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垃圾多少钱一个月

   2022-05-26 00:44:26 网络640
核心提示:北京(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见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

倒垃圾多少钱一个月

北京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见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4)其他危废处置费——固化填埋 1945元/吨,直接填埋 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 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

天津

(1)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3

河北

(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收费标准:纯电动公交车0.6元/千瓦时,其他车型1.0元/千瓦时;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

山西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0.45元/千瓦时。

5

内蒙古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3)其他危废处置费——高温焚烧每公斤3.5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2.7元;直接填埋每公斤1.8元;剧毒类每公斤400元;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每公斤67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6

辽宁

(1)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床位计费:1.9~2.6元/床日;按时间计费:30~2000元/月;按重量计费:3~6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7

吉林

(1)危险废物处置费——见吉省价经字〔2004〕4号等。

8

黑龙江

(1)医疗废物处置费——医院等医疗机构的门诊0.10~0.30元/人次、住院床位1.1~3.0元/床日;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根据营业面积和从业人员数量按年(月)一次性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400~10800元/年;其它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送到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置的,按重量每公斤1.50~1.62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9

上海

(1)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餐厨垃圾,基数内60元/桶,基数外120元/桶;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80元/桶,基数外160元/桶;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40元/桶,基数外80元/桶。

(对于餐厨垃圾减量成效显著的单位,下一年度相应下调收费标准。)

(2)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按床位缴费的 N=3.9×M/1.25元/床.日(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按医疗废物重量缴费的3.3元/公斤;无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月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上3.3元/公斤,月产生医疗废物30~100公斤的260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30公斤的145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90元/月。崇明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授权区人民政府,具体收费标准见该区相关文件。

(3)其他危废处置费——飞灰:1860元/吨;废电池2340元/吨;工业废物2340元/吨;仪电废物1680元/立方米;感光废液2600元/吨;废胶片1000元/吨;废胶卷1500元/吨;冲洗过的废相纸1000元/吨。

(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充电服务费不高于1.3元/千瓦时。

10

江苏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6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计重收取2.5~5.85元/公斤;按病床数收取1.55~2.2元/床·日。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其他危废处置费——1.3~5.85元/公斤;工业危废、社会源危废和剧毒品废弃物:焚烧2~20元/公斤;填埋2.8~3.2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1

浙江

(1)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按2.5~3.3元/床.天不等标准收费;其他工业危险废物按0.08~80万元/吨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12

安徽

(1)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最高3.3元/公斤或1.5~2.5元/日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1.5~4.4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3

福建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5~1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特种行业1.2~1.8元/吨;其他行业1.2~1.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9~10元/每户每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固定床位2.2~2.6元/日,无固定床位按日排量:30公斤以上2300~2700元/月,20~30公斤1600~1900元/月,10~20公斤850~1050元/月,5~10公斤500~630元/月,2~5公斤380~480元/月,1~2公斤180~240元/月,1公斤以下100~14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6)其他危废处置费——剧毒物3.2元/公斤,重金属2.1~3元/公斤,无机污泥1.7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充电:电动乘用车0.9元/千瓦小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75元/千瓦小时(不含电费)。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定价主体)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并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第六条 (收费主体)

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组织收取。第七条 (收费原则)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收费基数)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也可以据实核量计收;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以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单位,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书面告知缴费单位。第九条 (收费证件)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全市统一制式标准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用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财政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第十条 (收支管理)

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缴入财政,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自收代收)

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也可以委托代收单位实施收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第十二条 (不缴费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保山市垃圾清运收费标准2022年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标准的制定)

本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第六条 (收费主体)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第七条 (计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第八条 (收费基数)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五城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五城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缴费单位。第九条 (收费证件及申领方式)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收费许可证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的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副本。

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和收费工作证由被委托的收费单位和部门凭委托合同书到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领取。第十条 (财务制度)

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收费机构)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第十二条 (不缴费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按照法定程序,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保山中心城市垃圾处理费进行了调整,报经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山中心城市的居民(含租房居住的务工人员)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按5元收取。收费单位(含代收费单位)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时,票据注明缴费人员姓名,避免重复收费。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

(三)宾馆、酒店、客栈,按每天每间1元收取;医院按每床每天0.4元收取。

(四)商业经营、饮食服务业等行业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营业面积或重量收取。

(五)饮食服务经营者、非营利性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按每吨160元收取。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按120元/吨收取。

(六)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教职工每人每年按15元收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人每年按1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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