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

   2023-01-22 11:09:45 网络900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洗染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法律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皮革毛皮衣物洗染护理质量要求是什么?

有专门的洗衣损坏赔偿规定或标准,例如:《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

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相关职能机构解决。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保价金额70%赔偿;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

扩展资料:

一些地方政府也对洗衣赔偿作出了规定,例如:《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

第九条 赔偿计算方法。

1、衣物未能达到良好洗涤效果,如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洗涤费。

2、衣物洗护后出现钮扣、配件等附件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可予以补配,不能补配的,予以洗涤费1-2倍的补偿。特殊贵重配饰参照议价洗涤。

3、衣物洗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

4、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3000元。

5、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

6、对于实行议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理赔金额予以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干洗为什么规定衣服不能超过2000

皮革毛皮衣物洗染护理质量要求

1 干洗加盟店清洗商品后的所有变化的判断可以根据洗染前所配挂的标样或该商品未洗染过的部位(如兜里)为参考。

2 干洗加盟店对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各部位应洁净,重点污垢去除后不留明显痕迹,无损伤,无异味。

3 洗染物品经过干洗加盟店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风格、手感、色泽、光泽各部位平服,基本无新增褶皱,原有花纹基本圆顺清晰。

4 皮革类物品经过干洗加盟店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手感的柔软程度、弹性基本不抽缩、不变形表面滑爽不发粘。

5 毛皮(毛革)类物品经过干洗加盟店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皮板的柔软程度基本不抽缩、不变形毛被蓬松滑爽,不涩、不粘、不毡结。不能有因洗染原因造成的严重掉毛现象。

6 光面皮革类物品原有表面的磨伤、残损应予修补各种剐伤、撕口经消费者认同的方案予以修复,修复后应保持平整、光洁、颜色、光泽与衣物整体相符涂饰层应与皮面保持较好粘合牢度。

7 洗染物品经过干洗加盟店洗染护理后,纺织品应保持洁净、平整,不串色基本不抽缩、不变形,无损伤。

8 皮革(毛革)类物品经护理补色、涂饰后,衬里等非皮革部分应无染料或其它涂饰浆料沾染。

9 洗染物品经过干洗加盟店洗染护理后,所附带的各种附件、饰物不丢失、不损伤、不变形、不变色。

10 洗染物品经过干洗加盟店洗染护理后,在正常穿着和保存条件下,应保证在十个月内质量稳定,不发生变色、脱色、掉浆、裂浆、裂面粘补部位不开胶。

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执行的。

干洗店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执行的。办法于2014年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是由洗染委组织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洗染行业纠纷解决办法的文件。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10624—2011),结合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地方、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第六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SB/T10784—2012)的要求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项目,收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七条: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包括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特别是饰品、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物品等,将衣物的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以及确实不易洗染或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洗染效果等向消费者说明,确认,并在服务合约中注明。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坚持按照服装标识洗涤,应在服务合约中注明,明确服务责任,服装在未加工前72小时内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第八条: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及虫蛀脱绒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讲明,并在收取凭据上注明。否则,若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在协商期限内予以修补,可不予赔偿。若经营者不注明,应退还洗涤费。第九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和服务内容。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第十条: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10625-2011)的要求,洗后衣物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第十一条: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相关职能机构解决,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保价金额70%赔偿;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第十二条:因经营者的责任使衣物附件或饰品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最高不超过洗衣费的3倍。第十三条:经营者应按照服装使用标识进行衣物洗染、熨烫等加工;对于服装使用标识不准确而顾客仍然坚持以服装使用标识进行加工的,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甚至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经营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消费者提供购衣凭证,经营者应协助消费者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第十五条:消费者送洗的衣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洗涤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里料异味外渗,填充物污染面料的;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原有化学腐蚀的及化学补衣,正常洗涤后暴露出来的。(二)特脏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三)窗帘经长期晾挂,阳光长期照射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洗涤后出现破损的。(四)收衣时已注明潜在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如:羽绒衣洗后起泡脱胶;不同面料的拼色衣服洗后渗色或搭色等。第十六条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1元,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约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1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有质量争议而在协商过程中的衣物除外。第十七条在洗染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约定,送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或其它有资质的机构鉴定,鉴定费由送鉴者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若发生洗染消费争议,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洗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协调解决或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相违的,以上述法规和标准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洗染业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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