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星养老院标准

   2022-09-09 08:50:20 网络750
核心提示:二星养老院标准是:养老机构需要满足以下14项服务条件。 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医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服务、送餐服务和陪护医疗服务。此外,二星级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率至少要达到30%,社工人数至少要有一人。民政部发布三项养

二星养老院标准

二星养老院标准是:养老机构需要满足以下14项服务条件。 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医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服务、送餐服务和陪护医疗服务。此外,二星级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率至少要达到30%,社工人数至少要有一人。

民政部发布三项养老服务行业新标准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至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6、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且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和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8、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和条件。

一、敬养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总之,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养老院内部需要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并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同时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为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日前民政部发布《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三项行业标准。据悉,这三项行业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和统一养老机构日常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图形符号及标志,对顾客满意度测评提供指引和参考,预防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发生压疮风险,从而改善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全国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

具体来说,《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内容共七章,除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的基本要求、设计要求(包括尺寸、颜色、文字、材质)、设置与安装、管理与维护。附录内容包括四项内容的图例及含义说明:养老服务常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45个)、常用安全标志(47个)、常用道路交通标志(8个)、常用文字标志(3个)。

而《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内容共八章,除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的基本要求、指标体系与权重、测评方法(包括调查问卷、评价指标分值、调查方式和抽样方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准备和数据统计)、分析和改进的要求。附录内容包括顾客满意度调查问卷、纠正预防措施报告表。

此外,《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内容共五章,除范围、术语和定义外,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的评估(包括评估对象和部位、评估要求)、预防方法(包括变换体位、辅具保护、清洁、营养摄入、原发病处置、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管理要求(检查、记录、培训)。附录为压疮风险评估表,包括感知能力、潮湿度、活动能力、移动能力、营养摄取能力以及摩擦力剪切力六项评估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备案办理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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