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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租车多少钱
   https://www.fobmy.com 2022-09-30 13:45:5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在北京包车行业中,中巴租车约占全年业务量的40%,这个数据说明中巴是客户常租的一种车型。北京包车公司现有的中巴车一般有11-26座,比较常见的有金杯、海狮、奔驰BB100、丰田考斯特、奔驰凌特等车型,由于车型大、车辆性能复杂等特点,客户在租

在北京包车行业中,中巴租车约占全年业务量的40%,这个数据说明中巴是客户常租的一种车型。北京包车公司现有的中巴车一般有11-26座,比较常见的有金杯、海狮、奔驰BB100、丰田考斯特、奔驰凌特等车型,由于车型大、车辆性能复杂等特点,客户在租用时都被要求配备司机,已确保行车安全。北京租中巴多少钱与客户选择车型和品牌有关,普通车型和品牌车型在价格上有明显的差距,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中巴包车带司机价格表。

1、华颂金杯(11-14座):日租价450-500元/天,含8小时100公里,超时30元/小时,超公里3元/公里,费用包含油费、司机工资和保险费,不含路桥费、停车费和司机餐费。

2、福特全顺(14-17座):日租价500-600元/天,含8小时100公里,超时40元/小时,超公里4元/公里,费用包括油费、司机工资和保险费,不含路桥费、停车费和司机餐费。

3、扬州九龙(14-19座):日租价500-700元/天,含8小时100公里,超时40元/小时,超公里4元/公里,费用包含油费、司机工资和保险费,不含路桥费、停车费和司机餐费。

4、防考斯特(18-23座):日租价700-900元/天,含8小时100公里,超时50元/小时,超公里5元/公里,费用包含油费、司机工资和保险费,不含路桥费、停车费和司机餐费。

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旅游大巴车租赁成本一般包车司机工资、燃油、保险、高速费等费用!一般司机工资和保险为固定费用,燃油和高速费用为可控费用!所以说一般大巴租车费用1000为起步价格,因为其中租含保险,租车费,司机工资等基础费用!

48座大巴车载1500一2000元,会根据行程,是否有高速费,是否有停车费,还有的是租车的时间,如何使用等因素!按时间,按公里数计算!一般计算标准为100公里8小时,大巴车一般超一小时为100元。 超出一公里为10元,这种租车方式相对于普通的租车方式。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海口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含营运中巴客车和出租小轿车》,下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海口市交通局是海口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职能部门。海口市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计划调控,市交通局必须在计划控制总量内进行审批。

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交管处)是市交通局派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司乘人员和市交管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交管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提出发展规划,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购置或新增出租汽车的申请和申请开业、停业的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核发《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和法规,负责海口地区客运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四)经税务机关认可,负责客运票据的印制、发放、管理使用,并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款;

(五)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加强对里程计价表的管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查处违章经营,处理乘客的投诉,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八)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第六条 市交管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道路运政制服,佩戴《中国运政》徽,出示《中国交通运政检查证》。否则,车主可以拒绝检查。第七条 市交管处工作人员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为经营者和乘客服务,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定;实行公开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八条 凡申请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凡需购置(含更新、转让)从事经营客运的出租车者,必须事先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购置和新增车辆事宜;

(二)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购车发票和户口证明,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登记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三)市交通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市交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发营业执照;

(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到市交管处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出租汽车上牌手续。

(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局发给《公路运输营运证》,并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学习有关法规、业务知识和文明服务常识,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服务资格证》。第九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第十条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业务的,必须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市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市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缴消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服务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消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有关证件。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客车租赁行为,保护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客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客车租赁行业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客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低碳环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鼓励客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开展同城合作和异地合作。第六条 鼓励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服务公约、行业服务规范等行业自律制度,提供行业租赁信息,开展行业培训工作,调解客车租赁纠纷,维护公开、公平、有序的客车租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七条 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经营和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和聘任合同。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八条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客车租赁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客车租赁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和办公场所等相关信息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企业备案情况。第十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且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二)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上路行驶的其他要求;

(三)已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租赁车辆备案卡。

客车租赁经营者减少租赁车辆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交回租赁车辆备案卡。第十一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整改、车辆技术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依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按照车辆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车况良好。第十二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示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用户须知、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张贴价格明细表或者悬挂标价牌,明示各种车型对应的收费标准;

(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赁车辆,保证租赁车辆车况合格,车辆外观内饰完好整洁,车辆证件、保险单据齐全有效;

(四)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将车辆的技术资料、维护保养记录、交通事故档案、技术检查记录、租赁台账、租赁合同以及营业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

(五)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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