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2022-11-24 17:25:11 网络1100
核心提示:1 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城市的 旅游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以下简称导向系统)的构成,确定了各导向要素在导向系统中的总体设置原则与要求,规定了各子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置范围、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 旅游 导向系统的规划与设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城市的 旅游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以下简称导向系统)的构成,确定了各导向要素在导向系统中的总体设置原则与要求,规定了各子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置范围、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 旅游 导向系统的规划与设置。省、市、县、乡、镇等区域的 旅游 导向系统的规划与设置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 (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565 (所有部分) 图形符号 术语

GB/T 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GB/T 205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 XXXXX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5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 区 tourist area

以 旅游 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 旅游 服务,并具备相应服务设施的区域。

注: 旅游 区主要由 旅游 区内各 旅游 景区及餐饮、住宿、购物、急救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组成; 旅游 景区主要由景区内各 旅游 景点及餐饮、购物、卫生间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组成。

3.2 旅游 区标志 tourist area sign

设置在通往 旅游 区的道路路口处,指引驾车人员由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前往邻近的 旅游 区,并提供 旅游 区方向、 旅游 区距离、 旅游 项目、 旅游 设施等信息的道路交通标志。

注: 旅游 区标志包括 旅游 区方向标志、 旅游 区距离标志和 旅游 符号。

4 导向系统的构成

4.1 子系统

导向系统由以下相互关联的三个子系统构成:

——行车导向系统:为驾车人员提供 旅游 区导向信息的信息系统。其设置范围包括:

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

一般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

旅游 区内道路。

——行人导向系统:为步行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游客提供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导向信息的信息系统。其设置范围包括:

城市出入地点;

公共交通站点;

旅游 区;

特色 旅游 街区。

——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为游客提供 旅游 服务设施导向信息的信息系统。其设置范围包括: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游客中心;

餐饮场所;

住宿场所;

购物场所;

急救场所;

公共卫生间;

停车场;

无障碍设施相关场所。

4.2 导向要素

4.2.1 行车导向系统由以下导向要素构成:

—— 旅游 区方向标志:为驾车人员提供 旅游 区方向信息的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方向标志由 旅游 区图形(或图形符号)、 旅游 区中文名称及方向箭头组成,亦可增加英文名称。

—— 旅游 区距离标志:为驾车人员提供 旅游 区距离信息的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距离标志由 旅游 区代表性图形(或图形符号)、 旅游 区中文名称及到达 旅游 区的距离组成,亦可增加英文

名称。

—— 旅游 符号:为驾驶人员提供 旅游 项目及 旅游 设施信息的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符号由相关图形符号形成。

——指路标志:为驾驶人员提供道路信息的交通标志。指路标志一般包括道路、城镇、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和行车方向等信息。

4.2.2 行人导向系统和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由以下导向要素构成:

——位置标志: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形成,用于标明服务设施或服务功能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导向标志: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与箭头符号组合形成,用于指示通往预期目的地路线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平面示意图:显示特定区域或场所内服务功能或服务设施位置分布信息的平面图,包括:大幅面的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区全景图、导游图、导览图等。

——街区导向图:提供街区内主要自然地理、公共设施位置分布信息和导向信息的简化地图,包括:步行街街区导向图、商业街街区导向图、文化街街区导向图、 美食 街街区导向图及其他街区导向图等。

——信息板:显示特定场所或范围内服务功能或服务设施位置索引信息的标志。

——便携印刷品:便于使用者携带的随时查阅的导向资料,包括: 旅游 交通图、导游图、城市地图、 旅游 指南等。

4.3 主要信息

导向系统中提供的主要信息可分为:

——道路信息:道路、街道的名称信息。

——城市出入地点信息: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 汽车 站等城市出入地点信息。

——公共交通站点信息:公交枢纽、地铁、轻轨、公共汽(电)车、 旅游 专线、 旅游 观光车等站点信息。

—— 旅游 区信息:大型 旅游 度假区、自然保护区、 旅游 景区(如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博物馆、展览馆、文体场馆等信息。

——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步行街、商业街、 美食 街、文化街等特色 旅游 场所以及特色功能(特色购物、特色 美食 、特色文化)信息。

—— 旅游 服务信息: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公共卫生间、停车场、餐饮、住宿、购物、急救、无障碍设施等信息。

5 总则

5.1 导向要素的设计

5.1.1 导向要素的设计应符合 GB/T 20501 的要求;导向要素中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志,边长大于 10mm 的图形标志的形成应使用 GB/T 10001 中规定的图形符号并应符合 GB/T 20501.1 的要求,边长 3mm 10mm 的图形标志应使用 GB/T 17695 中规定的标志。

5.1.2 同一导向要素在同一设置区域内应保持一致,且应与设置区域的风格相协调。

5.1.3 行人导向系统和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所使用的文字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城市应同时使用中文、当地民族文字和英文,且文字的使用应规范、准确。行车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所使用的文字应符合 GB 5768.2 的规定。

5.2 导向要素的设置

5.2.1 导向要素的设置应进行整体系统的规划。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选择及其设置地点和密度,应根据城市道路、 旅游 区和 旅游 服务设施的功能特点、分布情况、建筑特点、游客流向特点及实际需求等进行确定。

5.2.2 行人导向系统和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置应符合GB/T 15566.1中规定的通用原则与要求;行车导向系统中的导向要素的设置应符合 GB 5768.2 的规定。

5.2.3 对于夜景观赏区或夜间开放的 旅游 区,应确保标志有足够的照度。宜通过照明、反光或自发光等方式确保标志清晰可辨。

6 行车导向系统

6.1 设置范围

行车导向系统设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般公路1)、一般城市道路2)及 旅游 区内道路。

6.2 通则

6.2.1 对 旅游 区的指引在路网层面上应依靠道路上的指路标志完成,在临近到达 旅游 区的交叉路口处可设置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标志的设置应与指路标志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一般情况下,不宜为 AAA级以下的 旅游 区设置 旅游 区标志。

6.2.2 旅游 区标志中的 旅游 区图形,应选取最能代表 旅游 区特点和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图形(或图形符号),图形(或图形符号)应简洁、清晰、醒目,且表示同一 旅游 区的 旅游 区图形(或图形符号)应保持一致。

6.2.3 旅游 区标志的衬底、衬边颜色应为棕色,图形(或图形符号)、文字、箭头和边框颜色应为白色。

6.3 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

6.3.1 可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线为 AAAA 级及以上 旅游 区设置 旅游 区标志。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直接通往(到达 旅游 区前车辆不经过平面交叉,或经过平面交叉时仍直行)AAAA 级以上 旅游 区时,可在出口的前基准点处单独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亦可在距前基准点 1.5km 处设置 旅游 区距离标志(参见附录 A 中图 A.1)。

6.3.2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不直接通往 旅游 区(或经过 旅游 区但无出口)时,不应在出口前设置 旅游 区标志。

6.4 一般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

6.4.1 可在一般公路、一般城市道路沿线为 AAA 级及以上 旅游 区设置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所在道路有道路名称或编号时,在通往 旅游 区的前一个交叉路口处宜单独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在此之前对 旅游 区的指引通过指路标志完成(参见图 A.2)。

6.4.2 旅游 区所在道路没有道路名称或编号时,所有通往这条道路的交叉路口处宜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这些交叉路口之前对 旅游 区的指引由指路标志完成(参见 图 A.3)。

6.4.3 旅游 区方向标志应设置在交叉路口前 100m 左右,当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的交叉路口距离 旅游 区5km 以上时,可在交叉路口后 500m 1000m 的位置设置 旅游 区距离标志(参见图 A.4)。

6.4.4 单独设置的 旅游 区方向标志或 旅游 区距离标志不应影响指路标志的设置。当受条件限制, 旅游 区标志无法单独设置时,可将 旅游 区信息作为指路信息之一设置于指路标志上。

6.4.5 一般道路虽经过或穿过 旅游 区,但无法进入 旅游 区时,不应设置 旅游 区指引标志。

6.4.6 应在 旅游 区附近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导向标志。

6.5 旅游 区内道路

6.5.1 旅游 区内通往各 旅游 景区或各活动场所的交叉路口处宜设置 旅游 符号。 旅游 符号应使用 GB 5768.2 和 GB/T 10001 中的相关符号(参见图 A.5)。

6.5.2 旅游 符号可单独使用, 也可组合使用。但在同一立柱上组合的符号不宜多于 4 个(参见图 A.6)。

6.5.3 旅游 符号可与 旅游 区名称组合使用,以指引 旅游 区内的 旅游 项目或设施的方向(参见图 A.7)。

6.5.4 应在 旅游 景区附近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导向标志。

7 行人导向系统

7.1 设置范围

行人导向系统的设置范围包括城市出入地点(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 汽车 站等)、公共交通站点(公交枢纽、地铁站、轻轨站、公共汽电车站等)、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等场所及周边地区。

7.2 通则

7.2.1 应对行人导向系统中的主要信息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导向。导向系统中的信息按照其重要程度由高至低分为:

——一级信息: 旅游 区信息、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公共交通站点信息、道路信息;

——二级信息: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游客中心信息、公共卫生间信息、停车场信息;

——三级信息:餐饮、住宿、购物、急救等 旅游 服务信息。

7.2.2 行人导向系统中的导向标志应重点对一级信息、二级信息进行导向。当多个导向信息呈现在同一载体上时,导向信息宜按照由一级至三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并应符合 GB/T 15566.10 的规定。

7.2.3 行人导向系统中的平面示意图宜给出一级至三级信息,至少应给出一级和二级信息。

7.2.4 在分级导向的基础上,宜将导向系统中不同类别的信息(见 4.3)用颜色或通过线条分割不同的区域予以区别,并宜突出显示 旅游 区信息、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参见附录 B 中图 B.1、图 B.2)。

7.3 城市出入地点

7.3.1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处醒目位置设置城市 旅游 交通图,以提供该城市的 旅游 服务信息。

7.3.2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的恰当位置(如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处,设置“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导向标志。

7.3.3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的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处,设置通往 旅游 区的公共交通站点的导向标志,并宜同时给出沿线重点 旅游 区信息。

7.3.4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附近的公共交通站点设置城市出入地点的导向标志。

7.3.5 机场、火车站内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分别符合 GB/T 15566.2、GB/T 15566.3 的规定。

7.4 公共交通站点

7.4.1 应在公交枢纽出入口附近或开阔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城市 旅游 交通图。宜在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的主要换乘点设置该城市的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交通图可单独设置,亦可与车站站牌组合设置, 旅游 交通图的尺寸应根据设置空间及游客流量的大小进行确定。

7.4.2 宜在公交枢纽、地铁、轻轨的出站口导向标志上,标出出站口外的 旅游 区、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及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等信息。

7.4.3 宜在地铁、轻轨的站台和集散地点设置显示各出站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并在图中的每个出站口位置给出该出站口所通往的 旅游 区、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及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等信息。

7.4.4 宜在公交枢纽、地铁、轻轨的出站口处,设置周边半径 500m 区域内的街区导向图。图中应突出 旅游 区、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信息及其他公共交通站点信息。

7.4.5 宜在公共交通的主要换乘站点设置临近的开往 旅游 区的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的导向标志。该导向标志上宜同时给出沿线经过的重点 旅游 区信息。

7.4.6 宜在公共交通站点站牌上的线路图上,突出显示沿线经过的主要 旅游 区信息。

7.4.7 地铁、轻轨、公共汽(电)车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4 的规定。

7.5 旅游 区

7.5.1 应在临近 旅游 区的公共交通站点及停车场附近,设置 旅游 区的“游客中心”导向标志。

7.5.2 应在游客中心入口附近设置 旅游 区全景图(导览图)。 旅游 区全景图(导览图)的设置应符合 7.2.3 的要求。

7.5.3 可在 旅游 区内的主要道路交叉路口附近或人行道路旁,设置人车共用的 旅游 信息导向标志。

7.5.4 应在 旅游 区内的游客中心、 旅游 景区、餐饮、购物、急救、住宿、公共卫生间、停车场等场所设置位置标志。

7.5.5 宜在 旅游 区内的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本 旅游 区的 旅游 交通图,该 旅游 交通图可与车站站牌组合设置,并在这些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设置临近的 旅游 景区导向标志。

7.5.6 旅游 景区内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9 的规定。

7.6 特色 旅游 街区

7.6.1 特色 旅游 街区(见 4.3)的导向要素设计,应突出特色 旅游 街区的特点,并与该特色 旅游 街区环境风格相一致。

7.6.2 特色 旅游 街区应着重对区内的主要及特色功能(特色购物、特色 美食 、特色文化等)进行导向,并为这些功能设置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参见图 B.2)。

7.6.3 当特色 旅游 街区内的功能较为单一和集中(如 美食 街、酒吧街)时,宜仅为特色功能、公共卫生间、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设置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参见图 B.3)。

7.6.4 应在特色 旅游 街区入口及区内的主要道路节点处设置特色 旅游 街区的平面示意图,其中特色功能信息与其他功能信息宜使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但应突出特色功能信息(参见图 B.2、图 B.3)。

8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

8.1 设置范围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的设置范围包括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餐饮、住宿、购物、急救、公共卫生间、停车场、无障碍设施等场所及周边地区。

8.2 通则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计与设置,应突出各 旅游 服务场所中与 旅游 有关的主要服务功能。

8.3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8.3.1 应在 旅游 信息咨询中心入口处设置“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位置标志。

8.3.2 应在 旅游 信息咨询中心周边的主要道路节点处及人员流动节点处,设置“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导向标志。

8.3.3 应向游客提供该城市的 旅游 资料及宣传品,如 旅游 指南、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地图、导游图、 旅游 景区介绍及宾馆饭店、特色商品、特色 美食 、著名文化 娱乐 场所等 旅游 信息相关资料。

8.3.4 应根据城市的 旅游 资源,提供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周边游相关 旅游 资料。宜为游客提供优秀旅行社的电话及网址,以便于游客参团 旅游 。

8.3.5 “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标志的设计应符合 GB/T XXXXX 的规定。

8.4 游客中心

8.4.1 应在游客中心入口处设置“游客中心”的位置标志。

8.4.2 应在游客中心周边的道路或人流节点处,设置“游客中心”的导向标志。

8.4.3 应向游客提供本 旅游 区及周边 旅游 区的相关 旅游 资料及宣传品,如 旅游 区导游图、 旅游 景区介绍、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地图、宾馆饭店、特色商品、特色 美食 等 旅游 信息相关资料。

8.4.4 宜根据 旅游 区的 旅游 资源,提供半日游、一日游、二日游及周边游相关 旅游 资料。

8.5 餐饮场所

8.5.1 宜在老字号餐饮场所、知名餐饮场所、特色餐饮场所的菜谱、饮品介绍或其他醒目位置上,标明店内特色或知名菜品、饮品,以方便游客选择。

8.5.2 宜在老字号餐饮场所、知名餐饮场所、特色餐饮场所周边,为这些场所设置导向标志。

8.5.3 宜在街区导向图、 旅游 交通图、平面示意图上显示该城市的老字号餐饮场所、知名餐饮场所、 特色餐饮场所的位置信息。

8.6 住宿场所

8.6.1 宜在星级宾馆饭店前台为旅客提供城市所在地的 旅游 资源信息、当地 旅游 交通信息及全国 旅游 交通信息。宜提供该城市的 旅游 指南、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地图、导游图、 旅游 景区介绍及该城市的特色商品、特色 美食 等 旅游 信息相关资料。亦可提供所在地中英文交通图。

8.6.2 宜为旅客提供周边 旅游 路线,如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周边游等 旅游 方案,并提供相关 旅游 资料。

8.6.3 宜为旅客提供优秀旅行社的电话及网址,以便于旅客参团 旅游 。

8.6.4 住宿场所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8 的规定。

8.7 购物场所

8.7.1 大型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如设有 旅游 特色商品专区,应在购物场所的入口处设置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的导向标志。

8.7.2 应在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的醒目位置设置位置标志。

8.7.3 应在设有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的购物场所的平面示意图或信息板上,突出显示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位置及信息。

8.7.4 购物场所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5 的规定。

8.8 急救场所

8.8.1 机场、火车站、码头及 旅游 区内设有急救场所的,应为急救场所设置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并应在上述区域的平面示意图上,标示出该急救场所的位置信息。

8.8.2 宜在街区导向图上给出本图所示范围内的急救场所的位置信息。

8.9 公共卫生间

8.9.1 应在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设置公共卫生间的位置标志及导向标志。

8.9.2 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信息版及便携印刷品中的公共卫生间信息的醒目程度,不应超过 旅游 区信息及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

8.10 停车场

8.10.1 应在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

8.10.2 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信息板及便携印刷品中的机动车停车场信息的醒目程度,不应超过 旅游 区信息及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

8.10.3 机动车停车场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11 的规定。

8.10.4 应为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位置标志。如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置隐蔽,则应为其设置导向标志。

8.11 无障碍设施相关场所

8.11.1 应在主要公共场所(如城市出入地点、公共交通站点、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购物场所、急救场所、公共卫生间、机动车停车场等)的无障碍设施附近,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

8.11.2 应在街区导向图、平面示意图、便携印刷品等导向要素上,给出所示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方位信息。

8.11.3 应按照 GB/T 15566.1 的规定3)为无障碍设施进行导向,且无障碍设施导向要素中使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规定。

GB/T15566.8标准范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公共信息标志是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道路、商场、交易市场、公园、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餐馆、会议中心、展览馆、银行、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健身场所、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城乡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建设,将其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工商、旅游、住房建设、商务、林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设置和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提高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意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第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属于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公共信息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盗窃公共信息标志。第十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经济特区统一的公共信息标志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标准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简洁、醒目、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本区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并与城乡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相衔接。

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平面示意图或者信息板。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交通设施出入口或者行人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街区导向图。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设置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充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设置的指路标志以及机场、车站、酒店、餐馆、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需要文字说明的,应当首先同时使用中英文。

公共信息标志使用的中英文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标识系统设计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说实话吧,知道你是不会满意的,但现实是如此!

这些标准化基本上是找不到免费 下载的地址 ,很多都是有版权保护,那些商家也是用钱买来的,想要就得买,已经成为标准行业的一种现象!

标准编号:GB/T 15566.8-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

现行

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1、应具有杰出的功能性

尽管说如今建议将导向标识视为艺术品去精雕细琢,但这仅仅对标识艺术化美感的一种追逐和崇尚,并不代表标识就等于艺术品,它们二者之间是不能彻底划等号的。

任何事物都不能失掉起实质效果,不然事物将不再有任何含义。标识首要的效果和成效仍是效劳城市和群众,供给高效而优质的环境指示与引导,不管何时,导向标识体系的功能性位置都不容应战,其公益性的痕迹是从它诞生之初就存在的,必将持续甚至永久存在下去。

2、与行业的风格相和谐

每一个行业都带有本身浓郁的职业风格和特质,而导向标识体系有必要去表现和显示特定职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与职业的风格相和谐。

如医院是一个治病救人的圣地,标识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和严肃性,不宜使用过于幽默和生动的规划风格;而景区旅行是放松身心,与大天然密切触摸的地方,所以标识规划风格应轻松天然。

3、导向标识体系要经用,便于清洁

导向标识规划不能脱离于整个大环境的布景,材质的挑选以及工艺的细节处理都要结合地域的环境、气候特色,这不是一个决断抉择进程,而是权衡多方面要素去裁度思量的复杂进程。

简言之,导向标识要经用,要经得起时刻的查验,这一起也是对标识质量的一个检测,别的要便于清洁,利于对导向标识的日常维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或者其组合等,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交通、建委、城建、旅游、商业、体育、卫生、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第六条 公共信息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需要在本市公共场所普遍适用的公共信息标志,而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规范。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和销售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制作、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第十条 机场、铁路、地铁、车站、旅游景点、城市道路、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前款规定范围内公共场所、区域和设施的新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项目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第十一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便利、规范、协调,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设置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脱落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新,以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三)制作、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信息标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第一批)

序号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2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3GB/T 10001.3-200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与货运 4GB/T 10001.4-200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5GB/T 10001.5-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 6GB/T 10001.6-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7GB/T 10001.10-2007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0部分:铁路客运服务符号 8GB/T 15566.1-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9GB/T 15566.2-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2部分:民用机场 10GB/T 15566.3-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3部分:铁路旅客车站 11GB/T 15566.4-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 12GB/T 15566.5-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5部分:购物场所 13GB/T 15566.6-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6部分:医疗场所 14GB/T 15566.7-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7部分:运动场所 15GB/T 15566.8-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 16GB/T 20501.1-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17GB/T 20501.2-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2部分:文字标志及相关要素 18GB/T 20501.3-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3部分:平面示意图和信息板 19GB/T 20501.4-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街区导向图 20GB/T 5845.1-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21GB/T 5845.2-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22GB/T 5845.3-2008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23GB/T 5845.5-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24GB/T 18574-2008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25JT/T 471-2002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26MH 0005-1997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27GB 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28GB 2893-2008安全色29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30GA 182-1998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31GA/T900-2010城市道路施工交通组织规范32GA 184-1999故障车警告标志牌33GB 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34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35CJ 115-2000动物园安全标志36GB 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37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38GB/T 19095-2008生活垃圾分类标志39GB 18455-2001包装回收标志40GB 17733-2008地名 标志41LB/T 001-1995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42GB/T 17695-2006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以上就是关于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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