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执行标准

   2023-01-07 08:48:24 网络1100
核心提示:微生物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

微生物执行标准

微生物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数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限度标准

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及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而制订的。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原料及辅料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细菌数每1g不得过l000cfu。每lml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lg或lml不得过100cfu。

大肠埃希菌每1g或lml不得检出. 3.1用于手术、烧伤及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2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

细菌数每1g、lml或l0cm²,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lml或l0cm²,不得过1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lml或l0cm²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菌鼻及呼吸道给药的制剂,每1g、lml或l0cm²,不得检出。

3.3阴道、尿道给药制剂

细菌数每1g、lml或l0cm²,不得过100cfu。

霉菌数和酵母菌数每1g、lml或l0cm²应小于1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每1g、lml或l0cm²,不得检出。

3 .4直肠给药制剂

细菌数每1g不得过l000cfu。每lml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或lml不得过10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lg或lml不得检出。

3.5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每1g、lml或l0cm²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lml或l0cm²不得过10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lml或l0cm²不得检出。 参照相应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执行。

注1:本检查法中白色念珠菌检查所描述该菌在念珠菌显色培养基上的菌落特征,是指该菌在法国科玛嘉公司提供的科玛嘉念珠菌显色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特征。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方法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公司产品的认可.若其他等效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那么也可使用其他等效的产品。

以上文中方法中提到的“无菌检查法(附录XII A)”为《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XII A无菌检查法。

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中药的特殊性而制订的。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中药提取物及辅料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口服给药制剂

2.1 不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0cfu。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2.2 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 000cfu(丸剂每1g 不得过30 000cfu)。每1ml不得过5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0cfu。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每1g 应小于100 个。每1ml 应小于10 个。

2.3 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的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0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不得过5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

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大肠菌群 每1g 应小于100 个。每1ml 应小于10 个。

3.局部给药制剂

3.1 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2 用于表皮或黏膜不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或10cm2 不得过1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

3.3 用于表皮或黏膜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或10cm2 不得过10 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

3.4 眼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3.5 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3.6 阴道、尿道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应小于10cfu。

3.7 直肠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00 个。每1ml 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3.8 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检出。

4.含动物脏器(包括提取物)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

胶除外)的口服给药制剂 每10g 或10ml 还不得检出沙门菌。

5.有兼用途径的制剂 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标准。

6.霉变、长螨者 以不合格论。

7.中药提取物及辅料 参照相应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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