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参加国家标准起草有没有奖励?

   2022-11-04 12:36:29 网络340
核心提示: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

广东省企业参加国家标准起草有没有奖励?

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广东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广东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广东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广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第十二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三章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粤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质监局;其他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省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省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省质监局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省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有没有对企业参加国家标准制定给予奖励的政策?

你好!

这个是不可以的。说到招投标的加分事项,这要看招标文件中的加分项是什么了,有可能公司的某个荣誉证书在这个项目加分在另外一个项目可能就不加分。优秀项目经理,企业获得的荣誉都有可能是加分项,具体要看招标文件中要求。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有。

义乌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1,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三是新增对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互认的奖励,加快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3,对总部注册地在义乌的检测机构获得国际知名机构数据互认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组织主导制定的标准得到先进发达国家知名机构互认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扩展资料:

标准化对内作用

1、产品全生命周期标准化,促进产品大规模标准化地设计、生产、检验和贸易等,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标准化,提升企业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标准融合专利,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需要标准和专利保驾护航)。

标准化对外作用

1、以标准创品牌,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2、以标准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占领行业制高点,抢占行业话语权,有利于市场的战略布局和开展(特别是市场全球化,可借助技术标准开拓国际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义乌调整政策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力度

科技省中小企业申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政府有奖励吗

第一条 为加速医药标准的制定、修订、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包括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第三条 标准化优秀项目奖的评奖范围:

技术标准:

按计划要求完成的,经批准、发布的,且实施半年以后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和辅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

(一)有关标准化基础理论、发展趋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定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检测仪器;

(四)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做的分析验证研究报告。第四条 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评奖范围:

从事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以及在医药行业标准化领域中活动的一切工作人员。第五条 医药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分为四等,按项目的标准化工作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分三等。评奖条件有:

(一)从事标准化工作,在执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推动和促进医药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起积极作用;

(二)努力实施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计划,注意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标准,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的标准起草工作;

(三)积极收集、整理、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动提供和推广国内外标准技术资料,认真做好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积极承担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调访、试验验证等工作,努力改进技术,提高标准的水平。

根据评奖条件,按照工作成绩、工作水平、贡献大小等进行综合评定。第七条 申报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填写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申报表(详见表1和表2)一式三份、附件一式三份。

申报技术标准奖励的附件为:

(一)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

(四)标准实施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科研成果奖励的附件为:

(一)科研技术任务书;

(二)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研制总结;

(三)成果鉴定(或评议)证书及鉴定、(评议)意见;

(四)成果应用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的附件为:

(一)事迹介绍;

(二)必要的附件或说明。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A. 30%(含)以上(20分)B. 25%(含)-30%(16分)C. 20%(含)-25%(12分)D. 15%(含)-20%(8分)E. 10%(含)-15%(4分)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 6%(含)以上(50分)B. 5%(含)-6%(40分)C. 4%(含)-5%(30分)D. 3%(含)-4%(20分)E. 2%(含)-3%(10分)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 30%(含)以上(50分)B. 25%(含)-30%(40分)C. 20%(含)-25%(30分)D. 15%(含)-20%(20分)E. 10%(含)-15%(10分)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扩展资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简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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