多的国家。由于我国从南到北地跨热带、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和寒温带 5 个主要气候带,因而形成了雨林、热带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暖温带落叶阔叶林、温带针叶林与阔叶混交林、寒温带针叶林等多种主要的森林类型。如果详细分类型则更多。在众多的森林资源类型中,许多具有很高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观赏景观价值、生物多样性价值等。例如经济价值高的树种有银杏、红豆杉、漆树、橡胶树、红木、杜仲、桑树、茶树等。世界主要的食用油树种有 150 种,我国就有 100 种左右。此外,还有众多干鲜果品种、天然香料、饮料等树种。许多树种资源不仅经济价值高,而且为我国所特有。例如水杉、银杏、红豆杉、杜仲、珙桐等。另外还有更多的稀少树种。

2.2 资源总量多、人均少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 1995 年公布的《世界森林资源 1990 年评估》报告,中国森林资源面积总量排名第5位,林木总蓄积排名第7位。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约占世界人口的 22 %,而森林面积只占世界的3.9 %,平均每人的森林面积只有0.112公顷,是世界平均水平0.64公顷 的l/6 ;人均蓄积量我国为8.6立方米,不足世界平均水平71.8立方米的 l/8 。

从总体上看,我国仍属于森林资源贫乏的国家。

2.3 分布不均

由于历史和自然地理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分布非常不平衡。东北、西南和东南各地森林资源较多,华北、中原和西北各地的森林资源分布少,差异极大。从人均拥有量看,人均面积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只有西藏和内蒙古自治区,其中西藏人均最多,森林面积人均达到2.987公顷 ,这主要也是由于人口少所致。人均蓄积超过世界平均水平71.8立方米的只有西藏自治区,林分蓄积达到人均850.9立方米 。

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的特点还反映在与人口、经济发展关系的不平衡上。现有森林主要分布在远离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域,不仅增加了经营利用森林的费用,尤其是运输费用,也使人们的生活环境得不到森林资源的直接保护,降低了生活质量。近年来在我国日渐兴盛的与森林有关的旅游、文化、休憩等也由于森林距离遥远而增加了出行的难度和费用。

2.4 森林结构不合理

主要反映在林龄结构和林种结构等方面。

从年龄结构上看,不合理主要反映在幼、中龄林多,成过熟林资源少的林分低龄化上。全国森林中幼龄林和中龄林占2/3 以上,在用材林中,尤其是在老的国有林区已接近无成熟林可采伐的状态。从区域林区状况分析,森林资源低龄化的倾向更为严重。例如东南部丘陵山地林区,幼、中龄林面积占 80 %以上,近熟、成熟林蓄积只有约40%,距离正常情况下的60%~70%相距甚远。森林资源结构不合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各材种比例不合理。最突出的方面是用材林比重大,占 64.6 %,而其他林种比重少,特别是防护林少,只有 13.9 %。薪炭林占 2.9 %,特用林占 2.9 %,比例也是偏少的。像我国这样的少林国家,森林资源总量原本就少,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防护林少则更加不利于发挥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从区域情况看,有的地区林种结构不合理现象更为明显。例如,京、津、唐地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北京又是政治和文化中心,而周边地区的防护林还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

2.5 林地生产力低

林地生产力低主要反映在 2 个方面,一是每公顷蓄积生长量低,二是在林业用地中有林地比重小。

蓄积生长量是我国蓄积资源增长的主要途径,每年新种植林木的蓄积所占比重很少。尽管全国林分林木的平均生长率可达 3.98 %,但由于林分的每公顷蓄积量只有 78.1立方米 ,蓄积生长量只有约 3立方米 。如果我国林分蓄积能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每公顷 114立方米 ,则每公顷年蓄积生长量将达到 4.5立方米 ,比现实的增长 50 %。林分生长率在全国各地区间差异较大,南方各省、自治区自然条件好,中、幼龄林比重大,生长率较高,多数在 6 %以上;我国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区,北方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和西南的云南、四川、西藏蓄积生长率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在南方生长条件好的省、自治区重点发展用材林,是解决我国木材供给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

林业用地的利用率,即有林地占林业用地的比例较低是林地生产力低的另一个方面。我国现有林业用地 2.57 亿 公顷 ,其中有林地只占 59.8 %, 1.34 亿 公顷 ( 由于台湾省的森林资源统计方式不同,下面的资料不包括台湾省的森林资源。 ) 其余的 40.2 %中,无林地 0.47 亿 公顷 ,占 22.2 %;灌木林地 0.34 亿 公顷 ,占 13.4 %;疏林地 0.72 亿 公顷 ,占 2.8 %;苗圃和未成林造林地共 0.47 亿 公顷 ,合 1.8 %。从中可以看出,无林地和疏林地有 0.64 亿 公顷 ,占林业用地的 25.0 %。世界上林业发达的国家,如德国、芬兰、美国等有林地比重都在 90 %以上,与此相比,我国的林业用地资源还有巨大的潜力。 2.6 人工林多,质量不高

1949 年以后,经过几十年的人工造林绿化,我国的人工林与世界各国同期人工林相比,数量是最多的。现有人工林面积 0.47 亿 公顷 ,占有林地的 30.4 %,其中国有 18.9 %,集体林占 81.1 %。这些人工林已成为全国森林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人工林的质量较低。质量低的主要表现,第一是人工造林合格率低, 80 年代中期只有 55 %, 90 年代中期只有 87 %;第二是蓄积量低,全国人工林蓄积 10.1 亿 立方米 ,仅占森林蓄积量的 10.0 %,平均每公顷只有 35.0立方米 ,与天然林每公顷 91立方米 相比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究其原因,除了许多人工林正处于幼龄、中龄林阶段外,主要是经营管理水平低,造林成活以后,后期管理跟不上,成活而未成林。

2.7 宜林地多,发展人工林前景好,扩大森林资源潜力大

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有力地推动了整个林业建设的进程。 1982 年以采,全国有 40 亿人次参加的义务植树活动,全国义务植树达 205 亿多株。

1987 ~ 1990 年全国营造速生丰产林 300 万 公顷 ; 1991 ~ 1993 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营造速生丰产 96 万 公顷 ,并以每年 45 万 公顷 的速度发展;到 1993 年,全国多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累计人工造林 2 694 万公顷,其中三北防护林工程 1300 万 公顷、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 546 万公顷 、沿海防护林工程 660 万公顷 、太行山绿化造林工程 188 万 公顷 。此外还有 724 个县在平原绿化工程中达到标准;全国已有广东、福建、湖南、安徽、江西、山东、广西、湖北、浙江 9 省 ( 区 ) 消灭了宜林荒山。全国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全国从 1950 年来营造的人工林保存面积为4139万公顷 ,其中成林面积3425公顷 ,占有林地面积 26 %。这在世界各国同时期内营造人工林面积中处于领先地位。在成林面积中,林分为2137万公顷 ,经济林为 1182万公顷 。此外还有未成林造林地 714万 公顷 。目前全国尚有宜林地 7326万公顷 ,其中绝大部分处于湿润、半湿润气候区,可用于发展人工林。其中宜林地中有 1409万公顷 适宜于发展用材林, 484万公顷 可发展速生丰产林。除此之外,还有 1803万公顷的疏林地、 2971万公顷的灌木林地,这些通过封山育林或林分改造措施,大部分可恢复成林。这些都是扩大我国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的潜力所在。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所在区域经济与林地交通条件、林木品种、林木蓄积量、林木材径。

1、不同的评估目的因素:不同的评估目的,林木资产的价值不同;

2、销售条件因素;如对成熟立木采伐的限制条件不同,价值也不同;

3、林木售价产品售价的估计因素:当林木产品为原木或非规格品时,因出材率不同而估计的林木综合售价不同,林木价值也不同;

4、林木生产成本高低因素:主要是采伐成本、运输成本、集材成本、加工成本以及销售税金等;

5、林木出材率因素:出材率是估计林木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

6、不同的评估方法因素:不同的评估方法,估算的林木价值也不同,如营林成本的确定、投资收益率、利润率的选择等;

7、林木树种的差异因素:不同的树种价值差异很大;

8、林木的时间因素:即评估基准日到可采伐时间长短的预计不同,对林木价值的影响也不同;

9、林木资源(主要指蓄积量)调查精度因素,调查精度不同对林木价值的影响也不同;

10、市场需求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因素、行业发展情况等等。

林木、林地评估方法

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等法规和规程。考虑评估对象现有的具体情况,以及未来经营的特点,本次评估林木、林地均按现行市价法。

(一)林木现行市价法:

由于林木资产有一个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可以获得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具有可比性的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本次评估林木资产使用林木现行市价法。其计算公式为:

En=K×Kb×G×M

式中:

En——林木资产价格评估值;

K——林木质量综合调整系数;

Kb——立地指数综合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由于立木蓄积多用木材价格来体现价值,故蓄积量以出材量来作为核算单位,该林分林木质量综合调整系数确定为K=0.8。评估计算中立地指数调整系数由立地条件确定,本次确定Kb=1.0。

预期81年-42年=39年,生长率3.28%。

(二)林地现行市价法

依据林权证拥有50年防护林林地使用,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价格时限为44年。因此,本次林地价值评估主要使用林地现行市价法。

计算公式:Bu=K1×K2×G×S×N

式中:

Bu——林地评估值;

K1——立地指数综合调整系数;

K2——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地类单位面积交易价格;

S——被评估林地面积;

N——林地使用年限。

本次评估计算中立地指数调整系数由立地条件确定,确定K1=2.0。由于本次林地评估资产目的和范围特点,评估计算中物价指数调整系数由森林类型确定(即K2=1.0)。

二、林下参评估核算方法

根据当地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采用以下经济指标(成本每个工100.00元、费用均为现值,价格为现价)。

重置成本=年费(m

n)

一次性投资

重置价值=年费(m

n)

一次性投资×(1

植物年生长率)n

年费=林地成本费(分得

承包

转让

买卖

租赁)

管理成本费(用工

幼抚

森防

肥料

措施)

一次性投资=种植成本费(技术咨询

林地清理

种苗

整地

栽培

肥料

措施)

估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En

——资产评估值;K

——质量调整系数;C

——年金(或年费):以现行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的生产成本;D

——一次性投资:以现价计算的种植成本;p

——植物年生长率;w

——补偿期保存率;m

——已种植期;n

——补偿期;q

——折现率为央行公布的2013年度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

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第六条 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第七条 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第八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第九条 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第十条 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第十一条 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第十二条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第十四条 属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林木种子库中贮藏林木种子。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库应当具备与所贮藏的林木种子相适应的干燥、净种、检验设备及温度、湿度测量和调节仪器设备。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和出库时,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将林木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和发芽率等质量指标记载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中。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第十七条 在贮藏期间,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检验,及时记载温度、湿度、霉变和病虫害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贮藏期间林木种子的质量。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第十九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

(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 执行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下达《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持《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质量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总结;

(二)抽查结果汇总表;

(三)林木种子质量总体状况评价;

(四)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量抽查结果,及时公布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

(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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