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2022-07-14 20:36:46 网络79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洗浴业的经营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服务性行业。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鞍山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洗浴业的经营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服务性行业。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工商、公安、卫生、物价、文化、环保、消防、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健康有序的原则。第六条 凡申请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和房屋安全状况证明;

(三)洗浴业网点设计图;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周边单位、居民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初审同意后,发给申请人洗浴业审批通知单;

(二)申请人持洗浴业审批通知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申请登记注册书后,到公安、卫生、环保、消防、水利、公用事业等部内办理审批手续及有关许可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有关许可证明,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第八条 洗浴业网点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和注定代表人的,必须按设立的审批程序,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经批准的洗浴业网点,半年内未能营业的,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有关证照。第九条 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洗浴业网点,由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区内的洗浴业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标志:

(二)营业面积不少于规定标准;

(三)有更衣室、休息室、卫生间;

(四)浴室内淋浴头不得少于8个;淋浴头间距不小于1米,淋浴与池区相距不小于2米;

(五)浴室地面、墙面采用水磨石、瓷砖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材料铺装;

(六)冷暖设施齐备,室内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七)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合理:

(八)卫生、环保等设施齐全,符合规定的标准。各县(市)洗浴业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各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第十一条 洗浴业网点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投资规模、设施和用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洗浴业网点收费必须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洗浴业网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按摩、搓澡、服务等人员必须具有县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按摩、搓澡、锅炉操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洗浴业网点从业的外来劳动力,必须具有,《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洗浴业网点服务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服务。第十四条 洗浴业网点要建立安全、防火、卫生、物价以及营业期间负责人值班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洗浴业网点所使用的锅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用于洗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六条 洗浴业网点所使用的浴衣、浴巾、拖鞋、茶具等公用物品要按规定进行消毒。浴室内必须设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患者禁浴的标志。第十七条 洗浴业网点严禁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排放的烟尘和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洗浴业网点必须设有防热、防潮、防噪声、防异味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和扰民。第十八条 洗浴业网点严禁播放、悬挂、张贴内容反动、淫秽、迷信、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及其它饰品,严禁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经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洗浴业网点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对洗浴场所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浴业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 洗浴业经营活动包括洗浴、桑拿、按摩(推揉、足疗)等以洗浴为主及其连带的商业性服务行为。第四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洗浴业及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洗浴业网点的设立第六条 市区内设立洗浴业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网点设置合理,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齐全,接待室、更衣室、休息室、洗浴间分设;

(三)服务功能配套,项目主要为洗浴,淋浴为必备浴种;

(四)从业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健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隔音、防潮、安全的要求;

(七)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等部门审批手续齐全;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洗浴业网点首先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业主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到公安部门办理特业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一)洗浴业经营产生的热、噪声污染、潮湿干扰居民住宅;

(二)男女浴池淋浴喷头少于8个,不具备基本洗浴条件;

(三)洗浴用水与居民供水使用同一进户管线;

(四)使用不合格水质;

(五)使用锅炉不符合安全标准;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定条件。第三章 从业人员第九条 应培训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第十条 从事按摩的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按摩人员、搓澡工、服务员应持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和有效健康证。第四章 分等定级第十二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洗浴业网点均须参加等级评定,等级设立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具体标准另行规定),评定办法按《抚顺市餐饮、服务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收费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五章 行业协会第十四条 洗浴行业协会是本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第十五条 洗浴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行业内企业、业户与政府的关系,传达政府指示,反映会员呼声;

(二)制定本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三)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五)协调会员间的经营活动,抵制不正当的行业竞争行为;

(六)依法开展其他活动。第六章 罚则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设立洗浴业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补办,愈期仍未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和健康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等级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洗浴业网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有关证照;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国家对洗浴场所的法律规定

洗浴中心属于服务行为,场所就是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但根据治安管理等法规定,洗浴中心,旅店业等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特许经营的行业须要获取前置审批许可。

法律分析

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沐浴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洗浴中心属于服务行为,场所就是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但根据治安管理等法规定,洗浴中心,旅店业等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特许经营的行业须要获取前置审批许可。浴场内需要设有安全提示。做好防滑措施。

法律分析

必须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法律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使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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