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正月十三适合理财吗

   2022-06-06 05:58:43 网络1000
核心提示:您好,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一个很适合理财的日子。首先,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中国传统的节日,人们会在这一天收到红包,这些红包可以作为资金的输入,可以用来进行理财。其次,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一个充满着喜庆气氛的日子,人们会更加乐于投资,更有信心去投资

2月3日正月十三适合理财吗

您好,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一个很适合理财的日子。首先,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中国传统的节日,人们会在这一天收到红包,这些红包可以作为资金的输入,可以用来进行理财。其次,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一个充满着喜庆气氛的日子,人们会更加乐于投资,更有信心去投资,这样也会更有利于理财。最后,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一个经济活跃的日子,股市、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活动都会比较活跃,这样也会更有利于理财。总的来说,2月3日正月十三是一个适合理财的日子,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安排投资组合,以获取更好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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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与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9-29

文书首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7392号

原告:L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5号楼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郑艳南,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L某某与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事实依据

原告L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西公司向L某某支付理财本金及利息合计86300元;2.诉讼费用由华西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L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在华西公司支付理财5万元,转账至Y某某银行账户。Y某某为华西公司股东,任职副总经理。该笔理财款期限为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债权协议编号为:HSJR-TZXY-20190122432。理财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合计本金为50000元,利息1000元。第一笔理财到期后,L某某只收回了利息1000元,理财本金5万元没有收回,而是追加理财5万元,转账至Y某某银行账户。第二笔理财本金10万元,期限为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每月返息,到期还本,每月利息900元,于每月3日正常发放。2020年12月3日理财到期,华西公司并没有如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合计100900元整。L某某经过催问,得到的答复是公司现在有困难,正在解决中,需要过些日子再偿还。后来经过多次电话询问催款,华西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1万元,其余欠款承诺于2021年1月4日过后再偿还。2021年1月4日过后,L某某联系华西公司,得到承诺是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部分本金。此后L某某于2021年2月2日收到理财款3600元,于2021年4月3日收到还款1000元。之后就无法联系到华西公司,亦未收到后续款项。

被告科华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日,L某某(甲方、投资方)与华西公司(乙方、咨询服务方)、河北燕汇担保有限公司(丙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甲方通过乙方的债权推荐,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于他人,完成该笔债权的受让关系,取得债权权利并享有债权收益。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决定是否出借;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或授权签署等方式于乙方签署委托处置协议,并授权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事宜。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将出借资金交予乙方,让乙方完成受托约定。为便利、统一的回收本息,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或乙方认可的合作机构代为管理回收本息及循环出借。甲方债权到期后,甲方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推荐合适的债权受让人(若没有合适的受让人,则由乙方直接回购甲方债权资产)来受让甲方的债权资产,在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到甲方资金回收专用账户;乙方将借款方定期偿还的本息不断循环出借累积的债权总价值(可能会大于乙方理财产品约定的到期转让对价)与到期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计提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服务费,甲方对此完全同意,仍按理财产品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得到相应收益。

甲方在该协议下选择投资10万元的年年盈项目。投资期限12个月,甲方受让债权资产至出让债权资产期间为期12个月,期限为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到期前甲方不回收收益,到期后甲方一次性出让债权获得回报。具体解释如下:甲方出借一笔资金后,在12个月内甲方委托乙方将按月代划转的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参考乙方推荐进行新一次出借,款项由乙方代为划转给所受让债权的转让方;甲方该笔资金出借满12个月时,甲方将该笔资金对应的债权资产(包括收益部分)全部转让给乙方为其推荐的债权受让人,到期转让对价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及预期收益的总和,由新的债权受让人在12个月期满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支付。对应该笔资金到期后的债权总价值与到期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为甲方付给乙方的转让服务费,由新的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时,代为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该笔资金出借期满3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则由乙方直接回购甲方债权资产。

投资协议中所附的转让债权明细载明月借款年息10.8%,还款方式到期还本付息。

2020年12月3日债权到期后,华西公司并未继续为L某某寻找债权受让方。

诉讼中,L某某自认,华西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3日通过案外人Y某某、W某某、Q某某等人向L某某返还了部分投资本金和利息1万元、3600元、1000元。

上述事实,有投资协议、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L某某与华西公司的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债权到期后,由新的债权受让人3日内将本期投资本金和收益一并支付L某某,若华西公司未能在3日内为L某某选出新的债权受让人,则华西公司需回购L某某的债权。现华西公司未为L某某选出新的债权受让人,又仅向L某某支付部分投资本金及收益,则L某某要求华西公司支付剩余投资本金及收益共86300元,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华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放弃了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8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由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沈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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